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其主要特点是首先纠纷的主体特定即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第三方的情况也存在但主要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其次纠纷内容多样化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可能会引起纠纷再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不同点一从主观目的上区别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只想享受合同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念所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物是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其诈骗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履行以实现其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与赚的问题即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是为了多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如果有就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属于较典型较常见的诈骗行为它以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之故意的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有了骗取对方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诸如骗取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另外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另一种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的故意但在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原因其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如采取欺骗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者收到对方货物不付款或者对借贷款产生不偿还的思想和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的探讨确立了一些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界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履约能力携款潜逃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使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订立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当然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履行的态度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对合同履行持放任态度的且拒不返还定金或者货款的则是合同诈骗否则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但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故意其本身具有或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放任态度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产归自己一方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合同纠纷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积极态度做积极努力只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在签约时有欺诈的行为如夸大履约能力隐瞒货物瑕疵等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因其主观上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任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的承担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说明其主观上有骗取对方财产的故意一般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二从客观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别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别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签约以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又是另一关键因素有履约能力包括有部分履约能力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无履约能力则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本身就没有履约能力又不提供担保的情况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就是转化型履约能力即行为人在签约时并没有履约能力及担保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又具备了这种能力或提供担保在区分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履约能力固然重要但要正确区分二者还要结合行为人在签约后的履约行为因为一定的履约能力结合不同的履约行为将导致对行为人的履约行为作出不同的定性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在具有相应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合同最终未能履行且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属合同纠纷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担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虽有履约行为但属迟延履行即行为人签约后不是积极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故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这种情况有人称之为借鸡生蛋的短期占有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还是有区别的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履行合同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因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为自己经营资本的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意履行只是想通过合同得到对方的钱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采取推拖等方法千方百计的延长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占有他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情况如果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有履约行为但故意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先是不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虽承认债务但故意推托等到货物已使用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后在对方的紧追或被起诉后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商品高价充抵债务或有意让法院对之进行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可以考虑按合同诈骗来处理应注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而只有以现有物抵债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不全面履行的故意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有部分履约能力在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即使签约时有夸大履约能力等欺诈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在同样前提下行为人消极履行义务或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持放任态度从而使对方遭受较大损失的应结合财物的去向数额及行为人的主应按合同诈骗处理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签约时没有履约能力签约后又没有实际履行行为甚至携款溜之大吉这种合同往往是虚假合同属典型的合同诈骗转化型履约能力即行为人在签约时没有履约能力但签约后通过积极努力又具备了这种能力且能积极履行义务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一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逃避债务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三从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上区别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很重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的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取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了合同权利后采取携款潜逃等方式不愿意不主动的去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所造成的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尽了自己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但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此应按合同纠纷处理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因为这种行为人不具有骗取财物之目的四从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上区别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其已经合法取得的依法转移的财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考察当事人对其如何处分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地处置也必然不同合同诈骗犯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磐石工商局隋立军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