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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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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尽春风 上传于:2024-09-27
对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与认定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被告人庄某原系某市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后于2001年11月与其大哥庄某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青岛青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经理2001年8月份被告人庄某以250万元的竞标价格取得某市张家楼镇中崔家滩沙场的采矿权中标后被告人多次开出空头支票在某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款的情况下于2001年10月23日前只交竞标款20万元被宣布为不守信誉单位此后其隐瞒事实为筹集资金先后实施以下行为12001年10月份被告人庄某持某市沙场拍卖合同及伪造的250万元的收据联系某市一个体业户刘某共同投资开发该沙场2001年11月12日被告人庄某以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双方各投资126万元的沙场共同经营协议书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102万元后刘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问清庄某根本未交齐有关款项并没有实际取得开采权后追款无望遂报案22002年1月份被告人庄某谎称其以某房地产旅游开发公司的名义已争取到了某市水库清淤工程协商与刘某一起合伙承包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24万元庄某伪造了24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后庄某又以处理关系为名向刘某索要2万元32002年3月份被告人庄某持伪造的协议书要求刘某联系朋友合伙入股投资某市橡胶坝下游沙场刘某便出资40万元又联系其内弟陈某出资35万元本村王某出资45万元共计120万元交给庄某庄某伪造了12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42002年3月底被告人庄某持伪造的挖大口井工程协议书联系刘某开发沙场刘某无钱投入仅投资5万元后经刘某联系管某2002年3月31日庄某将根本不存在的水库清淤工程以5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管某庄某伪造了70万元的收款凭证交给了刘某庄某将上述60万元用于其交通事故赔偿等后管某索要工程款被告人仅付365万元52002年4月份被告人庄某又联系周某女40岁青岛市人与其一起投资周某同意与被告人庄某一起投资沙场被告人庄某再次持沙场拍卖合同和伪造的250万元50万元的收款收据以某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存在的委托代理人身份于2002年5月14日与周某签订了联合经营沙场的协议书协议约定周某共出资60万元每股30万元周某预先出资30万元后庄某催周某交第二个股周某又借了21万元交给庄某庄某给周某出具了借条综上被告人庄某利用虚假事实共骗取他人资金357万元所骗钱财用途其并不能说清经查其成立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并无资金来源而公司开业职工工资发放购买高级轿车支付个人交通事故赔偿继续竞标别的采矿权拍卖土地等用去大量资金案发后只追缴价值人民币4597万元的物品分别退赔各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第一起和第五起的犯罪事实系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罚其余三起因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合同应以诈骗罪处罚被告人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认为其不是诈骗当时与被害人是真诚合作只因资金紧张暂时以一定的手段挪用钱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庄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竞拍沙场是事实并不是虚构且其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其对沙场的受让方是违约行为对刘某和周某则是民事欺诈行为二有关数额应予核减三被告人是在有偿还能力的想法下进行经营活动的因资金被冻结等外部原因迫使被告人拆东补西其不能偿还欠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被告人管理不善铺张浪费造成的是一种过失心理其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被告人只涉嫌诈骗罪对其诈骗数额应予以核减二裁判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本案被告人隐瞒真相获取受害人的投资款后任意支配拆东补西造成无法返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民事欺诈不同二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的形式要件就是要有书面的合同本案被告人庄某采用的手段内容基本相同五起事实中只有第1起和第5起采用了书面协议但此协议纯属民事合伙协议侵犯的客体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市场管理秩序其余几起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合同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构成诈骗罪故不应数罪并罚一审以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评析合同诈骗罪是现行刑法中新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年刑法颁布实施前对合同诈骗罪是都是按诈骗罪处理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合同法律制度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原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合同诈骗犯罪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严重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与诈骗罪侵犯的客体45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有差别的所以将合同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予以特别规定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共识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除了形式上有不同要求外主要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往往争议比较大下面结合本案就当前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时的主要问题予以评析一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的理解合同诈骗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利用合同即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予以诈骗司法实践中研究利用合同的意义在于首先利用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中进行诈骗的基本手段和本质特征也是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根本所在同时利用合同也体现了合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点使合同诈骗罪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1合同诈骗罪中对于利用合同诈骗的形式把握就形式而言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这种手段进行诈骗是合同诈骗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对于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首先必须明确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含义合同的签订指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自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开始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经过反复的要约和承诺最后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时地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在合同诈骗罪中是相互联系和依存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履行为目的签订行为是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固定化从而为之后的履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签订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不排除在此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研究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司法意义在于可以根据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其他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从而进一步作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其次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者其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开始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其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过程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可认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的行为虽然也可以利用合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但由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所规定要件而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注重的是以合同为形式掩盖诈骗目的而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之外的诈骗行为则没有从根本上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如行为人订约前通过贿赂手段与其他单位尤其是某些国有公司签订合同意欲获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在合同本身的履行上并无违约也无骗取财产的目的则只能构成其他犯罪而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三行为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