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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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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路漫漫无悔相伴 上传于:2024-08-14
浅析交通肇事罪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我国刑法第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从年月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撞死人案到月日杭州的胡斌飙车在斑马线上撞死谭卓案到月日南京的醉酒司机张明宝驾车撞死人案到月日杭州的魏志刚酒后驾车撞死马芳芳案再到年月李启铭河北大学飙车案无辜行人被撞的悲剧一再上演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屡增不减引发人们对法律在交通肇事上规定的思考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原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原来的第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修订为第条我国刑法第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是公路水上以及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不包括空中和铁路运输此外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公共交通运输管理根据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第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内容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际是指与交通安全有密切联系的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违反一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本罪的客观表现也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无论是否导致了重大事故都不构成本罪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即使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只要客观上没有导致重大的事故就不具备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何谓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解释第条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根据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或者放任车毁人亡的目的而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人员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尚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仅指交通运输以外的一切人员另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虽无合法证件职务但从事正当交通运输的人员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对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并没有加以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但区别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二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一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交通案件中多数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少数构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责任区别是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要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处理要着重把握下面两个问题一是要看交通肇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如果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驾驶者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假如由于驾驶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三是刑罚不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既然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很大下面我们来看两起案件年月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但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月日上午孙伟铭醉驾案终生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孙伟铭案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关注度甚至超过了案件本身终审判决使孙伟铭由死转生不能不说是没有争议的特别是该杀还是不杀争议很大意见也不完全统一在某网站十四万多名网友参加的投票中支持死刑判决的接近认为罪不当诛的占然而无论网民的态度如何孙伟铭的终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从孙伟铭的悔罪表现犯罪的性质以及赔偿来看其量刑也是基本合理的除了最为著名的孙伟铭案件外引起全国关注的还有杭州的胡斌飙车案年月日胡斌在闹市区驾车将谭卓撞飞后不治身亡后认定事故车速在公里到公里之间且肇事车辆被改装案件受理过程中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达成协议谭卓父母获赔万元月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余人旁听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胡斌案件和孙伟铭案件同样是开车撞人判决时隔三天差别巨大的判决结果让全社会对这两起案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引起人们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多的思考这种罪名和量刑上的差异确实令人反思我们的立法和司法特别是对于有些案件其直接的危害后果甚至比孙伟铭还重比如南京醉酒肇事特大事故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且量刑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年这不是说孙伟铭案件量刑不合理但相比较确实罪和刑差别较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年月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条款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刑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判决的统一性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交通肇事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设施罪的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罪的区别比较明显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其余两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其余两罪是危险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但主要是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驾驶人员主管单位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行人等而其他两罪不局限于此任何人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处理在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表现为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一般是不作为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职工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规章制度或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一般是作为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既有作为的形式也有不作为的形式肇事车辆性质有所不同对以生产作业为主不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机动车辆行为人操作时肇事一般应定位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即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结果方面都造成了他人死亡或重伤但三罪还有以下区别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而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则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交通肇事罪危害后果中的致人死亡重伤都是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的特殊形式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只有少数的例外情况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后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发生的场合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两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没有时间地点场合的限制在没有特殊罪名的条件下一般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构成犯罪时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三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问题的分析一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难以鉴定的都应负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要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必须把握一下几个问题在前提上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都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无法加重处罚了只能用行政手段或其他方法处理交通肇事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已经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自己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离开了现场的就不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是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则可以成为酌定考虑从重处罚的情节而确实是没有认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则不能强加其罪否则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那就不能适用这一情节加重处罚交通肇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以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为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可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而逃离了发生事故的现场不顾及受害人的伤亡情况肇事后开车逃逸致伤者无人救助主观恶性大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逃离现场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主动交医疗费用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张某交通肇事案案件发生后张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在其后随着受害人乘坐急救车到医院为受害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在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不具备有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主观目的因此没有对张某适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界定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为了深刻领会这一解释的精神应注意以下几点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是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而规定的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而使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也是增设