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