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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有关保证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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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的感情 上传于:2024-08-30
担保法中有关保证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合同实务中被普遍采用它与其他担保形式相比具有灵活性可靠性通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既扩大了合同不履行时责任主体范围同时也能够大大增加合同履行的成功率降低当事人的风险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保证担保的规定仅确定了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原则而担保法则对保证作了专门的规定对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等内容都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因保证人不具备保证资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认定因为欠缺保证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保证合同为无效保证合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既有主合同原因也有保证合同自身的原因其中之一即为保证人不具备保证人资格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法律对主体资格的一般要求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等都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对于保障保证人具有代偿能力实现保证的目的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或部门作为保证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处理依据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保证人明知自己没有法定资格而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对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有过错应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不仅限于民事责任也应包括行政责任经济处罚等也就是说对不得成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他人提供保证的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这些单位予以经济处罚要求他们承担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并避免这些单位和部门违法从事保证担保活动才能符合客观实际使这类案件的处理更公正合理二对保证人因不具备保证资格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对保证人责任的认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行为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但由此而衍生有关保证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本人认为保证人应承担其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在其被确认无效后仅意味着合同规定的保证义务不能履行并不表明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证人有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无效保证责任在实践中对保证人这类无效保证责任在理解和掌握上存在分岐意见根据现行立法的指导思想行为人因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有关保证期间及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一般来说保证合同应约定保证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实践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许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之日止因为保证合同只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也应从属于主合同的债务责任故保证期间应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之内也就是说只有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就应免责二是主合同没有规定债务履行期限那保证期限又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司法实践应依据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确定这是因为主合同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时债权人随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保证人也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清偿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通过另行诉讼的途径来实现追偿权这样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如何能简化这些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提高效率笔者建议可以在依法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时明确凭判决而无须另行起诉就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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