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情节的立法精神所在此条款的立法背景是这样的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近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为逃避罪责而逃跑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立即救治而死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的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的加重情节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所以说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的情形有立法上的根据从而符合立法愿意是可取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可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之要件但不在本款含义之类行为人交通肇事以后主观心理态度容易发生变化行为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毁灭证据故意将受害人移到十分隐蔽而难以发现的地方逃逸致使被害人丧失被抢救机会而死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故意杀人方式这种情形也是属于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肇事逃逸行为所致但如果把这种情况也解释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则可能导致明显的罪责刑不均衡因为立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配备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法定刑却远不止如此所以说我们应该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外因逃逸致人死亡本来也可以包括在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的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趋利避害是人之本能行为人肇事后往往会畏罪潜逃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为了实现其躲避公众视线的目的往往会超速驾驶或者在熄灯中摸索前进因而次在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构成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这就是刑法中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三交通肇事以后逃逸因各种原因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常常出现肇事者肇事后逃逸同时又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情形但并非所有这种情形都要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然后做出不同的处理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下车查看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有逃逸行为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和行为人逃逸的行为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因而不能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能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处罚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未下车查看并不知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是死是活就驾车逃逸而离去但其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仍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仍不能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能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处罚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身受重伤濒临死亡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被害人被其他人及时送往医院却仍在去医院的途中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毫不耽搁地进行抢救被害人也无法救活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力因而仍不能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能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处罚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身受重伤被害人如果能得到及时救助就不会死亡但行为人却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显然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救治被害人反而将其移植隐蔽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四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责任一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人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参与交通活动的自然人不受年龄认知能力的限制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缺陷目前我国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它主要靠事故处理民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且事故处理的资格的取得不像律师会计师等资格那样考试的社会化专业化造成事故处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责任认定过程中加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统一化和专业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突发的瞬间的具有不可重复性它留给我们的只能是事故发生的最终结果交通事故现场并且有的连现场都没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运用多方面的知识对交通事故事实作出判断得出结论这个过程因办案人员的学识经验观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主观认定结果难免会留下了认定者的主观痕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受害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交通事故是瞬间发生的碰撞事件公安机关通常在勘察现场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客观证据有限的情况下过多的依赖肇事者陈述和证人证言而一般情况下证人又是肇事者一方的人主要是同车人可以肯定的是证言对肇事者有利又因为受害者一方由于重伤死亡不能作出对自己有益的陈述如果再对证言机械使用就会损害受害者的利益从而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实质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不能正确对待和认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目前很多人错误的认为有违法行为就有责任认为有违法行为就有过错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至于在认定责任时完全不考虑因果关系主观上先认为行为人有责任再去寻找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实行的是有责推定如一辆小轿车再混行路上超车驶入大货车的行使车道该货车正常行驶但超载定货车有责任理由是货车超载加重损失如果货车不超载就不会有如此严重的后果错误的把责任大小考虑的因素作为认定责任有无的因素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完善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性为一种鉴定结论已是事实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公安部年月日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作出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克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不足了我认为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该恢复重新认定这一复议形式不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机关不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是独立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由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无利害关系的资深事故处理专家等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可以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正性因为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是研究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他们出具的交通事故重新鉴定认定书具有较高的质量也因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有利于纠正偏颇使事故责任认定的公信力更高同时重新鉴定制度的确立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可以克服将救济希望全部寄托于法官的缺陷也可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更健全和完善由于交通肇事的出现频率很高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适用也比较频繁加之交通肇事情况的复杂性历年来很多学者专家致力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刑法修正案八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年月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月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我省首例酒驾入刑判决刑法这一修订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标志着中国立法的成熟是我国法治知识上的里程碑事件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以便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参考文献齐文远主编吴汉东总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黄明儒郭立新主编刑法分则适用典型疑难问题新释新解中国检察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兴良主编周光全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于阜民主编徐祥明总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张明楷著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刘宪权杨兴培著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孙国祥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邱兴隆杨凯主编刑法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张光华论交通肇事罪甘肃理论学刊黎宏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学报高一飞姜敏交通肇事罪立法的比较与反思天津商学院学报王汇文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南阳师范学院学报郝兴旺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崔磊交通肇事罪的解读天津商学院学报李季平孙伟铭案最大价值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燕赵都市报20090909刘德海主编刑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韩德培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84385谢辞光阴荏苒岁月如梭转眼间四年的大学时光竟然就这样匆匆而过手捧着已经完成的毕业论文心中真是感概万千这沉甸甸的论文标志着我的大学生活的即将结束也意味着新的生活即将拉开帷幕在老师和同学的见证下我不断成长我的论文能够顺利完成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蔡朝信老师蔡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忙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其次要感谢和我一起作毕业设计的其他同学他们在设计中勤奋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来完成此次毕业设计并承担了大部分的工作量如果没有他们的力工作此次设计的完成将变得非常困难最后感谢大学四年来所有的老师为我打下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同时忠心的感谢答辩委员会所有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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