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述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建议摘要自我国婚姻法立法以来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根据不同的形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我国婚姻法开始实施以来为夫妻之间的关系和家庭之间的结构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也为社会的安定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关系的日渐复杂和多元化的形成我国当前所实行的婚姻法已经不足以满足目前生活的需求从而出现了与社会目前形势脱节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目前婚姻法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关键词婚姻法立法缺陷修改建议就当下来讲我国相关单位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并且纷纷提出不同的建议作者认为首要确定的是要对婚姻法进行大改还是小改我国目前的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不能忽视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所使用的婚姻法基本满足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需求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个人认为对目前的婚姻法不需要进行大的修改并且内容不能够过于详细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人口众多不同婚姻家庭的情况不同并且较为复杂其具体情况难以把握所以在处理相关案件之时只需要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力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21修改现行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对于我国目前所推行的婚姻法的修改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必须要确立主导思想明确修改方针和方向才能合理的对婚姻法进行修改不失其公正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得修改之后的婚姻法更具有操作性11始终秉承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主张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关系当中弱者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于婚姻法所秉承的中心思想对于我国目前对婚姻法的修改工作也不能违背这一思想必须加以继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进但是时刻要坚守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宗旨12对现实生活当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出创新性的规定就目前对于婚姻法修改的工作而言其初衷就是根据当前人们现实生活当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和情况加以分析并针对此类情况在婚姻法当中加以明文规定并附以详细的条文对于当前所实行的婚姻法当中已经针对某种情况已经做出相应规定的情况如果没有具体的条3文则需要进行添加和补充如果现行婚姻法大众没有规定的新情况需要进行添加并做出明确的规定确保其具有极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2我国现行婚姻法缺陷及修改意见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婚姻法于1980年开始实行至今已历三十多年并且在不同阶段根据实际的国情和民情做出过相应的调整总体上已经十分健全和完善但是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脚步的加快民情于早年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而使得现行婚姻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弱很多情况在婚姻法当中属于空白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必须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现行婚姻法做出调整21依据婚姻法调整内容婚姻法应修改为婚姻家庭法我国对于婚姻法的修改对象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婚姻关系还应当包括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所以婚姻法一词已经不足以涵盖该法所针对的对象为了更为明确的反应修改对象需要把婚姻法的名称进行修改从而使之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实际性22对婚姻效力规定不全4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当中对于现实生活当中较为常见的因为欺诈而结婚或者不是真是婚姻当中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当前所实行的婚姻法中规定因胁迫而结婚婚姻关系可以因被胁迫这的请求而被撤销对于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出现的因欺诈而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为了能够使婚姻法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应当赋予被欺诈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23对于事实婚姻的效力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明文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属于无效婚姻关系但是人们因为法律意识较弱并且由于地区传统的影响事实婚姻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如果把这种事是婚姻裁定为无效婚姻则势必很给很多的家庭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对于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婚姻效力的实质性要件的婚姻关系应当明确为无效婚姻对于符合实质性要件的事实婚姻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要对其进行引导从而使之尽管办理相关登记如果当事人拒绝登记则可以判定是无效婚姻关系24明确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5现行婚姻法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都定为确立婚姻关系之日起无效但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构成要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差异较大无效婚姻相对于可撤销婚姻相比会给社会带来更坏的影响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理所以婚姻法应当对此加以区分无效婚姻自确立婚姻关系之日起无效可撤销婚姻则因当事人的撤销行为而无效25对于父亲约定财产权的内容规定不健全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婚姻法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只是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财产的处分和使用及家庭事务管理权利的相关内容规定不明确在现实生活当中因为家庭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问题较为常见而且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必须要对婚姻法当中此类内容加以修改和补充从而使之能够与当前的情况相适应从而减少因法律规定不全面而出现的家庭纠纷立法机构和人员必须要对夫妻之间约定财产权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改3结束语经过前文的描述我国对于现行婚姻法的修改工作急需开展当前的婚姻法不足以满足我国的社会需求需要对当前我国的民情加以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对婚姻法进行修改填补存在的漏洞和空白6从而使之能够更加有力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但是实际生活和社会关系十分复杂对于婚姻法的修改需要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参考文献1武蘭芳从适用角度检析我国婚姻法中无效与撤销制度的缺陷J河北法学20102811161192苏宝俊高海萍观念的博弈对19501953年我国婚姻法贯彻活动的历史考察J社会科学家200721051093冉启玉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J理论月刊201111121154石美燕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J商2015362372375廖煜娟我国婚姻法的变迁以婚姻的充分自由为导向基于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断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923537696杨晋玲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之间以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例J现代法学20022414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