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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绝 上传于:202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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