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诈骗罪中利用合同的理解与认定一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被告人庄某原系某市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后于2001年11月与其大哥庄某敏共同投资注册成立青岛青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任经理2001年8月份被告人庄某以250万元的竞标价格取得某市张家楼镇中崔家滩沙场的采矿权中标后被告人多次开出空头支票在某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催款的情况下于2001年10月23日前只交竞标款20万元被宣布为不守信誉单位此后其隐瞒事实为筹集资金先后实施以下行为12001年10月份被告人庄某持某市沙场拍卖合同及伪造的250万元的收据联系某市一个体业户刘某共同投资开发该沙场2001年11月12日被告人庄某以宏利烟酒副食品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双方各投资126万元的沙场共同经营协议书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102万元后刘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问清庄某根本未交齐有关款项并没有实际取得开采权后追款无望遂报案22002年1月份被告人庄某谎称其以某房地产旅游开发公司的名义已争取到了某市水库清淤工程协商与刘某一起合伙承包刘某分2次交给庄某24万元庄某伪造了24万元的收款收据交给刘某后庄某又以处理关系为名向刘某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