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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改革与婚姻家庭法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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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尽柔情 上传于:2024-08-28
1生育制度改革与婚姻家庭法的完善摘要生育权是夫妇或者个人享有的一项人格权它的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信息知情权全面两孩政策的放开我国人口与生育法作了一定修改这些修改体现了我国尊重生育自主权保护弱势群体开放性的生育理念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我国在一孩背景下制定的许多婚姻家庭法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需要修改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在婚姻法中设专章规定生育制度并对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的解决路径作出全面规定在继承法中将冷冻胚胎纳入继承范围此外本文认为应该放宽收养法中关于收养条件和送养人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关键词生育权婚姻法继承作者简介乌兰图雅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26一生育权概况2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是一项应有权利它具有客观性是人作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的尊严的体现在这种自然权利前提下生育权在法律上也应该得到确认具体而言生育权不属于配偶权也不属于身份权而是属于人格权范畴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学者对生育权的定义可谓众说纷纭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权是夫妇和个人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生育的自由他们有权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间隔生育的方式有获得国家提供教育资料信息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权利人的生育自由权利人同时接受国家相应的限制国际上关于生育权的定义既考虑了生育权这种权利的自由性将主体和内容广泛化而且强调了权利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以及国家对权利人的义务我国与国际上的概念相比虽然在主体的广泛性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逐步开放现实生活中生育情况多种多样对生育权主体的界定也不仅仅停留在已婚夫妇层面上学术界也渐渐承认生育权的主体是每一位公民我国生育权的概念与国际上的概念出现了趋同趋势二生育权的内容1生育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主体一般是夫妻夫妻一方不可能单独完成生育行为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一方有请求另一方配合的权3利另一方应该配合目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生育请求权不属于生育权的内容理由是生育权是支配权从权利类型来看是与请求权相互排斥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生育权是一种支配权但是它的特殊性有别于物权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需要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否则无从谈起2生育决定权生育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生育决定生育孩子的时间个数间隔和方式生育决定权充分体现了生育权的私权特点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的需要受到夫妻另一方和国家政策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生育子女时间数量间隔方式的决定权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二者应该达成合意针对上述事项共同作出决定鉴于女方特殊的身体特点以及女方在怀孕过程中所承受的生理负担和心理负担在不生育问题上女方享有优先决定权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体现的理念一更加注重生育自主权尊重生育自由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标志着我国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均是符合我国生育政策的是合法的新法中增加了有4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对再生子女规定存在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的变化体现了国家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生育自由对生育权限制放开的理念此外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避孕节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实施假节育手术不再属于法律责任范畴前者是国家尊重当事人不生育自主权的体现后者是国家尊重当事人生育自主权的体现二注重保护弱势群体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项规定保障了女职工休假的权利消除了想生二胎而不能享受休假待遇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是对两孩政策放开后在职工权益方面做出的适时调整符合劳动法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宗旨此外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期间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光荣证不消失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这项规定保证了新老政策的衔接保证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实施的公信力生育行为不可逆防止在旧法实施期间生育独生子女而到新法实施期间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妇无经济来源生活无所保障三婚姻家庭法中涉及生育权的几个基本问题5一婚姻与生育的关系在西方教会法的精神中婚姻与生育有着不解之缘婚姻是生育的前提生育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同样地在中国古代二者的关系也是如此到了近代乃至现代婚姻与生育的统一仍是传统和主流但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生育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人造子宫胚胎移植试管婴儿代孕妈妈等远远超出了婚姻的范畴单身妈妈非婚生子女不足为奇生育和婚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国际上将生育