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和运行法律论文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其终极目的是发挥刑事政策的最佳功能实现刑事政策的效益最大化因而研究刑事政策就必然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功能目前学界对于刑事政策功能的认识并不统一而理论上的混乱又可能带来刑事政策运行中的误区因而有必要予以澄清从而使得刑事政策的运行机制能够发挥其最佳功能一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对刑事政策功能的科学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一功能词义本源的认识现代汉语词典将功能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1储槐植教授认为功能指事物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按此释义刑事政策的功能即刑事政策运行所产生的社会积极作用也就是刑事政策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而刘仁文博士却认为那种认为刑事政策的功能指的是刑事政策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的观点并不妥当事实上功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因为积极与消极是一种主观评价例如某一项刑事政策的出台突破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它带给法治的破坏作用是一种消极功能2笔者认为刘仁文博士的观点忽略了功能的本源意义因为只有事物发挥有利的作用才是功能的含义而消极的作用不是功能的含义同时刘仁文博士所举的例证也不是刑事政策功能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