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