权的主体界定为夫妇或者个人也是基于婚姻与生育关系的分离同时也是充分尊重生育自由的体现从我国人口与生育法的修改来看我国也呈现出向尊重生育自由理念转变的趋势这样来看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限制已经不合时宜应该作出修改二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在夫妻之间生育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方均享有生育权如果存在意见不一致或者行为不一致现象双方同时主张各自的生育权就会发生生育权冲突夫妻双方生育权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怀孕之前双方生育意见不一致一方愿意生育另一方不愿意生育或者私自采取避孕措施另一种情形是在怀孕之后双方生6育意见不一致女方隐瞒怀孕的事实或者未经男方同意私自堕胎或者男方强迫女方堕胎从国外立法来看对怀孕前的权利冲突一般贯彻平等协商的精神对怀孕后的权利冲突倾向于保护女方生育权因为胎儿属于母体身体的一部分女方需要经受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压力在价值位阶上女性的生命健康显然高于男性的生育权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即体现了我国在处理生育权冲突问题上保护女方的立法取向三冷冻胚胎继承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江苏无锡首例冷冻胚胎案的判决承认冷冻胚胎的可继承引起了舆论哗然冷冻胚胎是否能够继承首先需要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主体因为它并没有发育成胎儿出生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物因为它具有发育成为生命的潜质杨立新将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笔者认为冷冻胚胎是一种独立有价值可支配的有体物而且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属于具有人格权属性的伦理物既然冷冻胚胎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它应该理所当然属于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继承冷冻胚胎同时寄托了死者生前孕育后代的愿望和死者亲属对其的哀思是其生命的延续允许冷冻胚胎继承可以保证死者配偶生育权的实现或者通过死者亲属对冷冻胚胎行使管理和处分权代位行使7死者的生育权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体外独立培育胚胎的技术冷冻胚胎被男方或者死者的亲属继承后只能依赖代孕方式培育胚胎为了防止继承权的滥用及不必要的生育纠纷有待于国家对代孕协议的引导和监管此外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我国收养法关于送养和收养条件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亦应该及时作出修改四婚姻家庭法的完善一修改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将近亲结婚和患有一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限制条件前者主要是出于优生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对后代身体状况有影响而且有悖纲常后者主要是出于优生和婚姻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防止将遗传性疾病遗传给后代或者将传染性疾病传染给另一方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上述结婚条件的限制过于严格以生育质量来限制婚姻自由或者在结婚之后对生育自由作出过多的限制均不尽合理婚姻法应该掌握婚姻自由与生育质量之间的平衡点笔者认为近亲结婚应该作为禁止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保证婚后不育应该将表兄弟姐妹亲属关系除外我国历来有表兄弟姐妹之间通婚的习惯并无违背伦理道德之处在结婚之后婚姻当事人有不8生育的自由同样地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仍应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但是如果当事人保证婚后不育应该将遗传性疾病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婚后反悔放弃不生育的承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作出询问和记录并联合计生部门限制准生证的发放二明确解决男女双方生育权冲突的途径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为司法实践中解决男女方生育权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协调生育权冲突方面我国婚姻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我们知道夫妻之间生育权冲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怀孕前冲突一种情形是怀孕后冲突在怀孕前男女双方可能会因为主观意愿不同而发生冲突也可能因为客观原因而发生冲突如果是双方对是否生育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律应该规定先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离婚如果是一方有生育能力欠缺通过治疗或者其他方法仍不能解决也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情形请求离婚在女方怀孕后夫妻之间对孩子存留意见的不一致也会发生生育权冲突主要表现为男方强迫女方流产或者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在女方怀孕后男方强迫女方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男方应该赔偿女方的损失在女方怀孕后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的情形仍沿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不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请9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权三在婚姻法中设专章规定生育权生育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内容广泛应该在婚姻法中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定使其成为与结婚离婚相并列的一项重要家庭关系从人口与生育法的修改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已经不提倡晚婚晚育所以婚姻法中应该删除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的规定在生育专章首先规定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权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合法共同行使将婚姻法第十六条移到此处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次对生育权的内容作出列举和解释为权利的行使提供指导再次对生育权冲突的情形和解决途径作出列举为权利救济提供指导具体内容在二中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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