的具体情形刑法第224条明确列举了五种情形其中前四种为具体情形第五种为其他情形由于现实中出现的利用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立法不可能一一列举作为合同诈骗采取利用合同这一方法应从犯罪客观方面予以理解只要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或手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的方法如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服务费中介费用等行为人假冒联合投资经商合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人以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向对方作虚假展示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与之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等行为2对合同诈骗中利用合同的本质理解就本质而言利用合同诈骗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犯罪客体的双重性和复杂性是合同诈骗能够从普通诈骗犯罪中独立的重要原因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本质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根本的标志立法将合同诈骗罪定位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说明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社会危害行为必然是危害和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履行的合同应当发生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并且能够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否则即使利用合同诈骗因其不危害市场秩序也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所谓市场秩序是指在商品或劳务的交换以及其他财产的流转中应具有的稳定性和规则性只有在市场存在秩序的前提下交易人才能实现其交易所应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期待利益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通过市场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各个商品生产者作为能动的市场主体进行广泛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交易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更为主要的是它危害到对于承诺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这样一种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基本规则而这种规则恰恰是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石合同诈骗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是其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立法机关将合同诈骗定位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根本原因二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在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和利用合同手段之后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一词本身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则是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合同这一词语本身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广义的合同概念包含了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既包括以债的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也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最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统一合同法将合同视为交易的法律形式将合同法视为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因此凡不以交易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如行政合同收养合同等尽管名称上也称为合同但却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范畴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则是指合同法中所界定的合同既然如此以刑事视角审视之下的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与外延与统一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内涵和外延究竟存在何种差异是否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均可以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畴以及在合同法之外是否还有合同可以纳入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中来对此问题目前理论界有种种争论司法实务界也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笔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应以刑事理论为基础考虑合同诈骗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本意着重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其基本出发点是根据合同诈骗的犯罪客体将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同时具有财产转移性行为的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上述对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对合同的界定在逻辑关系上是交叉关系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主要以合同法中的合同作为基础但并不与合同法中的合同重合或被合同法中的合同所包含从合同诈骗罪的最初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基础上得来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明确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一用词只不过仍以诈骗罪定性而已修订后的刑法所确立合同诈骗的罪名主要是在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而来考虑合同诈骗的立法渊源毫无疑问合同诈骗中合同首先是指经济合同只要是属于经济合同范围内的合同均应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但问题在于经济合同这一概念本身在理论界一直未有清晰而明确的界定经济合同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前苏联但即使在前苏联其理论界对于什么是经济合同一直存在争议而未达成共识我国于1956年正式采用了经济合同这一概念并在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中对经济合同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但对于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分也同样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张以是否与国家计划有关联来确定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有的主张以主体是否为法人来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还有的主张以生产或生活需要来确定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虽然上述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经过实践检验以这些观点来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通行其原因在于合同作为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需要统一的规则人为地将合同规则割裂为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给法律的适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统一的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经济合同的概念而是用统一的市场规则即合同法来调整市场关系统一后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各类由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涉及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外均由合同法予以调整简言之合同法所界定的合同主要是指各类民事合同具体包括一是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二是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等法律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等三是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是由平等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原则下所订立的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主体的平等性和独立性内容的等价有偿性以及合同订立的自愿性凡不具这类特点的合同一般不能作为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具体而言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被管理者签订的协议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如承包责任制等在合同一词已经由经济合同扩大为民事合同的时代我们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仍囿于所谓的经济合同如果司法实践仍然采用范围并不确定的经济合同的概念必然会导致对合同适用范围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会使相当数量可以成为合同诈骗所能惩处的破坏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得不到必要的处罚而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用经济合同诈骗而是使用了合同诈骗这一称谓可以说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可以从侧面理解为立法机关没有将合同诈骗的合同范围限定为经济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是用来惩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