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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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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微凉 上传于:2024-08-29
关于修改我国婚姻法的探讨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和疏漏修改婚姻法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家庭暴力是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将遏制家庭暴力作为制度性规定纳入其中关键词婚姻法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一修改婚姻法客观现实的需要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19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一直未加修改其不足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法律名称的界定一般均采用法律名称涵盖其所调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命名原则而我国1980年婚姻法在规定调整婚姻关系的同时也规定了调整家庭关系的条款显然名为婚姻法的1980年法律不只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而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律其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很不科学2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导致法律空白较多缺少一些必要的制度规定如前所述1980年婚姻法名为婚姻法实则为婚姻家庭法但是作为婚姻家庭法又确实存在很多法律空白例如亲属制度婚姻无效制度家庭财产制度婚生子女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认定制度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离婚后子女探视制度亲权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碰到有关问题时婚姻法就显得苍白无力致使人们难以找到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保护婚姻当事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家庭关系制度方面的缺陷有不仅缺少如亲权子女认领等必要的法律制度而且即使作出了规定的部分也很不完善例如父母子女关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家庭扶养制度缺少扶养范围扶养顺序扶养方法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有关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对于调整好家庭关系保护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实现家庭的社会职能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发挥家庭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积极作用是很不利的没有规定监护制度这对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4没有规定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联系日益加强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祖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两岸四地间的通婚情况经常发生亲属间往来频繁与此同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的纠纷也大量产生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也仅作了原则规定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制度则在有关的几项规定通知或意见中进行规定法律效力层次太低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涉外及区际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应在婚姻家庭法中有明确具体系统的规定以更好调整涉外及区际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制建设是法制系统基本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婚姻家庭领域里需要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问题婚姻家庭法均应作出相应的明确的规定并且应是相互联系全面系统的但现行婚姻法在当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已是力不从心滞后于时代的发展修改婚姻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前瞻性的全面系统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十分必要二结婚制度缺失和疏漏较多应增补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和空白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不全面二是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具体不完整三是没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不利于惩治违法婚姻为弥补上述缺陷我国结婚制度应增补以下内容1改登记结婚制度为公告登记结婚制度解放后婚姻法和我国的婚姻登记法规都规定了结婚登记制度从而以登记婚取代了仪式婚改革了结婚程序这是改革旧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登记结婚制度的贯彻对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起了重要作用针对有的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隐瞒已婚年龄有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申请结婚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收回结婚证罚款没收虚假证明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对贯彻登记结婚制度无疑都是有效的措施但是对违反登记结婚制度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毕竟都是一种事后制裁如果在违法登记婚姻发生之前能采取依靠群众监督防止违法登记婚姻的发生就会提高登记婚姻的质量国外的公告结婚登记制度正是提高登记结婚质量的一种有效的办法如瑞士和法国的民法典都规定有公告登记结婚制度我国婚姻家庭法可以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除出示有关证件外并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发布公告公告期715天公告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双方不在一个地区的通过双方相应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允许他人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揭发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审查处理把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群众的审查结合起来减少违法婚姻登记提高登记结婚的合法水平2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在亲属的分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根据婚姻法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应禁止他们结婚即使在他们的直系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亦不得结婚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且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如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墨西哥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都有所规定在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中除了自然血亲和拟制的直系血亲应禁止结婚以外一定范围以内的拟制旁系血亲亦有禁止结婚的必要这是因为虽然拟制的旁系血亲之间无血缘关系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自然血亲完全相同法律禁止血亲结婚而不禁止拟制血亲结婚则是不合逻辑的同时禁止拟制的旁系血亲结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有利于防止和杜绝童养媳现象的发生当然由于此类问题的特殊性对于原拟制旁系血亲关系早已解除者则另当别论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各国普遍有此规定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产生遗传学的后果但由于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不允许直系姻亲结婚至于旁系姻亲如异父异母的兄弟姊妹结婚只要他们相互之间无禁止结婚的自然血缘关系则可不予禁止3进一步明确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和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疯病不能治愈者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依此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两类一类是明文列举的疾病即麻疯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的不足在于禁婚范围过窄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不符我国在解放初期麻疯病为不治之症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现已可以治愈如经过治疗后已彻底治愈的麻疯病患者法律就不再禁止结婚目前在我国麻疯病已近绝迹但性病以及从国外传入的艾滋病却有增无减形势严峻应将其列入禁止结婚的疾病笔者认为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增补这一内容理由有三其一从立法上看根据国家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性病属传染病艾滋病为乙类传染病其危害性极大其二从实践中看近二年来我国性病患者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艾滋病更是一种恶性传染病西方称之为超级癌症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实际感染者逐渐增多性病艾滋病已严重威胁着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严重威胁着我国人口素质其三综观国外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性病麻疯病等可见国外立法将性病列入了禁止结婚的疾病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同时也为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规定性病未经治愈者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禁止结婚另一类是未指明的疾病即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笼统概括的规定必然造成实践中不便执行的局面何谓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立法和司法机关也从未作出可供遵循的解释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精神病患者先天性痴呆以及其他严重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禁止前两种疾病患者结婚主要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基于优生学原理这两种人结婚可能将疾病遗传给后代违背优生的原则二是这两种人属丧失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能充分控制辨认结婚这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规定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白痴病患者禁止结婚不宜将其列入概括性规定之中以改变所谓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模糊不清无所适从的弊端而对于那些严重的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则仍可采取概括性规定但在认定时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必要时可进行医学鉴定4确立无效婚姻制度三离婚制度标准和条件不科学应作相应修改一关于协议离婚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此条虽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即双方确实是自愿和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但由于确实自愿和适当处理的含义模糊不清因此不利于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也不利于督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为维护协议离婚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应作如下修改2明确规定协议离婚的程序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是最重要的一环然而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关于审查期的规定很不明确建议增补这一内容设立审查期制度审查期的设立旨在减少轻率离婚防止骗离婚假离婚的发生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增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审查期的规定必须长短适中考虑到审查期同时也是从法律上给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以最后慎重考虑的机会具有考虑的性质因此应以3个月左右的时间为宜在审查期考虑期间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撤销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准许二关于判决离婚制度四夫妻财产制制度规范不尽完善应作充实调整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财产制形式尽管充分保护了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却不能避免以下缺陷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将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特别是将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也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学术界争议较大多数学者主张这类财产原则上应属个人所有只有原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注参见周作斌史卫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刘世杰刘亚林我国夫妻财产制缺陷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号二是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只限于复员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几类费用而且其效力仅及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其他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内容多是司法惯例之类严格说并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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