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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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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缘浅 上传于:2024-08-22
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民法论文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性障碍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错位现象对经济基础的追求超过了爱情本身也为婚姻的不幸埋下了祸根正如恩格斯所言婚姻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都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专权离婚和禁止离婚阶段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制度法律把离婚的请求权只赋予丈夫妻子无此权利同样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也主张婚姻不解除主义夫妻关系恶劣不能共同生活的只能别居不能离婚二是限制离婚阶段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婚姻自由口号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行离婚自由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在建立之初法律一方面同意离婚另一方面又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如规定只有在一方有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下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才能允许在法定理由之外夫妻双方不享有离婚请求权三是离婚自由阶段自上个世纪年代以来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变化许多国家相继进行离婚制度改革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行了西方世界第一部自由离婚原则的离婚法案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是裁判离婚的唯一理由到年美国有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不同程度的采纳了无过错离婚的理由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离婚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过错原则模式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的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婚姻法目前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较少二是无过错原则模式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的客观事实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不愿意共同生活的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事实主要包括精神病恶疾性无能分居等如法国民法典第条联邦德国婚姻法第条的规定三是破裂原则又称自由离婚主义其根本特点是不问离婚的具体事由如何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已难以共同生活法院确认婚姻关系已破裂到无法挽回的程度即可判决离婚二对离婚自由的初步分析自从中国婚姻法颁布以来中国婚姻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我国的结婚制度离婚制度也同样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拿结婚制度来说自从年月日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实施后结婚完全成为私事结婚不再需要出具单位的未婚证明同时国家也不再强制进行婚前身体情况检查结婚实现了由国家审批向国家确认的转轨实行注册婚姻制度真正实现了结婚是不需要理由的理想婚姻是感情的产物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方面恋爱是感性的结婚时除了两情相悦之外已无须别的理由父母或他人的意见已无法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梁山伯与祝英台式的悲剧在现代社会越来越难以发生婚姻自由是人类自由幸福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齿轮从前面提供的材料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实现了离婚自由即根据婚姻关系破裂原则来处理离婚问题给当事人在婚姻人身关系上以最大的自主权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上以最大的自主权各国对离婚的干预主要在于对婚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育关系的处理以避免离婚对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动荡我国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也是出于对离婚后果的顾虑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但是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结婚不需要理由也注定了离婚是随时的事情在民政部门进行协议离婚的也不需要出具充分的理由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成为离婚的人最一般的陈述民政部门也不会对此进行审查更不会做调解工作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而在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该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接着第条又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个条件具备其中一条法院就可直接判决离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存在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感情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正如庄子所言尔非鱼焉知鱼之乐长期以来法官的主观判断决定了当事人之间感情的破裂程度离婚成为法律授予法官许可的权利这使很多尘缘已尽的夫妻不得不多次踏入法院的大门以证明感情破裂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虽然有多名学者提出以婚姻关系破裂代替感情破裂标准但为了便于群众理解新婚姻法在修改后仍然采用了感情破裂标准只不过加入了一些客观判断的内容对离婚案件不需要理由的另一个判断来自于法院的实践当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询问法官为何判决不准离婚时法官往往语焉不详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中纵览改判的案件笔者还没有看到一审判决准予离婚二审判决不准离婚的而往往是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改判准予离婚的或者对财产侵害及子女抚养进行改判另外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再审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再审的不对婚姻关系再审只对其他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再审这也证明了笔者的判断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不存在错误问题离婚是不能用硬性标准来衡量的因为我今天爱你和你结婚明天可以不爱你和你离婚因为人也是动物有他感性的一面对夫妻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问题因属于法律技术问题和社会伦理问题需要加以理性判断法律也能够判断而感情问题法律不能越俎代疱除非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即当事人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的意识和情感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能提供帮助的是为他选择合适的代理人而不是限制另一方离婚的诉求三法官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