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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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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初探学院文法学院专业姓名指导老师法学学号职称二一一年五月XX学院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刑事和解制度初探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日期年月日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I刑事和解制度初探摘要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进行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它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新的解决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性缓和性多赢性特点刑事和解与美国的辩诉交易传统的调解案件私了相比较有相似又有不同之处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需要与立法上缺失所造成的刚性矛盾决定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恢复正义理论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等理论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刑事和解符合中国的和合文化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多方利益的契合则为其存在提供现实土壤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要求对其适用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规定同时应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改革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建立暂缓不起诉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依据宽严相济制度构建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IICriminalreconciliationisamechanismthatthevictimandtheinjurepersonarevoluntarytoconferandconsultwiththecriminaldisputedirectlyHavingadvantagesasindependentselectivityrelaxingthecontraryofpersonsconcernedandwinningmoreithasasimilardistinctionbetweentothepleabargainingincriminalsettlementwiththeUnitedStatesthetraditionalmediationthecaseofprivatereliefThe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systemlegislativedefectandtheactualneedsofrigidcontradictiondecidestoconstructcriminalreconciliationWththeRestorejusticeheorythereturntothedominantpositionsofthevictimandtheinjurepersontheprincipleofaLegallyPrescribedPunishmentforaspecifiedCrimethetransformfromabsoluteprincipletorelativeprincipleinthecriminalacttobeinstepwitheachotheritsupplieslogicalproofstocriminalreconciliationChinasHarmoniousCulturethepolicyofcombiningleniencywithrigiditybuildingasocialistharmonioussocietytheinterestsofthemultifitprovidetherealisticsoilforitsexistenceThe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systemconstructionrequirementsapplicabletothescopeofcasesrequirementsproceduresandtheeffectivenessofthesettlementagreementmeanwhilecorrespondingmeasuresshouldbeestablishedtoexpandtheprosecutorsdiscretionmprovecriminalenforcementmeasuresreformtheinstitutionofcriminalinconnectionwithcivilcodebuildainstitutionofreprievenolegalprosecutionandasystemofnationassistforthevictimestablishaneffectivemonitoringmechanismandothersupportingmeasures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III目录摘要引言刑事和解概念特征与辨析21刑事和解的概念222刑事和解的特点2221刑事和解的自主选择性2222刑事和解的缓和性2223刑事和解的多赢性323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辨析3231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3232刑事和解与调解4233刑事和解与案件私了4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31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力632目前我国刑罚制度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作用仍有局限性6刑事和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7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41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8411恢复正义理论8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IV412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8413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942刑事和解的现实依据942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提供现实政策依据9422刑事和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9423刑事和解是多方利益的契合10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51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基本制度11511适用的案件范围11512适用的条件12513适用的程序12514刑事和解的效力1352与刑事和解相应的配套措施14521落实和扩大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14522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14523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14524建立暂缓不起诉制度14525国家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15526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15结语参考文献附录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V谢辞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引言刑事和解制度VictimOffenderMediation简称VOM在西方诉讼法学理论上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或者恢复正义会议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其目的是最大降低被害人因犯罪带来的损失给加害人更多的人道宽容更好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在美英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经历了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对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很大的借鉴作用一些司法机关也尝试主动去积极探索并形成一些良好的效果当前我国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在此发挥其重要作业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国刑事和解的相关经验在我国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保障和恢复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权益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产生的理论渊源入手介绍刑事和解制度及特点辨析相关概念分析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制度运行的理论依据及现实依据以展现刑事和解的特有价值和功能最后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构建中国特殊的刑事和解制度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2刑事和解概念特征与辨析21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一种新的刑事纠纷处理理念是一种新型司法关系其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降低被害人的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告人重归社会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另