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关于诈骗罪对象的立法外国刑法存在以下几种体例一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如日本刑法典第246条规定的诈骗罪对象仅限于财物但该条第2项规定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因此一方面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二项犯罪的规定则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例如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故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也将诈骗财物与诈骗财产性利益分别规定其第15条规定的是诈骗财物第16条规定的是诈骗财产性利益二是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规定在同一款中如韩国刑法典第347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其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