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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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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焉 上传于:2024-08-12
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评审表题目论共同犯罪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年月日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东港市人民法院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论文内容提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共同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实践意义在刑法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刑法第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做了科学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三论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三共同犯罪量刑中应注意的问题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犯罪的共同性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与单个人的犯罪的主要特点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往往并不构成犯罪数人的共同行为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目录一论文摘要及关键词二论文正文一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分类二共同犯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共同犯罪量刑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参考文献目录论共同犯罪写作提纲论文摘要摘要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关键词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分类认定量刑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所谓共同必须是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同时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分类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网络共同犯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在广义上网络共同犯罪是指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危害网络秩序所构成的犯罪行为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网络犯罪包括针对网络系统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均属于网络共同犯罪而无论共同犯罪发生的场合其二在狭义上网络共同犯罪当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针对网络系统及网络数据的共同犯罪行为笔者认为网络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作为一种新型的通信工具网络为传统的犯意联络建立了新的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载体网络中蕴涵了各种数据资产提供了与传统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网络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学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何对待通过网络达成的共同犯罪故意问题首先犯罪主体的状况难以确定在网络危害行为中其中相当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有的也仅仅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在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责任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形下与其共同实施网络侵害行为行为人构成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共同犯罪不无疑问其次网络上用户的隐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状况也难以确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则要求各个行为人的身份必须特定化如何认定其特定之含义将影响共同犯罪成立与否与刑罚轻重再者网络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联络变得更为复杂有时行为人并非有意相约而是偶尔于网络中相遇便一起攻击某一个计算机网络系统至于其攻击动机如何攻击情况是否顺利攻击结果怎样甚至其攻击了什么行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对待通过网络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问题一方面因网络行为所特有的技术性因素如何认定共同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难度二共同犯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刑罚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研究共同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实践意义在刑法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刑法第条对共同犯罪的概念做了科学定义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并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它们直接影响着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更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完成状态的不同而这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因而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特别是研究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身份问题一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用明确的词语科学地概括出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给共同犯罪下的定义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必不可少的三个必要条件由上诉可知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有多个行为人只有一部分实施具体的犯罪实行行为也可能是都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情行为单独实行行为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情况为共同实行行为当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共同实行行为的情形下每一行为人都在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如在共同盗窃犯罪可能有人踩点有人望风有人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在客观上都是共同作为的形式单纯地看如果每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时就应当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在共同正犯的场合由于各行为人相互利用补充了其他人的行为每一实行行为人对于犯罪的实施都是与其他实行行为人相互联系与配合中进行的如果可以认为共同实行行为中多个行为之间存在某种分工的话那么这个分工可能是为了实施该犯罪所必须的比如在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情形下也可能是为了确保犯罪的目的实现或者减少可能的不利后果由此形成的行为共同体导致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实现因此某一行为人都要对整个行为计划的执行承担责任都要对该共同行为的形成的危害结果或非法状态承担完全的责任例如甲与仓库值班员乙共谋盗取仓库物资二人商定在乙值班时乙假装睡觉甲实施盗窃就此例而言尽管单纯地看仓库物资被盗的结果是由甲一手造成的但是由于二人是在共同的盗窃故意支配下相互间基于此种主观上形成的意思共同体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实行行为因而每一行为都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所以甲盗窃的作为行为与乙不履行值班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都应当负相应刑事责任二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正如日本学者团藤重光所说刑法中的身份是指一切关于一定犯罪行为的犯人的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考虑共同犯罪中的共犯的量刑必定不能忽视其身份问题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大小依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的体系来解决刑法理论界基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为共犯系犯罪共同的观念是理所当然的我国刑法第条直接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犯罪范围共犯理论与立法的规定具有高度一致性这种高度一致性表现在对于共犯之本质的认识采用犯罪共同说的立场认为共犯之成立不仅要求各成员有合力指向同一犯罪结果的行为而且其行为都有犯罪构成的该当性在构成共犯的前提下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包括两种人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刑法理论上称为组织犯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犯罪集团中或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称为首要分子因此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是在犯罪集团中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主要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虽非组织领导者或策划指挥者但在犯罪活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也可分为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即次要的实行犯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指帮助犯的行为即本身并不亲自参与犯罪的实行而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窥测犯罪场所准备犯罪工具指点犯罪方法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