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Medition是指在犯罪发生后以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为基础经由调停人邀集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一起直接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共同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和解启动阶段和审查主体范围鉴于当前司法水平和社会环境我认为刑事和解应当限制在刑事程序之中审查主体应该限定为检察院或者是法院因此时下我更赞成第一种观点但刑事和解发展的最终方向应该是放宽这种限制22刑事和解的特点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符合现代刑法的谦抑人道精神具有其自身特点221刑事和解的自主选择性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博弈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达成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仅对刑事和解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和监督3总之刑事和解能增加诉讼结果的效益提高各方利益的包容度为当事人创造了一个自主空间222刑事和解的缓和性刑事和解为加害人与被害人创造了平和的对话空间通过这种对话加害人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也能在加害人的真诚道歉中减轻被犯罪侵害所带来的心灵痛苦增加谅解加害人的可能性区别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这种对抗性换取互相理解缓和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有效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1陈光中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第5页2刘根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3雷萍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华夏教育2009年第9期第179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3223刑事和解的多赢性双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难免要进行一番争夺和放弃当自己利益获得满足或得到最低限度的满足时就能达成协议缓和双方矛盾避免传统对抗性诉讼方式的种种后遗症4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希望加害人受到惩罚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刑罚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害人只有在向被不再激烈加上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一定满足时更容易原谅加害人刑事和解就是在这样一个平衡点上达成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523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辨析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调解案件私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容易混淆因此辨析它们各自的实质对研究刑事和解具有重要意义231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目前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辩诉交易的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6由此可见二者都是秉承自愿协商原则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核与确认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辩诉交易的主体为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护律师进行交易被害人不参加辩诉交易刑事和解的主体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加害人第二由于辩诉交易中公诉人一般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被害人被边缘化交易的结果很有可能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而刑事和解则不存在这种缺陷第三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之一是采取对抗制诉讼国家的控辩双方对判决的不确定性的一种应变措施是控辩双方为了回避风险所选择的对自己来说风险更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由于我国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来说即使不选择和解也不会有更大的损失而选择了和解则会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因此从结果上说刑事和解比辩诉交易更容易令当事人满意4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4页5雷萍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华夏教育2009年第9期第179页6BlacksLawDictionary7thedWestGroup2000pp1173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4从实质上说辩诉交易是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与被告人的和解侧重保护的是国家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的要求和利益则可能被束之高阁刑事和解则是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国家予以审查和认可当然前提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侧重保护的是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不但没有受到损害而且还在这种从对立到和解的局面转变中得到了维护从这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是一种追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三赢的诉讼方式7232刑事和解与调解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传统制度普遍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刑事诉讼中则只能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和解侧重于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监督和审查后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因此和解强调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调解则侧重于公权力机关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强调公权力机关的能动作用有时甚至由公权力机关拿出协议方案的具体内容8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同时明确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由此可见刑事调解的范围比较局限而刑事和解则是从轻刑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整体角度去考虑案件的适用范围甚至可适用判处三年以上的案件当然其结果不一定就是免予监禁233刑事和解与案件私了私了是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统称这里探讨的是刑事私了广义的刑事和解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诉讼中和解前者没有经过公权力机关处理和审查纠纷双方在诉讼之外即行和解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了脱离了公权力的监督和审查的私了情况比较复杂既包括一些民间可以自行平复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事件也掩盖了不少已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脱离了公权力的视野加害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都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但因刑事案件私了能够给被害人和加害人带来实惠此种解决方式在我国民间颇具市场9有学者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宣称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有30左右是私了的10还有学者调查发现2001年前后江西省乐平市个别乡镇人身损害盗窃重婚三类案件私了率达70而据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2003年提供的一项调查目前我国农村发生刑事案件后进行私了的占农村犯罪案件的25以上无论私了在案件解决中的确切比例如何都说明刑事纠纷的解决采取公权力视野之外的和解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社会现实我们研究刑事和解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促使其从诉讼外和解转入诉讼中和解从而进行法律规制使得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7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4页8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4页9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5页10陈玉范屈广臣私了问题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1995年第1期第55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5的有效保护1111