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罗兰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论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系专业书记官学生指导教师完成日期摘要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一起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其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有明确的区别刑法判决中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争议新刑法第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于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新刑法增加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篇论文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对近些年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观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刑法规定的设想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主观心态司法规定立法完善目录前言一含义一逃逸的含义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一观点二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的观点三刑法理论理解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定性的纯粹性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几种形式二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三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四案例证明一我国的有关案例二日本的有关判例三上诉案例研析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汽车等机动交通工具的使用日益普遍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引起社会的关注从理论上澄清有关疑点从而充分指导实践对于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俗称过失犯罪王在过失犯罪中约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约有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更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逸导致许多本来可以生存下来的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身亡这种恶劣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法律界也为之震惊本篇论文将从对交通肇事罪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认识和理解入手通过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中的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以期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有所帮助一含义一逃逸的含义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要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涉及的是对逃逸行为的理解致人死亡只是逃逸行为的后果而已共同看法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学者的看法基本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等私自逃离现场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上述观点的共同出发点显然都在于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依法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条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不履行该义务的逃跑行为系为故意行为二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行为人在主观上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在客观上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我们从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含义的界定上就可看出一些端倪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理解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就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这是学界现在通说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外一种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该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两种情况至于在逃逸过程中又介入故意的加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罪即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该论者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这是立法上的失误并主张删除此条款或作出修改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在间接故意心态下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该定故意杀人罪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构成和行为性质的认识和理解理论界争议较大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在出现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受伤严重但并未死亡如果抢救及时可以挽救生命但由于行为人不积极采取救护措施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的行为继而有的学者主张该种情况下不能排除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但这是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有的学者进一步论述认为逃逸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属于最后表现所以不能以其犯罪后的态度而改变起前行为的罪过形式其最后逃跑引起被害人不能抢救而死亡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更有学者认为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的自然延伸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他学者进而论述该种情形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致人重伤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二是由于逃逸行为出现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加重结果逃逸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因果关系是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基于间接故意的加重结果因而成立结果加重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只适合用于行为人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的规定由此我们也能够看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这里显得分厂关键因此客观的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就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就显得非常重要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言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行为可以转化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故意行为随着主观心理态度是不断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因此在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时就要特别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变化情况尤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肇事后对自己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而我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在理论上谈一下自己的观点行为人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观上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使受害者死亡这种情况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只是受了轻伤凭借自身经验武断地认为不会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即行为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逸致使别害人未得到即使抢救而死亡这两种情况都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抱有侥幸心理过于自信因而成立过失的罪过即过失至被害人死亡行为人肇事致人死亡重伤后逃逸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因伤而致死但是为了立即逃离现场以逃脱责任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不管不顾任其发展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既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补救同时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行责任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