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论文摘要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现象把哪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规定为犯罪这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违法的关注程度然而我国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未处理好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二者间的衔接关系以致于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应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衔接寻求解决的对策论文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犯罪关系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154200204007502行政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方面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也可以被滥用会出现违法与犯罪情况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正是这一原因西方各国在规制行政权力运行时十分注意对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的防范与制裁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理论与实践中对二者研究重视的程度并不够以致于本应以行政犯罪处理的却因无法律依据改为行政违法而行政违法则因责任制度不健全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对于行政领域中的违法与犯罪研究有利于丰富我国行政法和刑法理论为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预防和打击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提供适当的对策与方法为丰富和实践行政法治原则提供切实的保障与矫正机制一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及其差异性行政违法的定义一般被概括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一行政违法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及其他非行政行为违法排除在行政违法之外其二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人员其三行政违法在性质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不同当然在实践中这几种行为会出现竞合的现象行政犯罪是违反行政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是指违反行政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规定的法律规范而应承担刑罚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行政犯罪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工作人员其二行政犯罪是由于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其三行政犯罪是双重违法行为行政犯罪首先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其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刑事违法性是行政犯罪区别于一般行政违法的基本标志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的联系可以从以上分析看出它们都具有行政违法性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伴随着行政权运作过程而产生具体都由公务员做出等但同时二者之间又有着巨大的差异性首先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分在于看行政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已经符合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质和量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之所以只属一般违法在于此种行为虽已构成违法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却不具有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行政犯罪行为其次违反的法律规范有别行政违法一般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而行政犯罪则触犯的是行政刑法规范第三主体构成不同行政违法的主体由行政机关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个体构成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犯罪主体只能由行政公务人员个体构成第四构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主观要求不同对行政违法法律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即可而就刑法而言则要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以此来正确认定行政犯罪及何种犯罪并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确立犯罪人所受的刑罚第五应当受到的惩罚方式不同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责任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应受行政制裁行政犯罪行为由于其违法具有双重性它既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行政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具有双重后果行政犯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双重的既应承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刑事责任二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衔接性有学者认为按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一般的违法行政和严重的违法行政一般的违法行政即我们常说的行政违法而严重的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违反了行政法的规范而且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亦即行政犯罪可见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有一种衔接的关系这种衔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衔接关系衔接内容行政违法主体与行政犯罪主体衔接将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纳入犯罪主体范围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程度衔接较轻的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与行政违法相称严重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则应纳入行政犯罪范畴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相应规范衔接完善行政刑法规范而不能出现空白或冲突行政违法形式与行政犯罪种类衔接改变行政犯罪罪名与行政违法形式不相对应的状况在刑法或单行立法中增设更多的相关行政犯罪罪名行政违法责任与行政犯罪责任衔接要防止只追究行政责任以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况也要防止只追究行政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现象虽然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到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相互衔接性但目前我国立法实践关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仍然不相协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罪名种类与行政违法种类不相对应存在着罪名设置的空白区域行政违法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需要与其相对应的罪名种类我国刑法经过1997年修订增加了一系列行政犯罪罪名集中在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当中共27个罪名左右这较之众多的行政违法而言却是极不对称的使得一些不法之徒有了空子可钻第二行政违法主体与行政犯罪主体不相对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行政违法与个人行政犯罪的主体范围不尽一致二是单位行政违法与单位行政犯罪主体范围不相对应立法上否认行政主体可以构成行政犯罪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可能造成犯罪主体的缺位或刑事责任错位第三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与情节轻重的衔接不一致社会危害程度是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最深层的区分点在两者的衔接上应做到较轻的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为行政违法而严重危害正常行政管理的行为则应为行政犯罪此外行政犯罪不全面分类不科学也是目前防止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实践中遇到的较为棘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