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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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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情 上传于:2024-08-28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探析摘要婚姻家庭法是指对婚姻家庭主体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私法和中国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且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婚姻家庭法不仅具有鲜明的传统民族特点和伦理性还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回顾我国近六十年的婚姻家庭法发现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要不断完善婚姻法的内容促进其逐步走向现代化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然后探讨了当前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如何修正与完善现行婚姻家庭法以促进其走向现代化的对策关键词婚姻家庭法传统现代化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于1950年和1980年分别颁布了两部婚姻法来保障和谐平等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婚姻家庭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2001年修订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通过回顾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六十年历程发现其立改废始终坚持以构建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根本价值取向与目的2一1950年婚姻法构建了和谐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于1950年颁布了标志着我国进入婚姻家庭法建设初创期的司法婚姻法该法不仅明确指出要废止男尊女卑包办强迫以及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体制更规定了禁止重婚纳妾和童养媳提出了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与权利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子女与妇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二1980年婚姻法推动了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恢复与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践踏扭曲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且侵害了人们的婚姻家庭权利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婚姻家庭法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80年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它是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承与发展这部婚姻法恢复并贯彻落实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明确指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的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为离婚的自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此外该法还提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增加了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有关遗产继承抚养费扶养费和夫妻财产分割等处理方案3这进一步确立了家庭成员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促进了新时代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随着我国社会现实发生重大改变离婚率家庭暴力事件等逐年上升一些地方的非婚同居婚外恋重婚等现象增多离异家庭子女的教育与抚养问题不能妥善的处理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等等我国针对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上述新情况与新问题于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它补充了关于婚姻家庭人身关系的立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与忠实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尊老爱幼与互帮互助构建了平等文明的新世纪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另一方面它修订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内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了离婚救济的相关制度补充了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适用的条件与方式并增加了离婚后子女的保护措施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其财产关系它从法律特性上来看属于国内法实体法基本法和部门法婚姻家庭法及其调整对象的范围和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二是具有内容上的鲜明伦理性三是具有强烈的传统民族特点四是具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4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一在家庭关系形态及其调整对策方面存在不足我国非法同居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多给同居双方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财产关系方面等都带来了较大影响但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一问题仍采取回避态度没有对这种新型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做出具体规定二某些立法过于原则化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在保护隔代家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大量存在父母将子女委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权照顾的现象但监管过程中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关和侵权人主张权益保护委托监护人不能享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这不仅会给法定监护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救济的不及时第二对探望权的规定尚不够完善法律仅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探望权而没有涉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法定探望权方面存在矛盾关于探望权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探望权的合理正当行使第三现行的收养制度过于苛刻当前我国的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仅考虑了不育夫妻而没有将有能力且热5情收养孤儿的好心人士考虑在内缺乏国家监督机构和收养前社会调查程序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三推进我国婚姻家庭法走向现代化的创新策略针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存在的上述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以进一步强化对婚姻家庭的保障职能从而构建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一采用广义亲属法的编制形式我国应采用广义的亲属法编制形式将婚姻法与收养法合并作为亲属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纳入民法典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扩大为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制定全面系统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并辅之相关的单行法和其他规范文件在立法体例上要分别单独编制人格权法和亲属法二不断完善调整婚姻家庭新情况与新问题的法律规范针对21世纪我国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网络婚姻人工代孕子女非婚同居同性结合空床费协议等等新情况与新问题我国应进行更深一步的分析与研究及时修改补充与完善这些相对薄弱甚至空6白的立法以满足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例如在立法中应具体规定变性人连体人等特殊主体的结婚条件与行为要明确规定同性婚姻非婚同居代孕行为等所引起的人身与财产纠纷和权益保护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内容从基本法的层次上具体规定亲属的范围种类亲等及其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等主要问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替代现行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明确亲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婚生子女的内涵及推定和否认制度完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和收养制度进一步完善探望权引入先进的监督理念并细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并强调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完善婚姻公告制度宣誓制度和婚检制度发布老年人再婚的保护性文件具体规定并强化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制度制裁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并建立习用的社会救助机制进一步细化夫妻的共同财产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的范围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四结语婚姻家庭法是指对婚姻家庭主体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7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要不断完善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以促进其现代化进程参考文献1吴国平吴锟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定位与完善基于制订民法典的视角J江海纵横2011012李艳梅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J松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13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J学术论坛2010054马忆南童元玲潘丽王晶离婚财产分割若干问题的社会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6S25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J中共党史研究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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