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文书”的几点思考
关于“补文书”的几点思考
文章标题: 关于“补文书”的几点思考
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对湖北省广水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乱执法、乱收费以及补文书的报道中。片中
行政相对人说“他们是执法部门,若不起,我们敢怒而不
敢言,来了就收钱,也不知道是啥钱。”更不可思议的是,
当中央台记者拿出现场笔录,问相对人签名的事,相对人
立即回答:“这不是我签的字,是他们〈指执法人员) 签
的”,并当场写下自己的名字,经核对笔迹确实不是行政相
对人自己签的。当记者采访该市局的副局长时,这位副局
长说“这个现场笔录是后来补的”我观看此片后,心情非
党沉重,久久地不能平静,大概是因为同是“质监人”的
缘故吧。由此引起我对“补文书”的几点思考:
一、“补文书”之说的成因
我们都知道,行政执法案卷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结束
整个过程的真实的原始记录。行政执法案卷包括多种文书,
如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登记封存通知书、案件讨论笔录
等等。这些文书作为我们行政执法部门的第一手资料和证
据,制作成案卷而被保存下来。行政执法案卷是与罚没票
据一一对应的,而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未把诸如现场
笔录或调查笔录做好,行政相对人应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实
并签署意见和姓名的,待回来完善案卷时,再写一个笔录,
就成了并非原始之文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补文
书”了。
二、“补文书”的路还能走多远
问题出来了,并被曝光了,难道我们在痛定思痛之余,
仅仅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吗? 难道我们不该深刻查找原
因吗? 我认为导致补文书的原因有:
a) 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些行政执法人员,
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缺乏执法所必需的基
本法律知识,执法能力不强、水平不高,不懂法却在执
法,不熟悉办案程序却在办案。
b) 行政执法人员态度不端正。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特别
是在一线的执法人员,置上级三令五申于不顾,重实体,
轻程序,重结果,轻善后,认为行政执法罚款是目的,罚
了款,案子就结了,当场不书写笔录或现场处罚决定书,
回头在案卷中补齐文书,整理好卷宗,这个案件也就算可
以了。
c) 行政执法监督不力。当中央台记者问广水市质监局
一副局长,这些笔录上的名字是谁签的,那位副局长说,
这是代签的,文书是后来补上的。这个事件暴露出一个问
题,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补”的文书是众所周知、心知肚
明的,领导也知道这个事,那么这个责任在谁呢? 恐怕不
仅仅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事,同时也是领导监督不力吧
三、这个问题是通病吗
古人云: 千里之堤,溃于蚊穴。代别人签字或回来补
一张文书,在执法人员看来也许是微乎其微的小事,没什
么大不了的,然而,正是缘于此,一旦这个案件引起行政
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你将拿什么去对夭公堂,不明自
喻,这场官司已经败北了。我不敢断言,代签或补文书是
执法部门一个通病还是极个别现象。但愿不是通病吧!
四、如何杜绝再出现补文书这类事件
问题出了,就要找准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坚决杜绝
这类问题的发生。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根治其症结
a) 以提高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为切入点。
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加强本部门法律、法规、业务知
识的学习,还要学习其他部门的法律,要熟悉各种文书的
制作。要做个执法的行家里手,不要做个门外汉,要正确
区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那种认为只需要工作,不需要学
习的人员与日益发展变化的社会是跟不上的,就只能落伍、
掉队。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理论修养和执法水平,文明执法
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提
升质监系统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形象。
b )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