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死刑的限制姓名学号年级专业法律事务指导教师职称年月日目录一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二我国的死刑政策三全面评价死刑的功能四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五死刑立法上的限制死刑六死刑司法上的限制死刑七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注释参考文献论死刑的限制摘要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虽然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前资本主义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并未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直到十六七世纪一些著名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利贝卡利亚等率先从理性人性的角度对死刑的存置进行发难以后人们才逐渐开始重新审议死刑这一刑中之极并在其后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论争进而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废止死刑实践和刑法理论对死刑问题关注的日渐高涨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完全废止了死刑也有数量可观的国家和地区并未完全废止死刑而在尚未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对其予以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中因此如何限制死刑即成为绝大多数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死刑的起源发展过程入手通过对死刑的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分析得出我们要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建议关键词死刑限制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司法世界接轨都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问题略述己见期望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关注一死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何为死刑对于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较通用的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法制出版社年月第版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把其作为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建立在死刑这一基本特征基础上的最大惩罚性最大威慑性等也是死刑的特征所有这些特征共同界定死刑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页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招致家族部族之间无休止的残杀为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这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思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页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的二十九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行的情况死刑正是在这样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的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很明显从世界的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二我国的死刑政策我国对死刑在理论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是我国的基本态度这一基本政策是根据毛泽东死刑思想确立的毛泽东同志的死刑思想主要包括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护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连到任何无辜的分子毛泽东论政策年月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年月等这些思想可以概括为少杀慎杀在这一少杀慎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确立了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这一思想的产生和确立同当时的历史现实有着必然的联系建国之初各种矛盾相当尖锐为巩固新生的民主政权必须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保留死刑是一种必然事实上在当时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又必须坚持少杀慎杀以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服务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坚持了这一基本思想这是因为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讲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蔡彰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第版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历史与现实是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废除死刑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从现实的角度讲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治安形势依然比较严重犯罪呈现国际化暴力化智能化的走势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保留死刑也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三全面评价死刑的功能死刑能够产生发展盛行数千年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我们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死刑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第一对于犯罪分子和有犯罪意图的社会不稳定分子有着很大的威慑力量其一般预防作用较强第二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的最彻底的手段特殊预防的作用无可比拟第三死刑是安抚受害人防止私力报复避免犯罪连锁反应的有效措施第四死刑是强化守法意识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杀人越多威慑力越大犯罪也就会减少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综合病态的一种反映必须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等诸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可能有效地预防犯罪刑罚的威慑力只是其中一项措施犯罪立法者在刑法中广泛设立死刑罪名是为了以死刑的威慑力来遏止犯罪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却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大单纯依靠死刑重典并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治乱世用重典是中国古代的一句古训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鲜有哪一个朝代因为重典而使乱世走向治世秦用苛法隋末用重典均二世而亡而且现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必然结果对此人们要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和一定的承受能力不能一见严重犯罪就惊慌失措进而要求多杀只要社会转型期间的高犯罪率不引起社会动荡就应认为基本正常不能认为系乱世而用重典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根本的途径重温小平同志的教导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预防犯罪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发展经济坚持党中央提出的综合治理而不是一味地强调重刑增加死刑所以我们要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合理限制死刑的适用四限制死刑的必要性一限制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必然要求这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无产阶级要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正确和必经的途径应该是用经济和政治的手段高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共产主义对剥削阶级不是要把他们从肉体上简单消灭而是要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与我们一起建设共产主义的伟大事业无产阶级不是靠杀人来维持统治的而主要靠政策靠教育刑罚包括死刑只是我们进行的辅助手段和保证措施刑罚的真正威力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而非严酷性这已为古今中外的用刑实践所证明列宁说过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惩罚罪行而是使所有一切罪案都真相大白德国刑法学家耶林说过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死刑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马虎坚持限制死刑政策执行得好不但能防止滥杀和乱杀而且更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致力于立法与司法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适用是现阶段死刑控制的优选之策二限制死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专门针对死刑问题做了规定其中一款规定人人固有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这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该条第六款规定本条约的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约的任何部分为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我国已于年月日签署了这一公约现虽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但这仅仅是一个时间上的问题这一公约反映了国际社会限制死刑并逐年废除死刑的死刑改革潮流我国暂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完全可能也是应该的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一项国际惯例也是引渡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致使一些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依法惩处因此减少并限制死刑已成为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潮流的必然选择五死刑立法上的限制死刑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规定死刑的使用范围