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关系论正文一解释刑法与批判刑法刑法学属于规范科学研究刑法的规范及其应用因此对于刑法规范的解释成为刑法学的重点狭义的刑法学就是指刑法解释学即实定刑法的解释学当然解释刑法既应以妥当的法哲学理念为指导又要善于从解释结论中提升出一般原理而这些都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没有对刑法的解释也就没有刑法学但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倾向是批判刑法使刑法解释学与刑事立法学相混同突出地表现在人们事先未能对刑法规范作出妥当的解释就挑出刑法规定的缺陷然后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也大体上都是先对刑法规范作出部分解释再提出完善刑法的立法建议许多论文还让人难以分辨其观点究竟是解释结论解释论还是立法建议立法论将刑法学研究的重心置于批判刑法不仅偏离了刑法学的研究方向与目标而且存在诸多不当首先批判刑法本身的做法不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其次即使在批判刑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良好的立法建议也不能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现实中确实存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如果只是批判刑法第条仅建议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依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案件况且修改刑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