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权运作的秩序法律论文一问题的提出对公权力进行规制其目的之一便在于使其有秩序的实施即形成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的状态刑罚权2作为公权力的最强有力表现形式其运作的秩序感历来极强由此彰显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和权威然而刑罚权的实际运作并非总是沿着立法者的预期轨道运转当这一权力经分配后由不同主体实施时局部权力的脱序行为就可能会涌现出来而当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不明确或者制约力量薄弱的时候就会形成权力运作上的紊乱状态作为整体的刑罚权运作的强烈的秩序感并不能掩盖局部刑罚权实施中存在的脱序乃至无序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出现在刑事法制的各个环节其中就包括地方相关权力主体在运用刑罚权方面存在的脱序现象其不仅会影响统一刑事法制的实现削弱公民对刑事法治的良好信任和期待抑制对公平和正义的积极诉求而且会影响到中央立法权和司法权权威的实现由此从现象中浮现的问题便是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中央与地方问题的实质就是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存在的博弈与冲突刑事法制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则表现为与惩治犯罪相关的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中出现的紊乱状态刑事法制就其动态而言就是与刑罚的设置分配具体适用和执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