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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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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刑法论文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常见多发且情形复杂刑法第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而对于搞公安工作的同志来讲罪与非罪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前者是第一层次的概念后者是第二层次的概念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具有刑罚应罚性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纷繁芜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只是一个第二层次的概念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分则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暴力手段的下限问题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这个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争论后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学者文章论述不多实际工作的同志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但无论是这些国家还是对此法无明文规定的中国理论界是存有不同见解的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荒唐的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三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动财是否构成抢劫罪对于胁迫的传统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积极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人以不救相要挟意图取财如当班医生对于生命垂危的病人以不救护相要挟要求病人或其家属亲友当场交付财物因行为人的原因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行为人以不救助要挟取财这种情况又有两种表现行为人主观上一开始就计划好以此为手段劫财客观上积极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人身处于危险状态然后以不作为相要挟这实际上是一种作为的要挟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人身危险状态后如行为人把一盲人带上独木桥临时起意以不救助要挟图财因自然力或被害人自身原因补害人处于危险状态无法定义务的人以不救助要胁取财除了第三种情况因为行为人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无义务则无犯罪其要挟取财行为属于道德政纪党纪而非刑法调整范围所得财物应作不当得利返还之外前两者情况笔者认为应定为抢劫罪理由如下对胁迫的传统理解并不能作为司法实践的法律根据只有现行法条规定才是定罪判刑的唯一法律根据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之分胁迫便有作为的胁迫与不作为的胁迫之分法条并没有明确否定不作为的胁迫如果只因实际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理解便排除法条并不明确排除的不作为胁迫这是于法不符的不作为的胁迫劫财具有与作为的胁迫劫财相当的甚至是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譬如医生对一生命垂危病人实施手术在开膛剖腹之后突然以不继续手术要挟取财病人在此种情况下生命已危在旦夕医生的这一种不作为已严重危及了该病人的生命安全其家属亲友百般无奈之下奉以钱财公民的财产权又受到侵犯该医生此种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难道低于虽以暴力相威胁但并末造成实然性人身伤害后果的作为胁迫劫财吗以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之所以成立抢劫最关键的原因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实践中往往对上文所举例子定为间接故意的杀人或索贿等罪都没有准确反映出此种犯罪行为对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客体的侵害以及不作为的胁迫与当场劫财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内在联系因此定性都不准确对胁迫的另一个一般理解是胁迫方式的明示性如行为人以语言明确表示暴力内容并要求被害人交出财物但暗示的胁迫取财是否构成抢劫呢笔者以为这需要分情况不同对待行为人以暗示胁迫当场取财而被胁迫人并未交付财物这一种情况要么是行为人暗示手段不足以传达胁迫内容要么就是虽然暗示手段足以传达胁迫内容但因为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控制不足以达到令其不敢不交出财物的程度这两种情况虽然都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但因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所造成的危害都较轻微以不定抢劫罪为妥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暗示胁迫手段较为严重尽管被害人并未交付财物也应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以暗示胁迫意图当场取财而被害人因精神恐惧而当场交付财物笔者以为应以抢劫罪论处理由如下胁迫劫财是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而不敢反抗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刑法条文并没有排除暗示胁迫手段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抢劫故意客观上实施暗示的胁迫手段而且从被害人交付财物这一情节来看这一种暗示的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强制已达到使其不敢反抗而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因此完全符合胁迫劫财的本质特征明示跟暗示只不过是胁迫内容的方式不同暗示只是相对于明示来讲行为人以劫财为目的而且达到了这一目的那么这一种暗示无论如何都是足以传达暴力威胁内容的因此暗示跟明示实际上并无本质区别从实际情形看存在大量的以暗示胁迫劫财的方式笔者在办案中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以曾某为首的五人团伙经常在温岭市泽国镇对外地打工者敲诈勒索暴力抢劫某日曾某等人看到江西籍小工李某曾某提出抢点钱用用团伙五人遂一言不发上前围住李某李某知道曾某等人向来敲诈抢劫无恶不作也知道曾某等人此次的用意因惧怕招其殴打只好拿出五十元钱交于曾某遂得以解围此案温岭市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笔者认为不妥如果类似这样的暗示胁迫劫财都得不到处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就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还会钻法律的空子千方百计变明示的胁迫为暗示的胁迫借以逃脱打击值得一提的是新刑法在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作出新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制订本条时就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在实施抢夺罪中仅仅由于行为人携带凶器即便没有使用甚至没有出示就转而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混淆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实质界限但立法者考虑到携带凶器抢夺较之一般的抢夺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这类犯罪案件为数不少有时的确难以区分行为人携带的凶器是否对被害人构成了胁迫这里立法者就考虑到行为人携带的凶器虽然在某些时候没有使用或者出示但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暗示性的胁迫而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借助这一种暗示性来否认其抢劫故意而司法人员又极难认定因此为了从重打击这样一类犯罪新刑法增设了此规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立法者承认暗示性胁迫抢劫存在的立法意图四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传统的理解