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这需要把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通盘考虑不要把行政复议行为作为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行政复议机关因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作出撤销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受理或不做实质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作被告无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还是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得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打消顾虑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提高效率避免烦琐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因罚款涉及财产关系的裁决补偿决定收费通知等类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变更而不得作出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