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页共页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法学学习层次本科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开题报告课题内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第页共页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三论题的研究方法从教材网络及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及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第页共页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五论文的进度安排年月日月日确定题目年月日月日开题报告年月日月日论文提纲年月日月日初稿年月日月日二稿年月日月日定稿六论文的写作提纲一引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劳动诉讼的含义劳动诉讼的特征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劳动仲裁的含义劳动仲裁的特征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五总结七参考文献第页共页陈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经济研究导刊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法制与社会曹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理论界关怀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朝阳法律评论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学习月刊孙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开放导报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法制与社会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仲裁研究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目录一引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劳动诉讼的含义劳动诉讼的特征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劳动仲裁的含义劳动仲裁的特征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第页共页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五总结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作者指导老师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关键词劳动诉讼劳动仲裁关系协调第页共页一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劳动诉讼的含义劳动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诉讼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劳动诉讼的特征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仲裁不得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当事人都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则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第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在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第页共页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除外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及劳动者对工资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情况提出异议时对于这部分证据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的不利地位从而使法院能够清晰的查明案件的事实第四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双方当事人应该执行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从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但是该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无限的所以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劳动仲裁的含义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以第三者的身份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分别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承担各阶段的工作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仲裁先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的特征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所谓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领域由政府工会和雇主协会在我国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政策法规的制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该原则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有很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利第页共页益的均衡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第二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第三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劳动仲裁实行特殊的强制原则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立法者基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方面的考虑第二劳动仲裁并不以双方自愿为一前提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就能引起劳动仲裁程序的开始这些都是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不同之处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裁决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不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其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中自由选择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标志着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不管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或超过法定期限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示出了劳动仲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商事仲裁不同的是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争议以外劳动仲裁的裁决大多是非终局性的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受理的所有案件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要求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前置规则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第页共页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劳动仲裁的强制前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受理并做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实现损害了劳动者追求诉权的权利限制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的自由违背劳动仲裁制度便捷缓解法院压力的设计初衷难以体现仲裁这一制度崇尚自由的价值取向劳动仲裁前置在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削弱了仲裁裁决结果的公信力使劳动仲裁的效力受到质疑对仲裁的公正性缺乏信任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让当事人把仲裁当作走过场来敷衍降低了办案效率也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我国规定经过仲裁后方可提起诉讼程序则诉讼当事人与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一致但是如果之前并非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因为案情需要参加诉讼那么仲裁的前置就妨碍当事人参入到诉讼活动干扰当事人行使诉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但此解释并未允许没有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直接参加诉讼这会造成一些当事人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针对我国现有情况仲裁前置程序加大了当事人诉讼的难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引起不必要的诉累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为了使有限的社会财富得到公平分配恢复社会秩序需要诉讼仲裁调解等一些解决机制去担当社会调节器解决各方纠纷缓和矛盾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都会导致资源分配的变动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劳动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增加一条救济途径而现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实现案件的分流节约社会成本不符合现代司法程序利益的精神要求由于对仲裁权威的不认可该模式不但没有给当事人带来便利反而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牺牲程序利益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一裁二审的审理模式导致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因为把仲裁程序作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前置阶段当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法院就不再审查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法院抛开仲裁裁决裁定的事实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那么通过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第页共页案件就会增多加之法律并未规定经过裁决认定的事实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若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被完全否定从而使仲裁裁决的功能趋于虚化根据规定仲裁裁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便自动失去效力增加了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滥诉的可能性浪费诉讼资源的同时也无法针对劳动者进行特殊倾斜保护更不利于仲裁质量的提高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强制前置但问题是劳动诉讼的当事人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两者并不能直接画等号有些时候在劳动仲裁环节中并未参与仲裁的个体需要参加劳动诉讼那么仲裁前置程序就妨碍其作为劳动诉讼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在实践中还存在由于仲裁和诉讼程序重叠引发的其他问题如双方当事人均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是按反诉对待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还是按照先起诉的为原告后起诉者为被告一并做出审理再如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又起诉的这种情况究竟如何处理等此外在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仲裁员业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仲裁前置会使法院的一审实质上成为对劳动争议代为司法监督的程序反而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仲裁前置程序与诉讼合并审理存在一定矛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口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劳动者提起诉讼时除了对仲裁裁决不服外可能还会增加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此时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则会违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但如果此时仅对原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另案提起仲裁不但浪费法律资源延长了争议的解决期限而且可能导致原案己经查清的事实再重新调查无论是从节约成本还是解决争议的效率方面来讲都不符合立法的初衷按照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仲裁需要服从审判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仅处于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这种体制上固有的弊端极有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损害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弱化了仲裁职能总之无论是当事人在程序上的重叠还是仲裁与诉讼之间缺乏衔接性其第页共页根源仍然源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带来的一个弊端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应该从立法上确立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门性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取消劳动仲裁的前置强化仲裁裁决的效力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其次是对劳动争议进行分类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及适用程序尚未针对劳动争议的不同类型作出严格界定和区分使得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在案件总量逐年扩增的情况下若将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不作区分且纳入到同一处理程序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增幅和劳动争议处理时效两者此消彼长的后果其二现行争议处理主要针对权利争议而利益争议因不在覆盖之内以致事实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因此在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模式时必须对争议类型作出区分一般情况下各国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多有不同但共同之处在于权利争议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利益争议基本上只能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解决因此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确立利益争议由仲裁程序解决权利争议可以进入诉讼程序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建立由人民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即以人民政府为主导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乡镇街道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机构司法调解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的调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从而构建出一套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到司法调解组织相统一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模式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由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对于当事人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机构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予以解决从而充分发挥各个调解组织的功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对其他调解组织无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由人民法院的庭前调解组织予以调解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功能对于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随意反悔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从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能力除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之外第页共页五总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处于诉讼的前置地位它没有终局效力又因为劳动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先予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实中很多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的后果便是国家资源重复浪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与立法者的初衷以及社会价值取向相背离况且仲裁之后还有诉讼程序在仲裁中败诉的当事人往往怀着不服气的心理或者出于不履行仲裁裁决达到拖垮对方当事人的目的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只能是徒增诉累明显不利于当事人实现权利主张因此要改变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两者目前略显尴尬的关系惟有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页共页参考文献陈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经济研究导刊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法制与社会曹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理论界关怀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朝阳法律评论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学习月刊孙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开放导报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法制与社会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仲裁研究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