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论文论共犯关系的脱离院系名称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老师大学制二一年月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摘要共犯关系的脱离是为了解决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关键词共犯关系脱离犯罪中止孔令康论共犯关系的脱离目录引言研究方法讨论与分析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概述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提出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三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异同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中止的相同点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共犯中止的不同点四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共犯关系脱离说因果关系遮断说惹起说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及标准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主观要件脱离犯自动放弃犯意客观要件脱离犯切断自己的实行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间要件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二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标准三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一我国刑事法律引入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必要性二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方式结语参考文献致谢引言共犯关系理论中对于部分犯罪人为了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却未能有效地阻止结果出现之情形因其未能满足中止的有效性要求故而不成立中止此时如果一概让其承担其他共犯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不甚妥当大多数学者也对此持否定意见为了解决这样的尴尬局面弥补中止规定的不足之处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了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大谷实教授认为共犯关系脱离适用于共犯关系成立之后完成犯罪之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的人切断与共犯的关系而从该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实行行为引起犯罪结果的场合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共同犯罪人需要满足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中止其中有效性的规定要求过于苛刻共犯关系脱离理论的首要机能就是弥补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规定的不足之处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可以作为对那些主动放弃犯罪积极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人的奖励为其架起一座悔过自新的桥梁这正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对为防止结果发生做出真挚努力但未能实现阻止结果实现的部分共同犯罪人加以鼓励和奖赏促进犯罪分子的自我矫正实现刑罚个别化功能从性质上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都小于共同犯罪中止因此将共犯关系脱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化不但可以增强司法操作性而且能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同时也使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更趋完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文献法查阅中国期刊和阅读相关刑法方面书籍分析共犯关系脱离的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研究案例分析法通过引入相关案例对共犯关系脱离进行剖析并结合案例做论证分析与归纳法在所收集的资料中对共犯关系的脱离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讨论与分析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德国和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对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阻止住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把它作为犯罪中止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概述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是由日本学者首先提出来的德国和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规定了对共犯关系脱离者的刑事处罚解决了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把它作为犯罪中止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没有形成专门的理论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共犯中止的需要满足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条件其标准过于苛刻对于知道犯罪中止规定的行为人由于构成中止犯的标准过于苛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犯关系理论行为人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的形态最终达不到立法者的预期但是对于不知道犯罪中止规定的行为人其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有效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构成中止犯的标准过于苛刻和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犯关系理论对其仍处以既遂的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违反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具有不公平性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共同犯罪本体论的体系中从共犯论的角度来解决脱离者刑事责任问题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脱离共犯关系最先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提出来的大塚仁认为曾为中止做出过真挚努力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以弥补中止所不能救济之处共犯关系的脱离仅仅指行为人实行着手后达到既遂之前一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阻止其他共犯行为的完成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是还是达到既