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第5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6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私了现象事实的广泛存在一方面是民众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是不受现行国家法律保护然而其在另有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立法的缺失刑事和解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刚性矛盾当前的惩罚体系更侧重从国家角度出发忽略加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地位31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不力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诉讼地位由诉讼参与人提升到提升为当事人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仍然受到较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害人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其次没有赋予被害人的刑事上诉权只拥有请求抗诉权第三没有规定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的救济途径学界主流的犯罪社会危害说只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考虑犯罪问题没有兼顾个人利益认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实现自然而然实现了个人利益诉讼目的地完成不仅要求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维护也要求确实维护到被害人利益即要达成两者之间的平衡12如果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不出被害人的利益那么这个制度充其量也只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游离于国民之外最终失去公信力刑事和解就能赋予被害人这样一种主导权32目前我国刑罚制度对犯罪分子的改造作用仍有局限性监狱刑罚更多是让犯罪份子出于对失去自由的监禁刑的惧怕不敢再次犯罪它强调犯罪与刑罚单一的因果关系认为自由罚就能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而通过刑事和解犯罪份子能在与被害人对话中能获得更多反思空间去认识自己行为的恶性真心悔过即使刑事和解的最终结果不能免予监禁罚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话反思可以较好解决心理层面的问题这将使社会矛盾得到较好修复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最优最快恢复我在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毕业实习期间参与审理一起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案情是远居农村的陈某自幼丧母十八岁就外出打工后自办生意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小成就并将父母和弟弟接来珠海一起生活2010年的某日弟弟在吃晚饭时与陈某之妻发生口角随而把饭菜打倒在地陈某回家后见此情景就和其弟理论生性暴躁的弟弟打了章某一拳陈某一气之下就到厨房拿起菜刀朝弟弟的手臂上砍去经鉴定系轻伤甲级事发后陈某把其弟送到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疗费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12汤啸天任克勤刑事被害人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版第154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7但是这正义背后的代价是什么呢6个月后陈某刑满释放他的工厂怎么样了在没有家庭支柱的日子他的老父妻子和孩子是怎么度过的以后他与自己的弟弟又该如何相处他的弟弟是否因为处罚了一个伤害自己的哥哥而感到欣慰呢无论是陈某还是他的弟弟在这起案件处理中都没有发言权他们是被动的司法公权力在其中是主动但非经济的近五个月的诉讼进程换来的是陈某六个月的拘役判决后不足一个月陈某刑满释放监狱是一个封闭式的小社会一旦犯罪份子服过监禁刑就相当于贴上了标签在社会中受到无形的歧视犯罪份子出狱后就往往会成为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工作与学习的机会就会少于常人很多学习和用人单位规定如果被判处监禁刑就会被学习开除或失去工作13这样的一种歧视性对待有可能促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如上文所例举类型化案件当刑事和解能调和这种矛盾时监禁刑显得过于严厉而不必要并显示其局限性刑事和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适当地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体现这一目标14在我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与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效率的低效使得正义不能得到全面充分地实现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要义是效率刑事和解让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节约了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避开繁琐的司法审判程序提高个案处理效率能多元化地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将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缓减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量与短缺的司法资之间的矛盾对于疑难案件进行和解可以避开严格的证据分配责任提高整体司法效率13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6版第534页14美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美国LittleBrown公司1972年版第1页转引自马惫勇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第66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8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学界有关刑事和解的理论不断深入研究发展如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的恢复正义理论学说罪刑法定原则由绝对性到有条件向相对性的转变等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次中国的和合文化和谐社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为刑事和解提供了现实土壤41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411恢复正义理论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来源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论即恢复正义理论关于它最为全面的解说来自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建的考察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是恢复正义理论或恢复性司法理论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目标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正义实现的途径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提出恢复正义理论有如下特征第一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对犯罪人自己的伤害第二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该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归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15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以犯罪学国家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损害不同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报应正义构成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他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它旨在解决以下问题1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2谁违反了它3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其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铬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1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2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3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16412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诉讼主体理论司法主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必须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与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15GehmjohnRVictimOffenderMeliationProgramsAnExplorationofPracticeandTheoreticalwesternCriminologyReview1199816美WilliamsburgNewValuesfortheCourtsWhatisRestorativeJusticeTheCourtManager1323P2427VANationalAssociationforCourtManagement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9诉讼的客体17当前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已得到重视而被害人地位的发展仍较滞后以自由主义和社会契约等政治理论为理论基点逐步建立了旨在改善刑事被告人地位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显示了对被告人弱势地位的有力支持和制度倾斜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承认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已成为现代刑事诉制度的标志性理念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刑事诉讼制度所接受18刑事诉讼下的被害人仍然只是作为客体存在他没有感受只能叙述事实作为证人或证言的形式出现直到被害人学理论研究的兴起与不断深入各国开始反思并重新定位被害人被告人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我认为在涉及个人法益上应给予其充分的参与权及平等对话权应该享有并赋予其主体地位而不是简单的客体存在也不能简单认为社会利益的实现就包含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回归要求在二者在自主协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公权力要适度让步于私权利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413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的绝对化向相对化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的确立相对于封建时代的罪刑擅断而言是刑罚制度的伟大进步然而一旦走向绝对化就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弊端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为了体现了法律上的普遍正义却忽略了不同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形从而牺牲了个别正义不利于犯罪的个别预防与矫治于是建立刑罚个别化理念应运而生它要求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主观性的强弱犯罪情节的轻重等因素量刑把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有效的结合起来使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走向相对化42刑事和解的现实依据42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提供现实政策依据近年来党和中央为构建和谐社会更是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提升到国家政策的层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政策走向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宽严相济要求我们对待主观恶性较小的轻微犯罪偶犯初犯过失犯和未成年人犯罪等尽可能实行教育感化的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依法从轻处理的从轻处理这种刑事纠纷解决思路与现代的刑法的谦抑人道公正无害正义不谋而合刑事和解赋予刑事司法更多弹性与柔性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贯彻了轻轻政策的重要机制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据从而有效指导刑事和解的立法工作与司法实践422刑事和解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中国和合文化的产生已有几千年在这种文化环境中犯罪者往往重视个体与17张庆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初步认识J贵州检察2007年第4期第49页18朱正佘刑事和解视野下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分析J晋中学院学报2008年8月第25卷第4期第80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0周围环境的和谐不愿意自己成为周围人眼中的公敌而被害人在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向往平安和稳定的生活不希望自己的生活时时处于担忧和防备之中因而通过侵害人的悔罪或积极赔偿和受害人的谅解化解矛盾藉以重新建立一直和谐的关系19其次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号召则是更为直接的动力办案实践表明尤其是发生在亲人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的犯罪案件实施报复性惩罚往往会使矛盾激化反目成仇形成冤冤相报何时了的结局而实施刑事和解则具有化干戈为玉帛促进人与人之间和社区村组内部和谐的效果总之刑事和解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不谋而合423刑事和解是多方利益的契合犯罪发生后被害人会关心被告人是否得到惩罚但更多考虑是如何将损失这种损失降到最低从经济学角度一个人是否作出某个行为通常都是计算收益成本的刑事和解也是如此被害人也在作经济计算有人会认为这种经济计算伤害了刑法的严肃性但应当明确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主要围绕个人法益的侵害等轻型犯罪而且还要求被告人的认罪反省被害人的这种经济计算无可后非在多种条件限制下的刑事案件范围被害人受到损失无疑是最大的而非社会或国家整体利益对于加害人则希望免除或从轻处罚不被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国家则希望犯罪得到惩罚从而对社会公众起到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并且迅速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我国诉讼贯彻先刑后民原则而且完整的一套追诉程序历时也较长有些被害人迟迟得不到赔偿就容易产生强烈的怨恨报复心理而被告人则在刑事诉讼的泥潭中挣扎而刑法也许达到了惩罚犯罪的目的却远没有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其中再犯率居高不下就是最好的证明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可以得到及时赔偿和道歉物质和精神上得到安慰从而较容易原谅加害人加害人则可以免除减轻处罚避开前科劣迹国家也达到惩罚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刑事和解能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点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较快解决冲突矛盾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如前文所述的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能进行刑事和解被害人获得更多经济赔偿被告人获得自由同时又挽救了整个家庭因其遭受监禁的经济破坏甚至两兄弟之间的关系能得到更好的修复19李旭升蔡鸿铭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之可行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年12下第62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1关于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想51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基本制度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各职能机关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一方面说明各机关积极探索刑事和解但同时意味着各地操作不一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出现因此尽快制定统一刑事和解制度尤为必要511适用的案件范围在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有的学者认为不管罪轻罪重均可适用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刑事和解就有存在空间如陈光中教授但大多数学者则主张应把刑事和解范围限制比如只能适用轻型案件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关于自诉案件犯罪等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期也不应一律拒绝刑事和解比如家暴引起的伤害型案件也有强烈的和解基础综上我认为一个新制度的建设应当循序渐进有层次的推进不能一蹴而就否则制度的施行往往取不得它应有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同样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如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考虑到根深蒂固的报应性传统司法理念中的有罪必罚起诉法定观念和社会大众的心理接受能力避免增添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宜将刑事和解的范围定得太宽但也要避免过于保守否则该项法律制度存在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我认为目前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应限制在以下几类案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轻刑案件的社会危害较小2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和心智发育尚不健全缺乏足够的是非判断能力可塑性较强导致犯罪的多为偶发性冲动性犯罪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小通过刑事和解思想教育物质赔偿和亲情感化等方式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改造使其能够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既达到了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通过这种调和受损的社会关系能较得到修复如果一味地以对待成年人罪犯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罪犯对其实行监禁则很可能交叉影响妨碍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