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自由的法社会学思考民法论文离婚标准问题是困扰法院工作多年的老问题对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讨论也已讨论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问题也先后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断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更加人性化使不幸的家庭尽快分离使走错围城的人能够迷途知返但是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并不够人性化还有很多制度性障碍阻挡了很多不幸婚姻的解体一关于离婚认识的历史变迁及立法模式离婚在中国古代乃至近代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在古代中国女同志是没有离婚自由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千年古训一直束缚着中国妇女的命运唐朝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更体现了中国男权社会的特征一直到近代婉容与溥仪皇帝的离婚开了上流社会离婚革命的先河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性的解放但是大规模离婚的浪潮还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对婚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注重婚姻生活的精神内涵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但是长期以来在我国结婚并不是真正自由的在古代结婚因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近现代社会由于男女经济上的不平等爱情与婚姻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