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为中止做出的真挚的努力予以评价应肯定为共犯关系的脱离提出这个概念主要是解决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没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大塚仁将脱离共犯关系分为脱离共同正犯关系脱离教唆犯关系和脱离帮助犯关系脱离共同正犯关系是指在共同正犯着手实行以后达到既遂之前共同犯罪者中的一部分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从共同正犯关系中脱离出去脱离者对脱离之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脱离之后其他共犯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脱离教唆关系是指在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着手犯罪后实行终了之前教唆者努力阻止实行者的实行行为或努力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这时教唆者被认为脱离了教唆关系教唆者只对脱离时为止的实行犯的未遂状态承担教唆犯未遂责任脱离帮助犯关系与脱离教唆犯关系类似日本的另一位学者山口厚认为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要求消除共犯行为所产生的物理力和心理力从而隔断其行为与其他共犯后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山口厚将犯罪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后者不同于前者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在正犯或其他共犯着手后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已经设定了因果关系要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必须消除这种效果但若其为消除做出了真挚努力而仍未能阻止结果的发生根据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观点该行为人仍然要承担既遂的责任英国的犯罪论体系将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明晰两者的区别是理解共犯脱离的前提区分正犯和从犯的关键是看实行行为是否为自己所实施正犯是直接实施侵害法益之行为的人从犯系指教唆帮助正犯达成侵害法益自己不亲手参与实行行为的人共犯的脱离必须是自愿的动机不影响共犯关系人的脱离退出必须明确其他犯罪人即如果对方坚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自己将不再为犯罪结果承担责任以上各学者所坚持的观点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是分不开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从预备实行到完成的整个过程中只要部分犯罪分子真诚悔悟以真挚的努力做出实际行动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减轻犯罪所造成的损害都是应当受到鼓励的其采用的方式即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使其先前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因果性至此如果实现了犯罪的脱离则其对脱离后其他共犯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可将共犯关系的脱离定义为在共犯关系成立犯罪未完成之前一部分共犯人放弃继续实施自己的行为并且为消除其先前行为在共同犯罪关系中的原因力做出了相当努力从而对脱离后的其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三共犯关系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异同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共犯关系脱离的理论源于共犯中止的理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共犯脱离是共犯中止所能完全包容的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以犯罪未达到既遂为前提条件而共犯脱离理论的产生正是为了弥补共犯中止理论的不足解决共犯人虽为中止做出了努力但仍没有阻止其他共犯人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的问题为共犯人改过自新开辟另一条新的道路它与共犯中止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一方面它与共犯中止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共犯脱离本身与共犯中止有别具有独立的品格共犯关系的脱离与共犯中止的相同点时间性自动性要求一致二者在时间上要求均为共犯成立后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行为人主观上放弃犯意客观上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付出真挚的努力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降低中止犯主观恶性明显降低危险性也随中止行为降低脱离行为人自动放弃犯意停止自己的行为为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原因力做出了努力一般情况下是出于真诚的悔悟再犯可能性因悔悟而显著减少不排出脱离人是出于对犯罪结果刑罚的惧怕即使如此其危害性危险性降低也是明显的且有益的共犯关系的脱离和共犯中止的不同点首先适用阶段不同在日本刑法中中止犯的规定仅限于着手后的情形而脱离通常认为包括着手前的脱离与着手后的脱离两种情形而且即便日本刑法理论通常认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也能准用中止犯的规定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共犯脱离也不完全重合如在预备阶段非任意地中止行为以及虽然任意地中止行为但其他共犯人还是着手实行了的犯罪场合都难以适用预备中止这在我国也是如此而这正是共犯脱离施展的舞台其次成立要件不同尽管有许多学者认为着手后的脱离与中止存在部分重合但事实上因为成立中止的前提是没有发生既遂结果而共犯脱离成立前提指着手后的脱离恰恰必须是已经发生了既遂结果所以着手后的脱离与共犯中止也是相互排斥的在符合任意性和有效性的中止犯成立条件时只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而在发生既遂结果即不具有有效性时没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却正是共犯脱离适用的空间综上共犯的离与共犯的中止是不同的两个问题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我国刑法没有就共犯的未完成形态专门做出规定日本也没有规定德国虽然对共犯中止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这种规定并非针对共犯脱离而是规定中止行为与犯罪完成形态与不完成之间不需要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行为完成即应不予处罚因而如何在现行框架内解决共犯脱离的问题也就是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何在值得探究四处理共犯脱离的根据正如上所述国外刑法基本上未就共犯脱离的处理做出明文规定而是留待刑法理论解决现今主要流行以下几种学说共犯关系脱离说该说由日本学者大谷实所提倡认为在共犯关系的场合部分共犯人向其他共犯人表明脱离的意思其他共犯人对此表示认可即便其他共犯人继续完成犯罪也是除脱离者之外的其他共犯人在成立新的共犯关系或犯意基础上实施的应该认为包括脱离者在内的原有共犯关系的影响力已经消除构成共犯关系的脱离大谷实主张脱离犯的成立是由于其行为遮断了因果关系消除了其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大谷实主张的只要能肯定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其他共犯人因此形成新的共犯关系或者产生新的犯意再此基础上实施的行为和结果不应归责于脱离者应当说基本上是妥当的但是在肯定因果关系遮断这一点上未必妥当因为