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思考学生学号年级专业法学医事法律方向指导教师实习单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目录摘要一研究的缘起及意义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理论阐释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参考文献致谢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思考学生赵庭洁导师林志嵩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者与用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多元依靠传统的自主协商以及第三方说和的方式已经难以解决常见的劳动纠纷也与历史潮流不匹配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劳动纠纷处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具备可行性的改进方案文中从相关概念入手不断深入分析寻找当前处理机制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关键词制度完善仲裁调解劳动争议的频繁发生冲突不断升级已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术界对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大致存在两种态度一是否定原有进行重新构建一是保持原有不断完善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扭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紧张的劳动关系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一研究的缘起及意义一研究背景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本确立私营经济的地位不断上升成为吸引就业的主体劳动者方面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提高让他们对工资薪酬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也水涨船高与此同时企业方面则希望能够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收益要求劳动者超负荷加班加点的完成任务这一对立的矛盾直接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时冲突不断激化造成了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的严峻形势同时纠纷呈现类型多难度大等特点在部分企业中新型职场失信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故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不能完全解决当前的劳动争议问题因此在年至年间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这些法的颁布实施基本能够反映出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在维持现有制度的前提下对具体程序规则进行修改但有的学者认为新法的改革并不彻底在劳动争议处理环节中仲裁前置的思路仍然存在所以大都希望能够取消仲裁前置程序但尚且不论取消仲裁前置程序能否真正达到一些学者理想中的效果就目前确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来看短期内无法将其完全改变那么再继续探讨这种模式的创新对于解决我国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案件起不到太大作用二研究意义近年来从大量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例如农民工索薪问题包工头时常推脱不发工资农民工万元工资收不回的现象屡见不鲜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作出妥协让步的往往是农民工利益受损最大的也是他们最终使他们走向诉讼程序但繁琐的程序使这一过程显得无比漫长纠纷往往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存有未经处理的争议使得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这也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因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改善这样有利于良好劳动关系的建立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大利好其一有利于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是一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会提高而这是企业生产发展基础条件唯有如此企业的效益才能向好的方向发展劳动者与企业管理人员的和谐关系将会促进企业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其二有利于双方的法律意识完善的处理机制下合法权益会得到维护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会受到制裁在现实之中大量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自身责任而提高对方义务用各种借口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如在立法上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将会杜绝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三本文的技术路线图本文的技术路线研究的缘起及意义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理论阐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基本涵义处理方式缺失剖析观点评析完善裁审制度之衔接完善时效制度之规定二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理论阐释一劳动争议的涵义人类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劳动不断推动着整个社会向前发展因此劳动一词的概念在使用范围内十分广泛劳动争议的发生要以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故本文所研究的劳动争议均是建立在受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之上劳动争议的概念争议因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各自利益而产生的矛盾所以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存在争议是常有的事理论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的劳动争议指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者之间劳动组织之间以及劳动关系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狭义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我国立法中一般采用狭义的劳动争议就劳动争议的本质来说雇主与雇员之间本身具有独立的地位雇主是资本的所有者雇员则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追求的利益不同因追求不同进而产生的矛盾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对立性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还有可能由对立关系转化为对抗关系从本质出发寻求对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无疑是最理想的劳动争议的分类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此种分类是依据争议的性质不同进行的划分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是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议而利益争议是为确定权利的争议即指当事人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争议其二者在程序法适用上存在区别权利争议具有可诉性而利益争议不具有可诉性一般不能适用诉讼程序来解决个人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争议的主体不同进行划分个别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劳动者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依照我国立法规定劳动者个体的人数应在到人以下集体劳动争议指数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两种劳动争议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问题而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个别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较少处理较为简单集体劳动争议则涉及多数劳动者关系较为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力也相对较大较之个别争议需要一定的特别处理方式与规则将劳动争议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审视我国的立法是否根据劳动争议的种类不同设置了不同类型的处理机制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解劳动争议和解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基于合法自愿原则通过协商退让妥协将纠纷予以化解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违法的和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达成协议后不予履行的不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当于一份民事合同当事人亦可申请法院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只要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原则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虽然这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快捷的一种方式但目前通过此种方式来化解纠纷的比重在持续下降当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的时候其要求也在以往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仅是通过双方和解来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其需求遂大多数人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解劳动争议调解通常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加入到争议双方当事人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根据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等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化解纷争的一种活动调解通常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任何阶段都可进行除了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两种方式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申请有关组织介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双方进行调解仲裁目前申请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同时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必须是经过仲裁程序该项程序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仅一方申请即可启动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事实问题作出具体判断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审理裁决其成功的融合了和解和调解的特征且具有拘束性但在过去仲裁和诉讼的管辖范围并不是很明确导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之间出现了相互推诿的情况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而后颁布的调解仲裁法虽完善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机制较大限度的发挥了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和仲裁制度仍然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诉讼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一种形式是解决纠纷的最终环节具体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一种方式较之其他三种救济方式有其不同之处第一具有强制性在案件的受理和裁判的执行上均具有强制性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都应当受理执行上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