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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复勇往 上传于:2024-08-17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论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作用的客观存在的人或物人主要是指社会关系主体而物指的是反映这种关系的一种客观体现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施加的违法行为其实就是借助实际存在的人或物对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但若是根据此说法做进一步的推论结果就变成了由于犯罪的行为要对犯罪的客体构成一定的侵害必须依靠犯罪对象来完成所以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彼此统一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假如犯罪行为没有对犯罪对象发生作用也就意味着没有侵害到犯罪客体那么这个观点的结论就表明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并非统一的有些犯罪只有犯罪客体存在而不存在犯罪的对象这势必会生成新的矛盾如果犯罪不存在犯罪对象但的确已经形成了犯罪那么这种情况是犯罪行为没有作用任何社会关系的承担而直接对社会关系形成了侵害还是有受到其作用的承担者只是不称之为犯罪对象呢前一种说法也好后一种言论也罢都容易给人一种对犯罪行为越来越模糊的感觉而不同于这种传统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算是对以上说法的创新对于犯罪对象人们又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观点他们是如此认为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客观要件的因素但不属于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他们还认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可借本质和现象来体现将其以本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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