育为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3过失犯罪此类犯罪人既没有犯罪动机也无犯罪目的因此往往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被害人一方的原谅被害人往往注重的是犯罪后的精神和经济补偿因此此类犯罪具有进行刑事和解的良好基础目前实践中在交通肇事类中已取得一定进展并广泛应用4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也不应一律拒绝刑事和解而应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行为恶劣程度和社会公众的接纳程度等因素考虑是否适用刑事和解这里我想举一个家暴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刘某长期受到丈夫张某家暴虐待有一天刘某下班回家由于工作不顺心有烦闷丈夫又所谓的饭菜问题打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2她刘某终于情绪爆发随手拿起餐桌上的水果刀刺向其丈夫导致其丈夫重伤最终被法院判刑三年此案例便存在刑事和解的良好基础当然上述几类犯罪也不是机械的运用适用刑事和解我们应在充分分析具体案情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前提下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如果上述几类犯罪中不具备刑事和解的条件如犯罪人拒不认罪或犯罪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等也当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其次应当考虑到一些犯罪的特殊性对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如累犯多次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职犯罪团伙黑势力犯罪等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只要犯罪侵害的客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修复被赔偿和被弥补的刑事犯罪均可适用刑事和解但绝对不能过度过急否则容易给以钱买刑提供合法依据损害法律权威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产生质疑滋生腐败违背刑事和解的初衷512适用的条件满足案件的适用范围仍应当符合一下实质条件1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方面刑事和解要求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宜进行协商如果犯罪人不主动认罪就欠缺协商的前提条件被告人不主动认罪只积极赔偿的只能作为量刑的条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其有别有刑事和解2证据的充分性把握刑事和解事实上必须达到有罪的证据标准并符合刑法上的构成要件20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一是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要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会容易出现代人受罚冤枉无辜的情形当然对于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则不必过分强调犯罪的证据标准否则将导致因诉讼效率过低而使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3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刑事和解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会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进行谈判和协商势必会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当事人自愿和解是刑事和解运行的根基可以说双方自愿和解是刑事和解的灵魂所在4刑事和解必须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公刑事和解只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才能发生效力同时公权力机关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刑事和解协议应同意适用513适用的程序由于刑事和解有更多弹性做法因此必须加强程序规制1由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提出刑事和解申请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由公权力机关提20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第6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3出和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2在侦查阶段中提出刑事和解的鉴于侦查阶段主要是收集证据若在和解过程中侦查机关就中断侦查而证据又有其时间特性一些重要证据可能因此灭失假如当事人一方在和解过程中反悔或事后反悔侦查机关再次收集证据就会很困难所以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中当事人进行和解侦查机关不因此而中断侦查工作3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赔偿金额履行责任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等内容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刑事和解的目的就是尽快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因此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不利于这种矛盾消除甚至存在更高的反悔可能性笔者认为一般应当在五日内执行完毕确实存在五天履行困难的可通过提供物保或人保来延长履行期间如逾期的可强制执行物保或担保人财产确保被害人能确实拿到补偿降低损失4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认定协议不合法的则决定终止刑事和解程序启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协议合法的则针对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阶段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1如在案件侦查阶段则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案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处理意见并报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可不起诉同意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此阶段的刑事和解须经公检两个机关介入2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检察机关作出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免除处罚的由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3如在案件在审判阶段则由法院作出无罪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5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的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对和解协议和量刑建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庭审阶段被告人无需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做供述和辩解6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加害人逾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案件重新进入追诉程序当然如果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存在执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514刑事和解的效力刑事和解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同时对司法机关也有约束力同时刑事和解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如被害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反悔或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被害人不申请强制执行的刑事和解程序终止协议丧失效力案件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对于被害人反悔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当然引起案件重新进入司法程序除非先前的和解违反了法律规定对司法机关而言为确保和解协议的确定性已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后认可的不得以发现新的证据等为由向法院起诉除非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452与刑事和解相应的配套措施刑事和解基本制度只是对刑事和解适用进行大方向性的把握鉴于刑事和解更具弹性特点当然这也是其生命所在因此需要更多配套措施来协助其正确适用让其发挥本应具有的积极作用521落实和扩大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未了避免繁琐的程序酌定适用率不高有些检察院甚至认为设定酌定不起诉的比率因此应当落实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权力其次扩大酌定不起诉的范围诸如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加害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受害人主动书面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检查机关也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522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检察机关在批准和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贯彻慎捕少捕政策