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而将适用死刑的条件界定为犯罪极其严重也即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有效地对刑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二对特殊主体适用死刑进行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刑法第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绝对不允许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即不允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更不允许执行死刑或宣判死刑等到年满岁以后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中对此规定是刚性的和绝对的来不得半点变通对此规定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年龄尚轻对事物认识肤浅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和控制能力相对比较差同时他们可塑性又大容易接受改造对怀孕的妇女从人道主义和不牵连无辜考虑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中的规定对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对精神病人我国刑法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会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考虑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刑法典限制死刑慎用死刑的原则三从死刑罪名上限制目前我国刑法的死刑拥有量恐怕在世界上居前列的我国刑法的死刑规模过于庞大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同国际社会死刑发展的立法趋势不符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调整严格对死刑罪名控制死刑应主要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极端恶性的暴力犯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条第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根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年月日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保障措施的解释是指蓄意以害命为结果或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就是指故意剥夺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群的生命的恶性暴力犯罪就我国刑法而言集中体现在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六死刑司法上的限制死刑死刑司法对限制死刑运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司法实践中介于可杀不可杀之间的人被杀掉的事件决非个别在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和死刑范围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从刑事司法上限制死刑成为重中之重一从适用总量上控制从纵横比较而言我国的死刑适用总量明显畸高我国历史上凡开明君主统治时代死刑的适用量都相当有限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人可见不能以重刑传统作为今日死刑多的理由另外尽管我国人口众多我国的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水平不高但这不应和死刑的适用联系起来年蒙古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美元年也仅为美元但蒙古只规定了种死刑罪名年度印度国内生产总值为美元约为中国该年度国民生产总值的印度刑法中只规定了种死罪罪名印度也并未因此而社会大乱仍维持着良好的社会秩序可见不能以泱泱大国作为死刑多死刑适用总量大的借口死刑适用总量居高不下会有损我国外交形象和国际声誉会失去国际社会同情也会给那些以人权为借口攻击我国政府的人留下话柄有必要对死刑适用总量进行强化控制和优化配置努力削减死刑的适用量积极提高死刑适用的效益二法官的重要性马克思指出要运用法律就要法官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曾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可见法官在运用法律尤其是死刑司法及限制中的异常重要的作用加大对法官的教育使其树立少杀慎杀思想由于多年的严打和多方面原因使我们的刑事法官中重刑观念和死刑万能思想比较严重这种观念急需更新少杀慎杀是我们现在仍然坚持并一直作为指导死刑运用的一项至高无上的死刑思想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法官的理性因素和经验的因素都会在法官审理案件中发生作用法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着刑事司法目前我国法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业务素质是法官素质中的基础尽管法官法出台时间不短了但仍有不符合条件的人进了法院当了法官为此要切实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法官法对法官业务条件的要求并且以此为依据对法官进行严格的选任使一些真正业务素质较高的高质量人才充实到刑事司法尤其是死刑司法中来这样死刑司法就可能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感性和冲动近两年实行的法官检察官从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的制度值得提倡有利于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官队伍三从司法解释上控制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就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自年刑法颁行以来司法解释活动十分频繁并在刑法实施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准立法但是由于现行的刑事司法中存在着越权解释以及法律授权解释的机关违背法律规定的本意进行解释的现象而且目前对此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一些司法解释对正确进行死刑司法无疑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甚至与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相违背严格探求法律本意审慎作出司法解释有利于在司法解释领域限制死刑的使用四从死刑核准上控制死刑核准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刑法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从汉朝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的刑律中就开始有死刑核准的一般规定我国刑法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我们所一贯遵循的少杀慎杀和限制死刑的政策思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将绝大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法典规定形同虚设五从死缓制度上控制刑法第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这些规定很好的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七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我国从年以来为配合严打最高人民法院将大量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时实际上是二审复核程序与核准程序合二为一难以做到严握死刑关也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不符这种情况应尽快改变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从严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准确无误扩大死缓的适用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和给出路的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对判处死刑者尽量多适用死缓限制死刑的适用主体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对被控犯罪时已满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被指控犯罪时已经年满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纳入我国刑法将这条规定纳入刑法对我国司法实践冲击不会很大因为实践中年满岁的人被控犯罪的人就很少这样做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经济犯罪应大幅度缩减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很少适用死刑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突出但它是经济转型的比较突出的反映解决它的根本途径是积极而稳妥地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大管理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而不是求助于死刑有学多著名专家学者都主张除对经济犯罪中极少数罪名保留外应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通过这篇论文的撰写我认为我们要解放思想理性客观地看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一要淡化杀人偿命的观念杀人偿命是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表现是古代人类野蛮残酷的报复本能的沿袭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淡化和更新这种观念第二要尊重基本人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应当尽可能的少用如今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的生命价值就与过去不同无论尊重自己的生命还是别人的生命都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限制和减少死刑应当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注释参考文献资料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法制出版社年月第版马克思恩克斯全集第三卷第页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页毛泽东论政策年月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年月蔡彰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年月第版赵秉志中国刑法典的修改与适用河南民航出版社年版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杨春洗张庆方论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刑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高铭暄李文峰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刑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赵长青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周玉华关于正确适用死刑的思考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年版许发民论中国共产党对待死刑的刑事思考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年版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