对于一切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在其惩治范围内而合同法中的合同也并非全部都具有规范市场秩序这一特点也并非全部具有转移财产的性质如合同法中的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上述特点决定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可主要以合同法中合同作为基础但二者所界定的合同适用范围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合同范围的具体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几点1应当能够体现合同诈骗犯罪的客体性质能够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的合同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了合同诈骗行为必然要危害到市场秩序这是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所利用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合同如本身亦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即不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内如司法实践中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合同骗取财产即因无法体现合同诈骗的客体性质而被排除另外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行为人以生活困难为名通过出具借条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因这种合同性质不具有规范市场秩序的特征而纯粹属于侵犯财产所有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适用范畴根据上述要求在具体案件中有些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法中合同的范围但因利用这种合同诈骗不致于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应纳入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中来2对于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这是由合同诈骗罪本身具有的双重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本文前面已经论及合同诈骗首先是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具有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而诈骗犯罪属于财产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方面也不例外合同诈骗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合同诈骗的合同只能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否则行为人将因为无法取得财产性利益而失去了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如合同法中的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建立起的无偿代理合同赠与合同因为是单务合同而无法成为合同诈骗的合同三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形式的探讨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得到了很大的拓展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形式对于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形式问题也是司法界争论较大的问题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利用书面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应认定为以书面形式为主但对于符合合同诈骗要件的口头合同也应作为合同诈骗的形式而予以包括书面合同相对于口头合同其最大的不同是预先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书面的载体确定下来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日后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从刑事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来看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着清楚的确定无疑的合同关系且这种合同关系本身的内容履行方式等当事人并不能够提出异议方可认定这是对于合同诈骗作刑事司法认定的基本要求也是基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众所周知刑事诉讼因为涉及刑事责任其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如果从刑事案件证据的角度来看以书面形式作为载体的合同无疑具有很大的优势性应当作为合同诈骗中对合同形式方面的优先选择对此笔者并不持有异议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之外的另一理由是诈骗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如果抛开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谈单纯以民事合同关系来考察绝大多数都可以作为合同法中的合同行为因为合同法并不强调合同的形式以行为方式进行交易本身即被视为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更不用说是通过口头形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采用合同法中这种对合同形式要求极为宽泛的作法将口头形式的合同也纳入到合同诈骗犯罪中的话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几乎可以架空诈骗罪从而使诈骗罪失去存在的价值但是如果对于那些完全可以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在证明标准方面也达到了刑事诉讼要求的口头形式的合同诈骗我们则没有理由否认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碰到合同诈骗行为人在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后在此后的连续交易中双方并不再每次都签订书面合同而仅以口头形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双方的交易行为或者行为人通过相同的欺骗手段与一部分被害人签订有书面合同与另一部分被害人通过订立口头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如果仅以书面形式的合同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标准对具有相同性质的行为仅因其是口头形式的合同就不认定为合同诈骗我们无疑会对在这种实质上是相同性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另外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订立都是以履行为目的合同的形式仅仅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实质的一种外壳而已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确定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原因也正是基于此因此如果从法理角度分析将口头形式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形式之外在理论上难以令人信服通过本文上述对合同诈骗要件的分析可以明确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形式如何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采用了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要求其必须是扰乱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而且就合同本身的适用范围上也有限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单纯的仅利用合同即可构成着眼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在本质和手段上的不同而不是单纯以合同本身的形式如何作为判断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标准而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特征有时行为人巧立名目以借款的形式将钱骗到手也出具借条合同但这并不就是合同诈骗而只是普通诈骗因为其侵犯的只是对方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庄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当事人有的签订了所谓的协议有的只是口头承诺大肆骗取钱财五起诈骗事实本质是一样的可以说其签订协议也只是一个幌子在签订协议之前早已形成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与民事欺诈是显然不同的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反映不到破坏市场秩序这一层次上并不能对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这是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的根本原因其次对于合同诈骗中合同的形式问题也是司法界争论较大的问题鉴于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合同诈骗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利用书面合同诈骗而本案被告人诈骗缺乏的就是这一要件除了从理论上论述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外还要看具体法律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合同诈骗罪是采用的列举式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所列举的行为均不相符一般不能以此罪论处本案被告人庄某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中规定的行为不相符合有人认为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适用刑法第224条第5项之规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第5种行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大肆挥霍行贿赠与或者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等致使上财物无法返还或者用于违法犯罪等总之这第五种行为有待于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四项我们不能轻意套用第五种行为从而将第五项变成一个口袋将无法解释的行为套用这一条这是违背法律原则的本案被告人的诈骗的钱财的去向由于其拒不供述或说不清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上述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在有明确立法之前不能轻意适用这一规定否则就是自己任意解释或适用法律综上分析本案应以诈骗罪判处黄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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