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根据也只能从脱离行为是否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行为与结果的因果性上判断若不能肯定因果性的存在也就难以形成共犯关系的脱离因果关系遮断说因果关系遮断说认为只有将脱离者当初的加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以及心理的因果性遮断的场合才能承认共犯的脱离脱离者对其后的行为及结果不承担责任该理论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提倡得到日本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如今已经成为日本的通说平野龙一指出共犯在中途脱离的场合必须和中止区别开来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首先在正犯着手前教唆者企图说服被教唆者中止犯罪而被教唆者不予接受仍然实施犯罪的场合教唆者没有防止由教唆引起的结果所以无法适用中止的规定但是如果教唆者消除了教唆的效果而被教唆者基于自己的意思决心将犯罪进行到底的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教唆者不应作为教唆犯承担责任其次正犯基于被教唆着手实行犯罪后若教唆犯或者部分正犯只是单方脱离的对随后其他共犯实施的行为还是应承担责任但若是因为一方的说服使得对方一度中止犯罪后对方又基于自己的意思继续实施犯罪的脱离者对于脱离前的行为承担中止犯的责任不对脱离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场合是因为脱离者的行为与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还是不能把此说作为脱离共犯关系的判断标准因为因果关系分为物理和心理的因果关系要切断脱离者的犯罪行为与结果物理的因果关系也许并不难但要切断两者之间心理的因果关系则并不是在所有的场合都能办到心理的因果关系是没有实质性的东西作为寄主的一种类型笔者对因果关系遮断说表示怀疑在将因果性作为脱离的判断标注时几乎所有的场合都难以认定为脱离惹起说日本学者山口厚认为从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因果共犯论惹起说立场出发共犯对自己的共犯行为欠缺因果关系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不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实施了共犯行为如果后来除去了犯罪促进效果使与随后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被认为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或者解消正犯或者其他共犯人所引起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脱离者不承担作为共犯的责任这种切断了共犯因果关系的现象就是刑法理论上的共犯关系的脱离或者共犯关系解消在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场合若是发生在正犯着手实行犯罪前除可能承担预备责任外不承担刑事责任在着手实行后既遂之前脱离的脱离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罪责笔者认为由于因果共犯论牢牢抓住法益侵害这一主轴把握共犯的处罚根据认为正犯是直接侵犯法益共犯是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而间接共同侵害法益正犯与共犯没有质的不同所不同的只是侵害法益的方式因果共犯论由于契合了当代刑法法益侵害说的主流立场而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二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及标准一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要件主观要件脱离犯自动放弃犯意国内有学者认为在共犯脱离的情形中只要行为人基于己意中止共同犯罪客观上脱离了共犯关系即使其他共犯仍完成了犯罪也应当对其以中止犯论处依法对脱离者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甲男和乙男欲强奸丙女乙男因为丙女的苦苦哀求决定放弃奸淫对甲男说我们走吧随即独自离去后甲男单独强奸了丙女乙男中止了自己的奸淫行为虽没能阻止强奸既遂结果的发生仍然可以以强奸中止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做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笔者认为既然脱离者在处理上不承担共犯关系责任那么就应对其成立要件做出严格的限制即脱离者应自动放弃犯意但关于自动性德日刑法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四种学说而我国理论界关于自动性的观点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是指在行为人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这表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能够完成犯罪即使客观上难以完成犯罪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客观要件脱离犯切断自己的实行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脱离犯切断自己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其先前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因果性即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将被害人捆绑起来欲强奸乙因为被害人哀怨的眼神而决定放弃奸淫并劝阻甲不要实施奸淫但被甲当场打晕脱离者乙虽具有任意性但由于并未有效地撤回先前的共同捆绑行为的原因力作用仍与随后发生的奸淫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难以成立有效的脱基于脱离犯断自己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此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或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将脱离行为分为消极的脱离行为与积极的脱离行为前者是指脱离者将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传达给对方或者单纯地撤回自己的加工行为如帮助者将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就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所谓积极的脱离行为就是指脱离者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为此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这种脱离行为是针对支配型的共同犯罪人而言的即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领导指挥主动等地位或作用的共同犯罪人由于这类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因此不同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人他们还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将自己给予犯罪实行的效果予以消除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时间要件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关于共犯关系脱离的成立阶段曾有学者提出三个阶段即在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前直接实行者实施犯罪后既遂后的继续犯场合笔者认为这仅是从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在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有脱离共犯关系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