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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欢喜 上传于:202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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