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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结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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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自救 上传于:202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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