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看法认为抢劫罪中财物不包括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把不动产如房屋排除在抢劫罪对象之外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正如上文论述的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是这一行为对人身权与财产权侵害的综合侵占不动产相对于侵占动产来讲不动产因其本身特征不可移动其财产权恢复是轻而易举的因此这一种行为与抢劫动产的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实际情形中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非法侵占不动产这样的案例是少之又少对这一类少之又少的情形作立法规定这样的法律形同虚设并无多大意义而且实践中偶而出现严重暴力侵占不动产的案件亦可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加以惩戒所以把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对象之外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不加分析地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服务报酬等一概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仅仅按传统做法而无法理及法律依据定罪判刑是没有说服力的这样的案例甲乘坐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为拒付十元车费遂拿出一把水果刀抵住司机的脖子威胁道还不快走我一刀捅死你司机因害怕而驾车离开在类似这样的案件中甲拒付的车费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与甲用刀抵住司机的脖子并从其口袋里掏出十元钱这样的情形相比两者的行为本质与社会危害性并无多大差异对这一类法无明文规定而又存在争议的问题对于我们搞实际工作的同志来讲最关键的是准确把握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如何把握呢从宏观角度讲要以立法精神为指导因为抢劫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与财产权的犯罪古今中外的立法都是从重打击的从原则角度讲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一个法律条文中的每一个词语都是存在于这个条文和整部法律之中的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从民法角度看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从刑法角度看我们可以从其它财产型犯罪如盗窃罪关于盗窃对象的一些规定来推断对财物的理解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一法条明确表明了立法者对财物的理解民法上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观点亦适用于刑法司法实践中盗窃他人不加密码的存折我们亦是作为盗窃罪来处理的实际上银行存折并不是一种动产而是持有人对于银行的一种债权体现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同样是财产型犯罪对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与对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出两个不同的理解这是不符合法律内在的逻辑联系的从理解立法原意的具体方法角度讲扩张理解是一个重要的方法例如推土机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交通工具因此一般而言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章驾驶推土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应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但是推土机也具有交通运行的功能如果行为人驾驶推土机在公路上行驶时肇事那就可能把它看成是一种交通工具对行为人应按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在这里对交通工具就作了了扩大范围的理解即把一般意义上不是交通工具的推土机也理解为交通工具的一种扩张法条意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所要扩张的条文或词语与被扩张进来的东西不是同级并列关系而是属种关系或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财产与财产性利益这一对概念同样是一个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理解抢劫罪的对象财物时包括财产性利益并不违反扩张解释的规则实际情形中大量存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拒付报酬的行为大量存在因为执法者囿于计划经济年代对抢劫罪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公民的这一类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刑法要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树立服务于经济的意识特别是我们搞实际工作的同志更不能抱着对法条的过时理解固步自封对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获得财产性利益之行为定性为抢劫罪亦是有国外立法例可循的如日本韩国的刑法有些国家即使不定以抢劫罪亦认定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而定以其它罪名如泰国刑法定义为恐吓取财罪阿尔巴尼亚刑法定为勒索罪与我国司法实践认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大不相同五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实际情形中常出现如下情形甲已同行丙对已施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逼迫甲当场交付财物甲恐已的人身遭到伤害被迫当场交付财物对这样的行为有人认为应定为绑架勒索罪但绑架勒索罪具有空间的位移特征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指定时间地点要求他人交付财物案例中这样当场暴力胁迫取财的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从民法角度理解甲因已处于人身危险境地而向甲交付财物后就产生了甲之于已的债权因此丙的行为貌似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实际上侵犯了已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且根据刑法规定绑架勒索罪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类似丙这样的行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有过重之嫌在快要结束本文时笔者认为有必要提一下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颇为流行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这一原则要求对于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道德的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不足以控制时才将其在刑法中予以禁止因为本文论述了许多实际情形存在且构成犯罪而司法实践并未视为犯罪的情形所以是否有违这个原则呢笔者认为并不违背这里关键要全面理解谦抑原则这一原则固然包括了非犯罪化即通过立法把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但社会危害不大没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再在刑法中加以禁止又包括犯罪化即通过立法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道德和其它法律手段不足以控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就非犯罪化而言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虽然有个别可以废除但主要的问题还不是非犯罪化而是犯罪化尤其是经济犯罪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产生了大量的商品经济特有的犯罪而这些经济犯罪在现行刑法中都没有规定因而当务之急是予以犯罪化注释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陈兴良主编新旧刑法比较研究废改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页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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