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