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法律论文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制度论文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年月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条件即具有事故重大性所谓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船只碰撞等事故根据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万元至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民事诉讼论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人或者重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该条第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本解释第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本解释的第条第条第条都体现了在分清责任后果情节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的精神司法操作性很强但应当指出第条第款第项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和第条第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这样的司法解释有一定的道理这就在于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害性质有所不同后者轻于前者对司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刑事诉讼论文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公司法律论文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犯罪主体为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司法鉴定论文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而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二关于连累犯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安全法论文典第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解释第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人以上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人以上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解释第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环境法论文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刑法第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人以上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人以上应适用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法律论文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刑法第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是否将交通肇事后不但不救助受伤人员反而将受害人员带离现场予以隐蔽或者遗弃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的情节考虑进去解释第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