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