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条件才可实施逮捕强制措施同时扩大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直接商谈创造条件21其次监禁矫正政策的局限必须寻求新的犯罪矫正方式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社区服务采用电子监控颁布保护观察令劳动赔偿令非监禁刑的适用等523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限制过多因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22其次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定被害人物质损失必须是对其人身权利的损失将诈骗侵占等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此类犯罪基本都是对个人法益的侵害正是刑事和解潜在服务重要对象524建立暂缓不起诉制度为确保被告人充分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在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可对加害人做出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加害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义务完毕后检察机关对加害人不再起诉相反加害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检察机关即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加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王学成张和林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第67页22王学成张和林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第67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5525国家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当加害人不能赔偿或不愿赔偿时国家应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防止被害人因各方面压力而被迫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真实性23526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刑事和解制度有契约型的特点该制度中必然就会有更多弹性规定因此能否建立有效的监督关系该制度能否健康运行检察机关应该在和解中严格把关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包括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和解处理意见的监督对法院确定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监督对是否违反国法律禁止性规范的监督等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而检察机关的和解则应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同时法院也应该对公安机关检察院适用和解进行监督包括受害人自行起诉等23王菊花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完善途径J青海检察2009年第3期第25页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6结语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提供了一个直接沟通的机会被害人有机会倾诉自己所受的伤害在和解的过程中得到加害人的赔偿和真诚道歉创伤得到抚平被告人也得到谅解和宽恕更使加害人更好回归社会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刑事和解制度同样如此刑事和解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存在着很多争议一方面在全面保障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促进社会和谐中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刑事和解可能会使富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的加害人只能接受刑罚处罚还可能出现不公正的和解和以钱买刑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受挫因此只能借鉴而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要根据国情来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阶段以及刑事和解效力等方面都应该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形成一定的制度框架并建立完善与刑事和解相关的一系列配套措施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发展总之我们对刑事和解应持积极又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和解的范围防止刑事和解过程中权利的滥用和司法不公兼顾公正与效率个人合法利益保护与社会效果并重持续稳定地推进刑事和解工作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7参考文献1陈光中刑事和解理论基础及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2刘根菊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雷萍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J华夏教育2009年第9期4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5布莱克法律词典ThomsonWest出版社2004年第八版6陈玉范屈广臣私了问题的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1995年第1期7汤啸天任克勤刑事被害人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版8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6版9美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美国LittleBrown公司1972年版第1页转引自马惫勇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11GehmjohnRVictimOffenderMeliationProgramsAnExplorationofPracticeandTheoreticalwesternCriminologyReview1199812美WilliamsburgNewValuesfortheCourtsWhatisRestorativeJusticeTheCourtManager1323P2427VANationalAssociationforCourtManagement13张庆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初步认识J贵州检察2007年第4期14朱正佘刑事和解视野下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分析J晋中学院学报2008年第25卷第4期15李旭升蔡鸿铭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之可行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8年12下16王学成张和林刑事和解的困境与出路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17王菊花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完善途径J青海检察2009年第3期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8附录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就率先制定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2003年北京市委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2006年10月31日开始湖南省检察机关正式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2007年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4月1日起实施2007年7月初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标准2007年9月1日起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实施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2008年郑州中院已在河南率先出台了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年广西检察机关出台的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不起诉案件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锁再参加两会提出建议希望积极推进刑事和解立法创新刑事和解工作方式并加强监督XX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19谢辞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张宇琛谢谢她对我的悉心指导张宇琛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张老师精心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张老师大量的心血如提供有关的论文格式内容提出论文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论文思路的建议论文的修改等在此谨向张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四年的大学生活不知不觉中匆匆飞逝在这段难忘的生活中有我许多美好的回忆感谢XX学院感谢文法学院让我的大学生活丰富多姿为我的人生留下精彩的一笔感谢四年来所有教授过我的老师正是由于你们的传道授业解惑让我学到了专业知识并从你们身上学到了如何求知治学如何为人处事另外感谢07法学的全体同学四年来的帮助和勉励最后祝各位老师和同学工作顺利幸福美满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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