和事前有通谋对犯罪人为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给予物质上精神上协助行为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征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这是胁从犯不同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基本特征也是构成胁从犯必须具备的前提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虽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但都是自愿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不仅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是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或者说他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违反本人意愿的仅仅为了避免对本人的不利而被迫不得已地参加了犯罪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也即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有的也可能等于从犯胁从犯虽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行为人在犯罪时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仍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共同犯罪人最初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后来变为自愿或积极从事犯罪活动甚至成为共同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对这种人不能再以胁从犯论处而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三共同犯罪量刑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定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殊性首先体现在犯罪的共同性这是共同犯罪区别与单个人的犯罪的主要特点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其中某个人的行为往往并不构成犯罪数人的共同行为才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对于共同犯罪在定罪上首先应当解决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犯罪定罪的问题这样就界定了共同犯罪的处罚框架然后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来认定各自应当受到的刑法处罚由此说来主犯必须对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对于直接参与实施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等也要施以相应的刑罚但是对于那些不直接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人无论其表现为帮助还是教唆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对这样的行为加以处罚可以说是一种刑事责任的扩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犯罪情况来加以确定二定罪的根据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体来说共同犯罪的各种行为有四种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总之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才可以给各共犯准确定罪二对各共同犯罪人的处罚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的具体犯罪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各共同犯罪人的刑罚规定了框架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采取了以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的分类原则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进一步按分工分类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希望以此对共同犯罪人在定罪上进行比较鉴别一般而言组织犯和教唆犯多为主犯实行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话亦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实行犯和帮助犯属于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帮助犯为胁从犯参照大陆法系的正犯理论实行犯又称正犯它指的是直接实现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相对正犯而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基本上具有附属的性质他们所构成的具体犯罪和罪名取决于所实施的特定犯罪但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他们所实施的可罚性行为不仅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修正而且要依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正犯的实行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第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教唆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教唆犯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实行犯的行为过限问题即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超过了教唆的范围如教唆犯教唆某甲盗窃某一商店但某甲除盗窃某商店外还盗窃了某银行该教唆犯是否对甲盗窃银行负责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责任的构成实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只有在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因而只能由实行过限的人承担责任不能牵连其他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而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相适应的由上述可见在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成员的身份不同所犯的罪量度不同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同以共同盗窃犯罪为例在共同盗窃中各盗窃成员的身份不同和参与盗窃的次数不同各盗窃犯承担责任的数额往往不同如某盗窃集团盗窃财物价值万元其中有两名首要分子另有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还有十多名从犯在本案中两名首要分子要对盗窃集团的总额负责因而这两名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是万元而另外两名主犯参与盗窃的数额只有万这两名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就是万其他十多名从犯也应按照各自参与盗窃数额的多少决定适用刑罚幅度如果在十多名从犯中有的参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有的参与盗窃数额巨大有的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应分别确定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数额才能正确适用刑罚对一般共同盗窃特别是一般共同盗窃中的团伙盗窃也是如此在适用具体刑罚时一定要划分出各自应承担责任的盗窃数额不能笼统地定罪量刑三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量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计四百五十二条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规定了犯罪刑罚量刑情节罪名及量刑幅度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以这样讲它是我国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我国对各共同犯罪犯罪分子施行刑罚是根据报应和预防两种学说来确定的报应是犯罪造成多大的损害就给予多重的惩罚预防学说出现后对犯罪的惩罚又要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和改造性等结合后综合确定应予的惩罚同一种犯罪同一损害结果主观恶意小的就不一样情节不同也不一样如在共同犯罪中年满十六岁的与未满十六岁的就有区别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的也不一样而且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相比处罚上也会稍重例如岁的邢某和岁的翟某分别携带尖刀和镊子窜到某菜市场伺机行窃当见到李某在摊位上买鸡时翟示意邢掩护邢即站到李某跟前假装买鸡翟用镊子从李的裤兜内窃得人民币元后离去当李发现裤兜内的钱被窃时便将站在其身边的邢抓住邢否认偷窃但李抓住不放邢见逃脱不掉即掏出尖刀朝李的腹部腿部各刺一刀将李刺倒此时翟返回现场对李说活该即和邢一起逃离现场李因有路外动脉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死亡翟被当日抓获邢随后被捕法院审理认为邢翟共谋盗窃在盗窃作案中邢为抗拒抓捕持刀将失生刺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翟某逃跑后又返回帮助邢某见李某已被刺倒即和邢一起逃跑这已构成了抢劫共犯鉴于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翟某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判处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年对共同犯罪人中的未成年人采用从宽处理原则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刑法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更是在定罪时的非犯罪化量刑时的非刑罚化行刑时的非监禁化及无期徒刑的限制适用等方面贯穿着从宽处理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尤其体现在酌定量刑情节和可以型情节的裁量上一般以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为原则综上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它不是多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因此共同犯罪犯罪事实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而且更为充分地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不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中缺一不可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产生着不可磨灭的影响由于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呈现出其多样性因此它的量刑问题还有许许多多需要进一步去进行探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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