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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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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不到你了 上传于:2024-08-27
关于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论文论文关键词依法治校行政法程序论文摘要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依照行政法的要求对该活动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限制以实现该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合理化要求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也开始介入学校这个特殊的领域依法治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个学校每个教育管理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10年前某学生因非法同居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今天学校却因此面临被诉的风险10年前学校不授予某学生学位可以被视为行使自主管理权可是今天司法机关已经开始介入此类纠纷之中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当今的法治思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非教育专家的法官主动大规模地介入学校教育领域从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挑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笔者认为当前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则与思想进行各种教育管理活动将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实处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程序公正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二教育优先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主权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参考文献王锡锌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J法商研究20001824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73374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315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565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161173胡肖华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J法商研究20013438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3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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