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和疏漏修改婚姻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家庭暴力是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将遏制家庭暴力作为制度性规定纳入其中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一修改婚姻法客观现实的需要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19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一直未加修改其不足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法律名称的界定一般均采用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规定调整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规定了调整家庭关系的条款显然名为婚姻法的1980年法律不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而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律其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很不科学2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导致法律空白较多缺少一些必要的制度规定如前所述1980年婚姻法名为婚姻法实则为婚姻家庭法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又确实存在很多法律空白例如亲属制度婚姻无效制度家庭财产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定制度离婚中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