荒山沟壑等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被害人若不及时救助必然会出现死亡的结果却为逃脱罪责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必然的情形行为人对救助责任的不作为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三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存在重大分歧有的学者主张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对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一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一次肇事后逃跑过程中再次肇事的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认为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还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业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交通肇事者但要令其对肇事的普通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样下述两种情况就不应在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列其一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该被撞者死亡或者抢救期间因医院失火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其死亡或者被送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其他肇事者撞死其二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之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死亡结果并非在行为人制造的肇事危险范围内所实现而是在行为人另外制造的危险范围内实现的即是由行为人实施了另一个单独的故意杀人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另外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受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受害者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仍应定交通肇事罪一罪定性的纯粹性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才属该规定之列如果最终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则应当排除在该规定之外这样只有下述情形方属本规定之列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而过失致其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被撞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的至于行为人第一次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并且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的不在此列笔者不赞同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另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亦不在本规定之列关于如何划分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以及怎样确定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将在下文分别详细探讨此外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撞了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逃逸如果其并不知道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说是一种逃逸行为当然并不要求其确切认识到已经致伤他人还是致死他人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现实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一般有下列几种不同做法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几种形式第一按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者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救治由于伤势严重或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交通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无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必然死亡是否有所认识有无杀人故意或者错误认识对肇事者适用刑法第条第二个量刑档次而不适用因肇事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第条第二个量刑档次处理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的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误认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者轻伤轻微伤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识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况在此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主观上并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当时未死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的或者行为人肇事后履行了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由此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般处理是行为人在交通招呼死后逃逸过失的致人死亡应按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定罪处罚第四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注意义务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结果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前罪适用第二量刑档次后罪适用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两罪实行并罚二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行为人为了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又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具体表现为第一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碾压被害人死亡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挂附在肇事车辆后仍驾车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第三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使人难以发现的地方后逃逸是被害人失去抢救机会而死亡等等行为人违章交通肇事其主观心理状态本来是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超出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但行为人为了达到毁灭罪证以逃避法律制裁和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目的或者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追求的直接故意或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在这样的主观心态下这些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杀人罪处理三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生安全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后一行为按刑法第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举一例说明比如行为人第一次肇事致人重伤且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对此也明知但放任其死亡而逃逸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过失转化为故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三个行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的作为行为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的不救助他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依法实行并罚四案例证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范围的限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一我国的有关案例被告人某甲于某年月日晚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返家在下雨路滑刮水器损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行人郭某撞倒在地甲撞人后欲逃离因群众呼喊才被逼停车将伤者抬上三轮车当开行至某地段时被告人为掩盖罪行逃避救护义务调转车头把生命濒危的被害人郭某抬下车弃于路边草丛中然后驾车离去被害人郭某因身负重伤加之被弃于野外得不到及时抢救于日晨死亡本案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着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将伤者弃之不管的行为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后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判决编者在分析中认为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交通肇事的过失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产生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客观上分别实施了撞伤他人和抛弃伤者放任不管的行为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二日本的有关判例被告在