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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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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眉 上传于:2024-08-30
1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研究关键词物权法担保法冲突适用范围作者简介张成前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2在社會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对于自身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更加丰富完善对于需要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从而减少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还是有不好的缺陷和漏洞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就会出现重复调整的情形也因为这些重复的情况存在以至于各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法律内容等等呈现出不一样的态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出现冲突而这种冲突的表现这几年很明显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确认物品的所有权和归属而我国担保法中则主要规定的是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来保护自己所有的物品和债权债务在人们进行无权交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交集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冲突问题到底该如何去运用物权法和2担保法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究物权法和担保法两者的适用范围以及他们之间的重合点和冲突区域从而能够更好地去理解运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根据不同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环境其适用范围也是不同的了解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能够更好地掌握物权法和担保法所调整的对象适用的领域从而更好地认知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去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一我国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广涉及领域宽泛其法律的效力范围也是覆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在人和物的范围内在时间空间的领域内等等社会生活存在的不同区域总体上来讲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范围即针对我国领域范围内产生的人与物的所有物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都是由物权法进行调整的国家集体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与其他物或自然人产生的物权法律关系3也是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2对象范围即在我国境内所有的物都是我国物权法进行规范的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这些物品产生的一定的物权关系等法律关系这些物的所有权和物权也全部属于物权法的适用范围3区域范围即我国物权法对于我国境内的物权关系享有绝对的管辖权也包括不属我国的物品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了物权关系的情形另外根据我国内地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区际冲突规范的相关规定产生于各地区的物权关系也是我国物权法规范的适用范围4时间范围在我国现行物权法生效之后所有产生的一切物权关系都是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而要注意的是在该物权法并未生效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物权关系应当使用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法不溯及既往即应当属于当时法律的适用范围二我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合法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对该条文和担保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我国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已经合法产生的4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1担保法列举的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事行为产生的债权这就排除了因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机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之外其他的因民商事行为产生的债权都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2担保法使用的民商事行为产生的债权也仅仅因为从事民商事活动而产生的债权这就又排除了因为人格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这些都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围3民商事活动中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民事行为但这些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则是不能事先设定担保的这也不属于我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可是如果因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却是一般性的债权为了确保该债权可以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实现该普通债权而提供担保这是担保法的调整范围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承认了担保的独立地位担保合同在之前的法律规范中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即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依附在主合同上的但本解释的第五条的规定则允许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条款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这就表示说就算是主合同无效但是只要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有效事项成立则是有效的而不是随着主合同的无效丧失法律效力但我国担保法将这种独立担保合同也仅仅限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分析由于担保法先前是作为物权法的一个章节对立规定的而后为了更好地完善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就将担保法单独作为一部法律进行规定但担保法中的很多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重叠的部分以至于在相同问题上物权法和担保法就会有冲突出现本文主要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冲突一可担保的财产部分有所不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质押财产抵押财产留置财产而物权法在这三种担保财产的基础上增加了他们的范围而且更加合理完善物权法与担保法在这三个方面的不同规定具体体现在1质押财产通过对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质押财产种类的对比不难发现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也可以作为出质的财产权利而担保法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担保法所缺失6的很明显物权法规定质押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比担保法的范围更大种类更明确2抵押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中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扩大即包括担保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抵押物品也包括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在抵押人的可供抵押财产方面也有所改变将原本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变成有权处分的财产这样一来就大大增加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抵押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外对自己并没所有但是有权处分的财产都能进行抵押而且将原先依照法律法规可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也调整为法律行政法规未进行禁止的其他财产这样一来可供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在原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财产范围更加合理有效更适应我国社会物权交易变动频繁的今天3留置财产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留置法律关系上产生的债权以一般债权认定而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其能够留置财产的范围则更加宽旷担保法中将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都可以作为留置财产相比较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可留置财产的种类显然更多这样也就更利于留置权人处理好自己的留置权二担保人担保与用物担保同时存在时如何实现债权7据某网站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关债权难以实现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逐渐增长债权人往往只能请求债务人实现债权但债务人一般情况下手里没有任何资产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债权就很难实现所以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同时都规定人保和物保的担保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上存在人保和物保债务人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应当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根据双方约定的实现债权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清楚的情形下就要看提供物保的是债务人本身还是第三人提供的若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品进行担保的话则债权人应该优先就债务人所提供的物实现债权如是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话债权人则可以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作出担保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最大的保证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定程度上最大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但担保法在此问题上则与物权法的侧重点不一样根据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規定如果债权人的同一个债权上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则债权人选择以物的担保形式实现其债权则保证人对于债权人以物实现债权的范围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动放弃了以物担保实现债权的情形下则保证人对于至安全人放弃的权利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很明显担保法相对于物权法来说更加注重保障保证人的权益而物权法更注重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如果当事人是债权人或者保证人的话其在承担担保责任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会大不一样这8样对于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就会面临着选择物权法还是担保法的困境这也是物权法与担保法冲突的凸出点三对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规定的是一样的一般认为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附属于主合同的效力若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则从合同也会导致无效但对于特殊情形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我国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两者对于担保合同的特殊情形的规定并不一样但是二者都认可担保合同存在特殊情形这样一来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不一定正确了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担保法对于担保合同存在的特殊情形的规定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的若当事人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照其约定若未约定则按无效对待很明显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给予了当事人很大的权利对于物权法的规定来说物权法的规定就是法定当事人没有任何权利去规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若出现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合同特殊情形则担保合同才会否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的立法原则三总结9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的研究和分析了解并学习到物权法和担保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今天合同交易越发频繁这就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出了更大的考验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在完善期间肯定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以至于相互有联系的法律之间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上存在重复规定的情况这就直接导致了若出现该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会出现法律的冲突通过对本文的研究阐述了物权法和担保法中互相冲突的几点还有很多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分析虽然法律之间会存在某些方面的冲突但并不代表着哪部法律存在着错误因为不同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环境等各个要素之间不同所形成的法律法规也会出现不同的形态为了完善这种冲突的情况我国后续的立法中需要对于这些冲突情况做出规定规范发生冲突情形时该如何使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立法活动会越来越完善立法水平也会越来越高在不久的将来对于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肯定会得到解决参考文献1黄云发探讨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长江丛刊2016212谭伟波论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赤子20141103王晓云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冲突及适用范围分析决策与信息2014154王蓉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研究职工法律天地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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