但这种脱离行为是否能彻底地解除共犯关系是需要进行实质地判断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实行者已着手实施犯罪共犯关系就不能解除如日本著名的日元案甲与乙一起到宅抢劫被害人可怜兮兮地对甲乙说我家是穷教员家中除了日元的公款外就只剩下日元了甲当即白表示公款我们不要对乙说我们离开吧便独自走出了房间大约分钟后乙也走出来对甲说你这种菩萨心肠干不了大事我把日元拿来了对此日本最高法院判定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的共同正犯甲之所以构成既遂是因为其没有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性但是只要有效地撤回原因力共犯关系的脱离可以发生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具体可以分为着手前的脱离与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甲乙两人密谋偷车由甲提供万能钥匙来到车前由于甲害怕刑法的处罚就把万能钥匙要回来便离开乙想这不符合自己的作风便用砖头打坏车窗将车偷走甲有效地撤回提供万能钥匙的原因力与乙最终偷走车之间的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构成着手前的脱离仅在犯罪预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后脱离那么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责任如甲乙两人密谋偷车由甲提供万能钥匙当两个人打开车门时由于害怕刑法的处罚就把乙拖出来便说不想偷了害怕法律的制裁乙想这不符合自己的作风便用砖头打坏车窗将车偷走甲有效地撤回提供万能钥匙与和乙一起打开车门的的原因力与乙最终偷走车之间的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构成着手后的脱离仅在犯罪未遂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虽然在复杂的共同犯罪中一直主张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理论但是只要部分共犯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使其先前的行为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即使由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其也能构成共犯关系的脱离因此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可以发生共犯关系成立至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阶段二共犯关系脱离成立的标准在的共同犯罪中我国一直主张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和部分行为整体责任的理论根据该理论一旦共犯关系形成就很难从中脱离出来但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停止犯罪或者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由于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能成立中止犯如果让其与其他共犯人一样承担既遂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使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违反了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具有不公平性本文认为从法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共犯处罚的根据只能是侵害法益既然共犯受处罚的根据在于侵害法益或者说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性那么否定共犯的可罚性也应从否定共犯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着手如果脱离者的脱离行为有效地撤回原因力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行为及结果之间不具因果关系那么脱离者就只对脱离前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对于脱离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要做到有效撤回原因力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脱离犯必须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第二脱离犯必须解除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共犯关系第三脱离犯必须有效撤回其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贡献力三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对于脱离后其他犯罪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脱离者不承担共犯责任这与共犯处罚的根据密切相关关于共犯处罚的根据理论上有责任共犯说行为价值惹起说惹起说等不同观点但在对待脱离犯的刑事责任上则无论根据哪一种理论都可以得出脱离犯不对其他的共犯人犯罪行为负共犯责任的结论根据这一理论在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下脱离犯不仅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意思联络而且给予他人实行犯罪的效果予以消除因此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对于脱离犯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处罚的这有理论上的依据和刑事政策上的考虑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的要求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从轻处罚共犯关系脱离这一现象在我国也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对共犯关系的脱离做出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共犯脱离的现象仍然要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法官都是将共犯关系的脱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脱离者予以从宽处理从而导致处罚结果的随意性一我国刑事法律引入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必要性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共犯关系脱离条件的部分人往往按照以下两种做法予以评价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认定为从犯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做法是存在局限性的第二种做法是将此部分人按照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是这样的做法同样存在缺陷虽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得到减轻但是仍然认定其对于脱离后的结果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法官判案标准不一因此有必要引入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在我国具有其独特的机能第一弥补中止犯条件过于苛刻的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犯关系中脱离者对于防止犯罪以及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不能达到有效性但这部分共同犯罪人既然为共同犯罪中止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人身危险性较之于促使犯罪达到