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论文摘要药品名称并非法律概念但在临床用药等方面却有重要意义它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会造成了许多问题以具有代表性的可立停案为视角讨论其中涉及到的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表现及判决认定现行规定对监管药品名称混乱有一定积极意义同时鼓励企业应重视药品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保护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论文键词药品名称商标冲突保护药品是一类特殊的商品关乎国民健康之大计由于近年来每年审批下的新药的品种和数量较多市售的药品使用名称不仅杂乱而且与商标之间的界限也不甚清晰实践中容易混淆药品名称与商标名称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对其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临床用药及消费者购买造成极大地不便也会引起许多的侵权纠纷所以处理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迫在眉睫一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关系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二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一可立停案案情简析原告为九龙公司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在年月由原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其商品名为可立停年月九龙公司重新申请并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包括可立停商品名在内的新的药品登记证书年至年期间康宝公司就其可立停糖浆广告的画面及其文字内容多次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批并获得该局的广告投放批准年月日康宝公司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本案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二审判决及最高院驳回再审的申请后终于落下帷幕二冲突表现药品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是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混淆及纠纷表现为在实际使用中消费者极易混淆药品包装上的药品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如何断定文字标识所代表的内容是商标或药品商品名称本案中九龙制药厂生产的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液的商品名为可立停康宝公司在其糖浆药品上注册了可立停为商标如何判断可立停字样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根据本案二审判决意见康宝公司虽以注册商标方式在其糖浆药品上使用可立停字样但由于可立停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比通用名称愈酚甲麻那敏糖浆更突出和显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药品的名称为可立停因此认定了康宝公司是以该药品商品名称的方式来使用可立停文字所以判断文字标识是商标标识还是药品商品名称应以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实践中许多商标名由于标示或宣传等原因实际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注册商标和药品商品名称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由此引发侵权纠纷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所以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只能在包装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使用不得使用在商品名的位置上如作为商品名使用必须经药监局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批件才可作为商品名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将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九龙公司在先经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获得使用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权利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载明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药品名称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获批企业对这一药品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和将其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九龙公司获准可立停口服液药品商品名符合国家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九龙公司自其核准之日起享有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但考虑到药品商品名称需获药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康宝公司应该知晓九龙公司已在先获准可立停为其药品的商品名称在此情况下康宝公司将与九龙公司药品名称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药品上损害了九龙公司对可立停商品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和注册商标申请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行为故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据此最高院认定了药品商品名称在经过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之后被商标法保护可以撤销他人对药品名的恶意模仿的注册商标三药品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避免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当中也明确规定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药品是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类别之一相较于上述两种标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则并非强制标注比如西药常有商品名而中药一般却没有商品名不仅如此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根据上述条文药品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果不是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就不应当使用商品名称而且不允许不同的药品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并且在药品广告宣传中也不允许单独使用商品名称或是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上述规定表明了药品监督部门为解决和改善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异药同名等问题加强了对药品名称的监管这项规定可以令药品种类在使用中更加清晰准确的被辨明通常对普通的商品名称不应限制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的名称描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但药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不可单纯把吸引消费者购买作为其唯一目的况且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区分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载明的标识究竟是商标还是药品商品名称从认知药品的角度来说同时使用这两种标识只会令辨别药品难度增加两种药名更易引起混淆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毕竟这是攸关生死存亡之大事相较于商业利益来说用药错误才是大忌所以药品名称应该真实的反映其功能特点而不需带有太多的独特性为使用药更规范应削弱商标和药品商品名在药品辨认中的作用避免一药多名一名多药总之药品应该令不同标识承担各自的不同功能药品名称只作为区别各种药品的种类而商标用于区别药品生产厂商药品品种或剂型一种药品只需因功效而对应于一种通用名称从而分辨药品的种类药品名称当谨慎为之以实现其应有之价值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争议减少因商品名称和商标近似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的纠纷四关于药品商品名和商标的保护问题目前企业对于药品商品名称的保护只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将其注册成为商标有效地确定其独占使用权由商标法保护二是通过长期使用取得一定影响后使之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曾经许多人认为新药的研制者没有及时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以致特有商品名称失去显著性而沦为通用名非常可惜对未注册的商品名应该寻求保护途径但是药品名保护的本来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为新药考虑的是市场交易的效率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等问题新药的名称势必会进入公有领域为大众所知悉允许他人使用正好实现了药品标准化的目的而若是该名称已为大众知悉作为通用名称使用则更不需保护了应该鼓励企业把商标作为竞争工具设计商标时体现自己的独特性多做宣传令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并留下良好的印象对新药的药品商品名着重于体现功能简约为好取商标名则在于鲜明新颖通过强化商标的功能来拓展自身影响这样不仅利于用药的规范也可达成商标法维护市场竞争促进药品质量提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