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控制、掌握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所有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侵害的目的。按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犯罪的一个要件。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用目的
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之争论观点一认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如从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的文字规定可推断出投保人骗取保险金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占用型”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无需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如刑法第195条第(三)款规定“骗取信用证的”行为,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实践中无论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占用目的的信用证诈骗行为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主要理由是:(1)金融诈骗罪中的“诈骗”与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