裁判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在审判案件时应做到以事实真相为基本依据以法律的规定为衡量案件的标准来进行判决第三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诉讼活动是分段按顺序进行的每个阶段都有都有自己的任务在任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下一环节将无法开展但与其他三种救济方式相比它又存在不足之处如周期长诉累重劳动争议案件中纠纷大都因为工资报酬劳动合同签署劳动关系解除等事宜所引发从这些情况来看若劳动者起诉单位那在审理的这段时间内他将无法正常上班时间拖的越长劳动者的压力和损失就越大有的甚至选择放弃诉讼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失剖析鉴于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仅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看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逐渐与现实相冲突导致不能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仲裁与诉讼的适用法律不同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市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组建的一个常设机构专业性较弱仲裁员少数为专职人员其余多数为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其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在仲裁时适用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仲裁委不同法院作为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这表明其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将仲裁委适用的规章和文件作为参照主要适用的还是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虽然案件已经过仲裁但如果不服仲裁裁决而重新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并不会以仲裁裁决为依据而是独立的对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院审理的公正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同时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很可能因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导致裁审衔接不上最终导致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甚至相矛盾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调解制度起不到应有作用当代调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四种调解制度分别在不同领域起作用其中一是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工会代表行政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因其与企业存在隶属关系受到企业的直接管辖不能公正的处理劳动争议况且绝大多数企业中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即使设立了但也都是名存实亡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处理的问题不是劳动争议方面其调解人员对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使得该调解组织不能发挥优势作用三是法院的调解不是其必经程序四是仲裁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性这些导致了调解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分析案例再现申请人韦某与被申请人贵州某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期间申请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工伤事故经鉴定为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年月日至月日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当即停发了申请人的工资并于年月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未给予任何补偿申请人遂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了仲裁经仲裁调解被申请人要求扣减款项未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即行裁决被申请人在年月日前补发申请人年月月的工资最终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违法解除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了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而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或企业规定的违规行为那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以合同期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还在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不具有合法性故被申请人应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经仲裁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说明在我国大多数案件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三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观点评价观点一只裁不审制指发生劳动争议后只通过劳动仲裁予以解决而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性的适用范围第二减少了争议的处理环节第三降低了法院负担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行使自己的诉权观点二只审不裁制这种制度与只裁不审制正好相反即当劳动争议发上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裁判没有了仲裁前置的问题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第一使审理后的案件具有强制性第二减少了争议的处理环节第三较之其他程序更为公正这是一种逆向推倒的设计模式故在没有专门设置劳动法庭的情况下完全将劳动争议案件交由法院处理这样只会使法院觉得压力倍增可见这种制度与我国国情不相符仲裁机构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一完善裁审制度之衔接基于仲裁制度与审判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可能出现不同结果因此裁审之间如何实现有效衔接也显得极为紧迫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方面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将裁审之间的衔接问题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建立仲裁与诉讼各自终局制度如此一来不仅仲裁机构与法院的职能分工得以明确而且还能避免二者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理的情况这样更能及时高效的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同时建议人力社保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联系沟通双方就显著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具体适用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以便基层一线统一办案统一执法推进各地对仲裁的立法对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其次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我国的劳动仲裁基于其特殊的行政体制对行政部门的依附性较强为此要想从根源上让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应切实推进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着力建立一个五有仲裁院即有较高权威性有办公费用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部门组织有专职的仲裁人员为有效扩大仲裁员队伍不宜对其作出法律专业的资格限制应结合相关人员的实践经验与知识素养加以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对仲裁员资格就无限制相反要广纳各方专业人士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资格认证制度明确准入资格实现持证上岗二完善调解制度之建议调解制度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最快捷高效和平的一种方法但在实践中大量劳动争议案件都是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来解决致使调解制度越来越边缘化这便需要完善调解制度使之达到应有作用第一将企业的调解委员会改为协商委员会将其提到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设置协商委员会这一协商可由劳动者自行参加或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使工会真正站在劳动者利益一边与企业进行洽谈这不仅加强了企业调解的功能作用而且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公平的问题第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化队伍的建设首先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优先录用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也可广泛吸收离退休后的法官或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其他人员开展定期学习培训等再次应加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民众对调解的信赖度政府部门应大力支持该组织的发展是民众真心接受该调解组织第三加强惩罚机制以保障调解的公信力当双方达成调解后应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当一方反悔时将受到更严重的惩罚后果比如增加违约金的金额向社会公布不诚信的人或企业达到一定限度将列为诚信黑名单限制其部分权利等三完善仲裁时效制度之规定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沉睡之人时效经过相应权利即告消灭时效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解决既存争议进而避免一系列社会问题从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仲裁时效较诉讼时效相比也有一般与特殊之分亦存在中止中断等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调解仲裁法中并未提及仲裁时效溯及力的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及明确在此之前应视为仲裁时效不具有溯及力在实际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遵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延长仲裁时效概而言之面对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我国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适应我国国情对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不是一簇即至的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本文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关处理意见但尚存在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李玉勇和谐社会视阈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探析长白学刊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中国广播大学出版社田菲菲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几点思考网络出版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致谢历时几个月的时间终于写完了这篇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碍都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一一克服尤其感谢林志嵩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悉心指导在此向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真挚的感谢同时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学者及其文献这些对我的论文起到了升华的作用否则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