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已经大大降低处以同等之刑不合情理处罚过重在这个似是而非的两难选择之处还有第三中选择那就是建立共犯关系脱离的制度对为中止共同犯罪做出努力的共犯人设立合适的刑法处罚第二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法理论中对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犯罪的成立不仅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刑事责任程度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行为客观危害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可以看出脱离犯若与续存的共犯人同样承担既遂的责任则承认了脱离者若与续存的共犯人主观罪过及其人身危险性具有同等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与罪犯的刑事责任和罪行轻重相适应但由于我国目前对共犯是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处罚而此种处罚规则又明显违反此原则二我国刑事法律对共犯关系脱离制度的选择方式从世界各国刑法规定来看多数国家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作明文规定只是司法实践的解释问题如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对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及责任认定作了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立法方式一是规定在总则中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该法第条第项第款规定在实行犯罪之前终止共犯关系且将共犯关系给予实行犯罪之效果完全予以消灭或给予执法机关适时警告或以其他方式阻止其罪之实行做适当的努力不能作为他人所实行之罪之共犯二是规定在分则中这是针对特定的共同犯罪制定的如法国年刑法典第条规定恐怖活动之正犯或共犯如其告知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从而得以制止犯罪行为或者得以避免犯罪造成人员残废或永久性残疾且在相应的场合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的其所受自由刑减半三是总分结构式即既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又对分则中的共同犯罪专门作出规定这样的立法体例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如年的西德刑法典第条规定犯罪之不发生非由于中止者之所致或犯罪之发生与中止以前加工行为无关者如中止者确曾因己意而尽力谋犯罪之防止亦足免罚同时分则第条对脱离犯罪集团作了规定如自动将其所知犯罪行为之计划于尚可阻止其实施之适当时机报告官署者法院得依其判断减轻或免除在上述三种立法体例中哪一种立法体例比较适当呢仅在总则中作出一般性规定固然具有其长处但是由于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的共同犯罪形式必将不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有组织犯罪毕竟有组织犯罪的惩治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的重点分则性规定虽然突出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但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缺乏规定比较起来总分则结合式就比较可取它可以克服两者的缺陷同时又取两者之长这种总分结合式立法体例既能为犯罪人再次搭设一条黄金桥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又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打击有组织犯罪具体而言首先在总则中规定对共犯关系脱离者处罚的一般性原则原则性的规定具有更大的普适性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法律因社会的形势而不断的修改其次对分则中特定的共犯关系脱离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有利于重点打击特定的共同犯罪类型尤其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在分则中具体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范围不能太宽泛只能是几类严重危害社会的共同犯罪形式最后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犯罪类型从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减少法院裁决的任意性结语通过本文学习型的介绍和研究在我国引入共犯关系的脱离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笔者呼吁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研究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丰富和完善我国共犯论体系同时与犯罪中止设立的初衷一样也为犯罪人再次搭设一条黄金桥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打击有组织犯罪参考文献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二版成文堂年版第页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增补版有裴阁年版第页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年版第页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有裴阁年版第页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金泽刚论共犯关系之脱离法学研究年版第期平野龙一刑法总论有裴阁年版第页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与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版年版第页张平论共犯关系的脱离之根据学术界年第期第页赵慧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法学评论年第期第页马克昌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年版第页刘凌梅帮助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赵慧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法学评论年第期第页最判年月日刑集卷号页杨大康论部分共犯中途退出的法律效果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月第页刘光楚论共犯关系的脱离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月第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年第页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第页金泽刚论共犯关系之脱离法学研究年第期第页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年第页致谢四年的大学生涯由于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然结束首先感谢所有曾经教育和培养过我的老师们感谢他们交给我学习知识的方法和教会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在这次可以真心表达情感的机会中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卢燕对我的论文的指导论文中凝聚了卢老师的心血卢老师严谨的学风不断进取的精神真诚的为人以及幽默风趣的谈吐深深地影响着我使我时常能为有这样一位恩师而感到幸运和骄傲在我论文的撰写过程中卢老师给予了我无私的教诲和宝贵的建议在此感激有加深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