分析对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官不会拒绝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判决离婚也在情理之列但当一方当事人在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时法官往往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不准离婚因为如果感情破裂为何另一方当事人还爱的死去活来甚至以各种手段威胁法官如果判决离婚将如何报复法院和法官法官是因为害怕当事人报复吗实践证明不是因为没有离不掉的婚法官也不能不办离婚案件因为总有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所以对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迟早要判离威胁起不到多大作用法官判决不准离婚往往基于如下的考虑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在某些条件下不能起诉离婚或不能离婚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无新的理由不得起诉离婚在上述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或判决离婚的二是传统法官工作习惯传承的结果劝和不劝分和为贵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和思维模式鼓励当事人离婚的法官很少而调解或劝说当事人不离婚的占多数年长的法官往往会将他们审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传授给年轻的法官而审理离婚案件社会效果的好坏在于经验而不在于知识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尤其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来处理感情问题在首次到法院离婚有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当然要不存在婚姻法第条规定的种情形一方面由于婚姻法授予法官此项权利另外感情问题需要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可能是暂的非根本性的出于对离婚的慎重法官养成了首次离婚不判离的传统给夫妻双方留出缓和的空间另一方面因为首次不判离可能社会效果较好矛盾不至于激化而且案件不会办错法官不至于受错案追究的困扰三是由于法官的业务水平问题笔者作为法官在美国访问期间曾被美国一同行感佩中国的法官水平高没结过婚的年轻法官可以办离婚案子离婚案件中决定离不离婚并不困难难点在于财产侵害和子女抚养尤其是财产分割决定离婚的夫妻家庭财产并不十分透明法院有时非常难以查清财产的多少给分割财产造成困难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财产形式多样化股权债权物权与婚姻关系的交融加剧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为了迫使当事人调解或回避处理该类案件的矛盾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从而回避了财产分割问题降低了离婚案件处理的难度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官判决不准离婚与夫妻感情破裂问题基本无关四限制离婚自由的因素之法理分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除了受中国传统思想从一而终影响外还有其他重要的因素如对不忠诚于婚姻一方进行道德惩罚和出于社会效果考虑笔者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既不能实现道德上的惩罚也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更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限制离婚与处罚道德犯罪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与日俱增同时传媒的发达和网络的兴起也拓宽了人们的生活视野异性之间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也带来了婚姻的危机和离婚高潮的涌现在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插足现象较为普遍女性往往成为受害者随着私家侦探等调查机构的出现虽然公安机关依然认定其为非法的夫妻一方获取对方不忠诚信息的机会较多成本也不断降低使得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面临幕后第三者的尴尬虽然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离婚有过错时法院可以在财产侵害时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实际上法院将给企图离婚后急于同第三者结婚的一方给以精神上的制裁满足离婚另一方的要求即不离婚法官成为处罚思想犯的执行者道德水平问题属于社会舆论调整的范围离婚的频率虽然可能反映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但我们不能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否则将会泛道德化进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为法律的要求只是最基本的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对于离婚自由我们不能限制但对于在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法律可以体现对其的惩戒即对其家庭财产在侵害时予以减少让无过错方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和精神安慰同时在一方对家庭不忠诚时再维持死亡的婚姻对双方都是不幸的不管一方是多么爱对方即使拖延一年半载想离婚的一方仍然可以到法院离婚法院也不能再次阻止其离婚请求与其最后法院还要判决当事人离婚不如在开始就答应当事人的要求限制离婚并不能达到好的社会效果除了个别对离婚有过激反映的当事人以外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比较理性的对离婚暂时接受不了时间长了人的感情自然会发生变化离婚对家庭孩子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离婚时必须对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所以也没有必要有后顾之忧离婚在带来一个家庭不幸的同时会带来另一个家庭的幸福夫妻没有感情而勉强维持的婚姻才是真正不幸福的离婚多了社会效果不好只是暂时现象就像潮起潮落一样符合人类社会的规律很多时候离婚的社会效果问题是老人对子女牵挂的托词是传统的思维在作祟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保障水平的提高离婚对个人的影响越来越小离婚的社会效果不应成为制约自由离婚的主要因素限制离婚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法院在当事人起诉时判决不准离婚并不能降低司法成本相反法院在一定时期后还要受理当事人的再次离婚请求对同样的事情进行再次审理但不能再次得出感情很好或未破裂的结论因为感情未破裂怎能再次到法院要求离婚而且婚姻法也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法定判断标准符合该标准法院也不能阻拦离婚因此法院实际上用两次甚至三次的工作量处理的仍是一个离婚问题当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五结语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应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只是由于夫妻双方在恋爱结婚时是双方合意两情相悦的而在到法院离婚时可能有一方不情愿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人们在离婚时或许会担心能否再找到如意的郎君或佳人对自己的不信任或对另一方的爱恨情仇导致了一方当事人对离婚的畏惧和退缩或许法院为了给离婚的当事人清醒和思考的机会牢牢的抓住不准离婚的缰绳但法院频繁的不准离婚也可能早就不符合当事人的心意法院保守的感情思维或许到了该反思的时候了每次检查案件发现大量不准离婚的判决我都觉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离婚的破裂主义原则在中国真正实行才能解放法官的思维使法官不至于过多的为他人担忧从而给更多的人离婚自由注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而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页陈明侠薛宁兰关于离婚自由与我国裁判离婚标准的几点思考载于妇女研究论坛年第期参见白洁离婚标准新探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潘峰婚姻关系破裂应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载于云南法学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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