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婚姻法的思考编者按婚姻法制定至今已有整整50年了在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时刻新婚姻法又将诞生在新法酝酿过程中其中一些条款争议较大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今天离新法出台已为期不远本刊特请有关专家就新法的颁布发表见解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它的功能又直接关连民族的兴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已经先后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法律意识对中国新型的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为基本特征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作为法学研究工作者我由衷地希望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应当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即立法体系完整和科学反映时代进步的精神和中华民族应有的文明特色对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有明确的规范和导向的作用为执法机关提供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经过几年的深入研究和反复讨论国内的法学专家们对中国婚姻法的修改提供了专家建议稿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将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以全面反映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此该法的具体制度应当与民法的规范相协调第三婚姻家庭法应当填补立法的空白完善结婚制度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补充家庭领域的具体制度补充离婚制度的条款增加对一国两制下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调整规范第四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中国婚姻法已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尤其是对结婚制度夫妻人身权制度夫妻财产权制度和离婚制度的修改已成为热点问题结婚关于结婚制度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结婚制度的立法宗旨应当是确实保证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充分实现有效地维护一夫一妻制建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关系因此在结婚条件方面首先应当引入婚姻行为能力的概念明确规定已达法定婚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才具备婚姻行为能力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申请结婚者的范围即未婚者丧偶者离婚者再次对结婚的禁止情形的规定应反映现代社会对保障公民健康权的要求关于结婚程序婚姻家庭法应当有如下新的规定第一为了提高公民对结婚行为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意识立法中应明确授权公民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举行结婚仪式第二为保证婚姻登记的质量应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但允许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偏远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基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第三为防止干涉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发生应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不适用代理第四应当设立结婚公告制度以体现结婚行为的公示性和合法的社会监督婚姻家庭法在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时应当规定下列内容第一列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双方结婚系非自愿未达法定婚龄重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禁止结婚的疾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第二应确认无效婚姻的请求权行使者和行使时间限制第三应规定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第四应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在夫妻人身权制度方面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应当是反映现代社会调整夫妻关系的规律性要求即建立平等互爱文明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幸福推动社会进步夫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于夫妻身份权的提法人们并不感到陌生但对是否把配偶权的概念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其实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夫妻身份权与配偶权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是一致的两种权利的表达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异我认为在婚姻家庭法中使用配偶权的概念并无不妥而且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内容即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亲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生活权排除防害配偶权的权利和家事代理权财产在夫妻财产权制度方面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夫妻财产权制度必须考虑如下社会情况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权制度中国公民的物质保障仍然离不开家庭的经济活动离不开婚姻家庭财产制因此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应当坚持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民意思自治相结合另外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离不开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因此设计夫妻财产制应当与正在起草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适应例如为确保交易安全法律上应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应当反映具有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例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和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构成中的相应比例的观念等等对夫妻财产权的内容婚姻家庭法仍然应当规定为三项即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抚养权和夫妻财产继承权其中关键问题是夫妻财产所有权我认为关于夫妻之间选择何种财产制法律既应规定某些强制性规则又要尊重公民本人的选择赋予婚姻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首先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婚姻家庭法应当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应当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以一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的除外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其次公民个人财产所得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财产所有权结构体系中不容否定的权利形态婚姻家庭法亦不例外因此婚姻家庭法应当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列举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需的专用财产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一方专用的衣物和其他生活用品其他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再次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出可以选择的约定财产制方案最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保护交易安全婚姻家庭法还应当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关于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离婚制度方面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离婚制度应当体现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弱者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和具体法律措施的可操作性离婚在规定离婚登记制度时立法中应当增设规定对当事人离婚申请的审查期这种规定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又可以给当事人慎重考虑其离婚后果的一个必要的时间从而避免草率离婚关于诉讼离婚制度婚姻家庭法应当将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改为离婚案件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以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为了便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操作婚姻家庭法还应当采用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一方有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情事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双方缺乏夫妻感情分居已满三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下落不明在两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一方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婚姻家庭法应当作如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的特有财产在离婚后仍归本人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和抚育子女一方的实际需要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与他们合伙经营的财产等分给一方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和经济帮助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无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下列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个人财产独自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债务规避法律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约定除外其他应由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债务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困难的或因离婚致使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或者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