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后抢劫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构成中途知情者参与后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没有参与实施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实施后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共同实施前行为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的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判断另一方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的应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有责任者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无责任者以缺乏责任为由不以犯罪论处关键词共同犯罪事后抢劫共犯刑法第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称为事后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由于本罪的构造是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前行为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盗窃为例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后行为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暴力为例而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其中的前行为或者后行为于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就其中的若干类型作初步探讨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甲盗窃了被害人的财物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