驾驶轻型汽车过程中撞了横穿马路的丙致丙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右下腿挫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开车将受伤的丙送往医院治疗但被告在开车过程中想到从丙的伤势来看自己一定要受到很重的处罚而且要付很多的补偿金于是改变了主意等车开到离事故现场约米的砂道选好人车很少来往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停下车把丙拖到道路左侧农田的洼地里逃离了现场这时被告明知把身体不能动的丙放在这里很可能会致其死亡但为达上述目的还是决意实施了上述行为丙在那里两个多小时后被人发现才免于一死东京高等法院指出考虑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是重伤当时的气温又很低丢置被害人的地方直到早晨都极少有人来往被害人被车撞倒在路边的沟内衣服被水弄湿失去意识自己无法救助自己如想到这一情况即使不知由于撞击被害人身体内部伤害的详细情况担心被害人死亡也是常识的事情可以认定被告对被害人可能会死有认识不能按原判决判定的被告有想杀被害人的意识被告意识到被害人可能会死但被告为了避免撞人事件被人发现不得已才实施了丢置被害人的行为就是按被告的供述也不能脱离当时的具体情况否则很难说符合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违法类型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基于符合违法类型的故意来认定杀人是正确的三上述案例研析上述两则判例在我国和日本分别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尽管都认为在上述情形中逃逸致人死亡的皆构成不真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另论但在定性依据上有所不同从我国刑法的判例理论可以看出在认定行为人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过程中偏重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死亡的放任态度而在客观行为方面论证不足在上述第一则案例中仅分析了肇事者客观方面的抛弃伤者放任不管的犯罪行为而没有进一步分析为什么这种抛弃行为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的行为甚至这种情况下是属作为的故意杀人还是不作为故意杀人也未予明确这种仅凭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态度来判断行为的杀人性质的做法是一种危险的倾向事实上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后逃逸对受害者可能会死亡的放任态度是交通肇事者的普遍心理虽然不排除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轻信能够避免那么能否说他们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显然不能否则只能导致故意杀人罪的适用在逃逸案件中无限制的扩张在日本战前大审院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考虑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除了作为义务和行为可能性外也比较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放任意志或者利用已出现危险的意志将此作为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标准但在战后则发生了变化上述第二则案例即是日本战后下级法院的判例在这则判例中尽管仍以未必故意为基点确定构成不作为犯但已经不再是单纯以不作为人的心理状态来认定未必故意而是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受伤的程度放置被害人的时间气候放置场所的客观环境等具体情况这种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客观化倾向成为战后日本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之存在与否的趋势这样就有助于合理地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存在范围防止将一罪的情形不恰当地变成数罪笔者认为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的心理在客观上除了具有作为义务以及行为人有能力进行积极的作为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外还应考虑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在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逃逸不予救护的不作为在构成要件上要能相当于作为的杀人行为从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这就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全面分析受害者负伤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从受害者负伤的程度看若受害者流血过多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就不能得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不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的程度虽不致达于死亡但若受害者被置于人迹很少的山路或者是在深夜行人极少等待较长时间也不会受到救护亦或在寒冷的季节因流血过多而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撞伤后将其挪离现场弃置他处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并救助行为人的这种弃置不管行为或将受害者移至他处的行为注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是一种作为这是不正确的将受害者挪开现场的行为看似一连串积极的行为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并不在于是否有身体的积极动作而在于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的义务因而这种行为从整体看来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权益威胁的现实危险性当然可以成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应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形而定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的心理倘若受害者负伤程度并非致命肇事现场乃行人往来频繁的场所时间尚早医院就在附近受害者极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或者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医诊断证明亦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受害者即刻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有间接故意的心理其逃逸不管的不作为也不宜论之以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即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至于其逃逸行为则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结语经过两个多月的学习和查阅资料我终于完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这篇论文从开始选择论文题目到文章的完成每走一步对我来说都是新的学习与研究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有很多感受开始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略微了解和不正确的看法根本不足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当着手书写这篇论文时我开始查阅不同的书籍和资料让自己头脑中模糊的概念逐渐清晰使自己不成熟的想法一步一步的完善起来每一次的改进都是我学习的收获从中我也充分认识和了解到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违法与道德意识的缺陷和肇事逃逸者的逃避心理虽然我的论文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是这次做论文的经历使我终身受益我感受到做论文是要真真正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是真正的自己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有研究的能力没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有所突破那也就不叫论文了希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也希望这篇论文的完成能使我和你们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在第一时间做出最好的决策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完善参考文献鲍遂献雷东生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下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苏惠渔现实与理念之间过失交通犯罪研究载二十一世纪第一次中日刑享法讨论会资料法律出版社第页侯国云白蛐云著新刑法疑难问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刑事犯罪案例丛书杀人罪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王树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致谢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程诗淇老师从开题到完稿这篇论文的每个细节都离不开老师的细心指导和精心批阅老师的意见总是切中要害令我茅塞顿开虽然以我的浅陋未能更深入研究仍感到获益良多我很庆幸一生中能有这样的良师指导我的人生之路老师所给予的教诲我将终生受用我要感谢朋友同学和我在求学的路上互相支持鼓励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姐妹般的感情在论文修改过程中他们提出诸多有益的建议启发了我的思考毕业在即愿我们都有锦绣前程在辽警的两年是我成长最快的两年感谢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大气与包容感谢辽警的培育与鞭策是她给我传递奋斗的号角是她给我插上腾飞的双翼是她给我搭建成功的平台我想无论将来身在何处我都会永远铭记和眷念这片曾经留下自己滴滴汗珠和深深脚印的热土感谢我的家人多年来对我的支持做我身后最坚强有力的后盾在这里我已遇难表我会用我的实际行动来证明你们的付出没有白费这篇毕业论文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还太多太多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尽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感慨万千一切即将结束一切又将开始十四年的求学生涯即将告一段落但学校仍是我工作和学习的居所踏上新的征程我会不懈努力继续奋斗来报答所有关心支持鼓励和帮助我的人让生命成为感激谨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