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