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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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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良弃恶 上传于:2024-07-06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教学单位 专业 金融管理与实务 班级 08金(2) 学生姓名 学号 毕业论文题目 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及防范 选题意义: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金融行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推动、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目标也锁定在金融业诈骗上,其发展也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金融巨大,技术不断更新,手段隐蔽。金融诈骗行为的存在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损害人们的利益。因此,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等有关金融诈骗罪。修订后的刑法肯定了《决定》的一些情况,增设了很多新的罪名,并在分则第三章中专设一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然而,虽然有关部门已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重点防治和打击,但金融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本文通过阐述金融诈骗的类型、概念、特征及防范措施,提高读者对金融诈骗的认识,从而更有效的打击与防范金融诈骗。 论文写作提纲: 目前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集资诈骗 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贷款诈骗 保险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信用卡诈骗 信用证诈骗 金融诈骗的特点 诈骗数量金额大 诈骗领域广、手段新 多以团伙或内外勾结作案 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 危害严重、且银行损失较大 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 金融机构应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建设,提高金融从业人员工作责任感 加强机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树立正确的竞争意识,采取正当竞争手段 提高群众道德意识,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监控能力 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 目 录 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4 一、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4 (一)集资诈骗······················································4 (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5 (三)贷款诈骗·····················································5 (四)保险诈骗·····················································5 (五)有价证券诈骗·················································5 (六)信用卡诈骗···················································6 (七)信用证诈骗···················································6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6 (一)诈骗数量金额大···············································6 (二)诈骗领域广、手段新···········································6 (三)多以团伙或内外勾结作案·······································6 (四)作案手段多变、智能化·········································7 (五)危害严重,且银行损失较大·····································7 三、金融诈骗的防范措施·············································7 (一)金融机构应提高自我防范能力···································7 (二)提高群众的道德意识,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8 (三)深化金融体质改革,加强社会监控能力···························8 (四)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8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国际交流···························8 参考文献···························································9 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诈骗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趋于智能化,诈骗金额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由原来的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并且趋于国际化。金融诈骗不仅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由于金融诈骗产生的原因是多样复杂的,对于金融诈骗的防范和控制也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余的。本文就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及防范措施进行研究讨论,提高对金融诈骗的认识,从而更为有效的打击和预防金融诈骗。 关键词:金融诈骗 类型 特点 防范措施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业的发展势头不可小觑,成为世界的一大焦点。然而,与之相对的,金融诈骗现象也日趋严重。近几年,金融诈骗的案发率不仅大大增加,作案的手段方法更是不断翻新,趋于智能化,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的同时,犯罪分子更是由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犯罪逐渐趋于国际化。 一、金融诈骗的主要类型 集资诈骗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虽然目前集资诈骗在我国并不是十分普遍,但由于其犯罪金额巨大,其危害不可小觑。 1、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危害。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重要性要求国家通过金融规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的良性状态:金融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金融结构的均衡性;融资行为的有规则状态。由于集资诈骗本身是通过向社会公众集资,使得社会上大量的闲置资金脱离国家金融管理的控制而无秩序无规则地运行,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管理的调控。当国家对金融管理失去调控的时候,金融结构必定失衡,由此引发国家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而无法运行,最终导致国家经济运行和政府管理的失控,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因此作为一个国家最严厉的刑法必须予以制裁,集资诈骗也就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 2、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害。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外,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是由于集资诈骗的本质,即“骗”所决定的。不管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其行为人都是编造某种虚假的事由使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行为人。集资人诈骗所得的财产不是为了暂时的使用而日后归还,而是为了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使该财物真正的成为集资人所有。因此当集资人骗取被害人财物后,被害人往往无法追回被骗财物,再加上国家法律并不保护受害人这种投资行为,使得受害人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票据诈骗和金融凭证诈骗是刑法194条规定的两个罪名,也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点多面广,发案率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指狭义的金融票据。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单位存单。 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的区别为其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的对象为汇票、本票和支票;金融凭证诈骗对象为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 贷款诈骗 贷款诈骗罪长期以来都是经济领域高发的犯罪类型之一,不仅给金融机构资产带来重大风险损失,同时也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是一种较新型的金融犯罪,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上的一些漏洞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所诈骗的保险金额都比较大,一旦得逞,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已经将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以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 诈骗活动,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 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未作规定。刑法修订过程中,有人建议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为一个罪名,以利于司法实践部门统一认识,打击这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特设立本条,新增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信用卡诈骗 根据新刑法第 196 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法,使与其信用卡交易地位相对的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因而自动地向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资金或财物,从而主要侵犯了信用卡结算秩序并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信用证的产生,本身就是因为异地异国间的贸易中存在着欺诈的可能性。由于信用证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信用证制度本身只关注单证相符而不去考虑其它因数的特点,导致信用证欺诈的频繁发生。信用证欺诈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广泛使用,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虽然有银行信用作为卖方收汇的保证,但它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对信用证欺诈的成因、种类和方式的研究,对在实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起着积极的作用。在信用证业务的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循信用证的交易原则,与此同时进出口当事人应当规范信用证操作,熟知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方式,进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二、金融诈骗的特点 诈骗数量金额大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诈骗案件逐年增多,表现出高发势头,并且涉案金融也不断上升,远远高于其他犯罪。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浙江的金融诈骗案件比2007年上升60.33%;北京市二中院从1999年至2003年共审理金融诈骗案件一审共20件,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达7亿元人民币,诈骗总额更是高达26亿元人民币。 (二)诈骗领域广、手段新 目前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运行的多个领域,已经不仅仅是在传统的货币、结算、信贷、信用证等金融业务,更多的已经拓展到一些新兴业务,如利用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骗取资金、针对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 多以团伙或内外勾结作案 金融诈骗犯罪已从原来的单个犯罪作案发展到内外勾结团伙犯罪作案。由于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金融诈骗的高智能性,需要多人配合共同作案,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参与诈骗的犯罪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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