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趁机取走了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例如洗衣店经理发现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说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的西服处分给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被害人处分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处分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首先诈骗罪的受骗人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产生或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人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人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例如假装在商品购买西服售货员让其试穿西服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接待其他顾客时趁机溜走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装上西服后向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同意将西服穿回家但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那么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允许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现在常见的以借打手机为名的案件实际上也应认定为盗窃而不是诈骗例如甲与乙通过网上聊天后约在某咖啡厅见面见面聊了几句后甲的机响了同时声称忘了带手机于是借乙的手机打电话甲接过手机后有时被害人的手机可能就放在桌上装着打电话的模样接着声称信号不好而走出门外趁机逃走这种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其次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人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例如甲没有返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向乙借用轿车乙将轿车交付给甲后甲开车潜逃乙只有转移占有的意思但甲的行为依然成立诈骗罪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乃至占有辅助者都可能处分交付财产例如丙将自己的财物委托给乙保管其间丙给乙打电话声称第二天派丁取回自己的财产偷听了电话的甲第二天前往乙处声称自己是丙派去的丁乙将自己占有而归丙所有的财物交付给甲处分财产的乙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是事实上占有了财产但这并不影响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所以即使不是财产的所有人也完全可能因为认识错误等原因而处分财产再次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受骗人只能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而不可能处分自己没有占有的财产至于受骗人是否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则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例如进入地铁车厢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钱包于是问身边的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的钱包但却说是的谢谢于是将钱包递给由于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视钱包的性质认定为侵占罪或盗窃罪最后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只要受骗人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对方的行为也成立诈骗罪一方面如果受骗人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就不能认定其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行为人的行为便完全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特征例如丙是乙的家庭保姆乙不在家时行为人甲前往乙家欺骗丙说乙让我来把他的西服拿到我们公司干洗我是来取西服的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西服后逃走在这种情况下对甲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诈骗罪因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如果排除被骗的因素保姆丙可以或者应当将衣服交付给来人所以保姆处于可以将被害人财产交付给他人的地位再如余人参加小型会议散会前被害人去洗手间时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散会时仍在卫生间清洁工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发现的提包还在会场便站在会场门外对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一下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迅即逃离现场在本案中清洁工没有占有的提包他也不具有处分该提包的权限或地位换言之是盗窃提包的工具而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因此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显然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成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一个关键至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应通过考察受骗人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人转移财物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人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因素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