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犯罪的刑事认定与行政认定关系研究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尝试从金融证券犯罪的角度,通过对法律实体以及执法程序的分析,探寻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以及错位的原因,以期从中找到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关系的契合点,改善两者的关系,从而确立刑事司法权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金融证券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总结了国内刑法理论界不同学者的观点后,作者认为金融证券犯罪不应仅局限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中的37个罪名,还应该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并通过对金融证券违法犯罪的行政、刑事法律立法体系的探讨,认为正是由于我国这种单轨制的立法模式,割裂了行政犯罪与相关行政法规的联系,使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法有效衔接,导致金融证券违法犯罪的行政违法认定和刑事认定关系的不协调。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金融证券犯罪刑事认定与行政认定关系的现状进行定位分析。通过对金融证券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探讨,理清行政违法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指出由于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认定与行政答复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