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论文论文摘要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受到人们的重视驰名商标在客观上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且随着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现象较为严重探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经济社会及法律制度方面针对这些主要根源应从回归商标立法保护的目的着手强调驰名商标唯一的法律效用严厉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并引入经济法相关制度来规制这类行为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法律规制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同时普通商标商标权人为了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通常也会实施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驰名商标被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驰名商标的本质功能被曲解目前市场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食品药品衣物鞋帽酒化妆品等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都有一定规模的驰名品牌存在我们发现经营者通常把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标直接标注于商品的广告牌或者包装上并使用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其产品为驰名商标例如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的红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专卖店店牌上品牌名称旁边直接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然而驰名商标的正当意义在于商标权利纠纷中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使之被赋予额外的商业功能无疑有悖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第二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作为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往往利用它所拥有的特殊权利去禁止他人在所有商品类别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从而发起恶意的商标权诉讼或异议滥用异议权拖延他人的注册时间或者利用法定程序无限期缠讼以打击竞争对手阻止潜在对手的品牌推广提高自己商品的知名度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是在发生纠纷后需要进行特别保护时才予以认定的被动认定方式那么普通商标权人往往会滥用商标诉讼权通过蓄意制造商标侵权诉讼来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些行为背离了立法的本意第三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权利人为维持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可观经济利益通常会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包括1限制他人说明性使用的行为即限制他人对其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基本信息的介绍2限制他人的指示性用语使用较常见的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出于使用商标以外的目的对指示用语的使用3限制驰名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权驰名商标所有人为了垄断产品市场维护其产品的优势经济地位常以侵权或者淡化为由将相关的滑稽模仿新闻报道等诉之法院然而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合理使用第四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就可以对抗恶意注册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因此就会有人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但在该商标驰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是商标法所允许的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并且该商标的组成和后驰名的商标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标权就是合法的法律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也应保护商标的在先善意的注册权二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产生的主要原因导致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最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商标权人受利益驱使及地方政府的纵容是经济原因在市场中企业产品的商标价值与其市场占有率有密切的联系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其财产价值作用日益突出商标尤其是知名度很高的驰名商标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可观的收益成为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誉市场份额的集中体现驰名商标客观上成为了企业的巨额无形资产的载体因此商标所有者为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就会不择手段千方百计使自己的普通商标摇身一变成为驰名商标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将本地驰名商标的数量当作政绩来抓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高额奖励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更刺激了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积极性这种做法导致了政府角色的错位不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的目的甚至会导致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这背离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初衷容易人为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第二驰名商标被异化产生额外的商业作用是社会原因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一些新闻媒体的组织下由消费者投票评选出来的类似于评优评奖活动也即是说驰名商标在我国的首次出现具有评价商品质量的性质这在客观上对消费者有推荐的嫌疑据统计到2007年底我国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约为1250个其中1000个以上是近四年认定的即便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标争议不断增多这个数据仍然过大超过了驰名商标本身只具备的法律作用所能承载的合理数量可见太多的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在于实现其客观上的广告效应虽然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已从过去的一次认定长期有效修正为被动认定个案有效但历史上的宣传效果具有长期的惯性作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对消费者带来一种非正常暗示驰名商标即名牌即品质上呈口碑优异的商品的标志导致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作用的误读这将刺激商标所有人对这种异化作用的利用他们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拓宽商品的市场份额无视法律滥用商标权利甚至贿赂相关的认定机关以实现其目的由此滋生的腐败也是造成驰名商标认定不规范及驰名商标泛滥的一个因素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出现以始乱登场除了其法律作用以外的异化效用也将难逃终弃的结局第三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的弊端是法律原因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在行政认定方面行政机关通常会在驰名商标认定审核通过后对外批量公布驰名商标的名单这会导致社会的误解不仅在现实中没有必要而且会给有利可图的商家带来很多额外的产品宣传效应与驰名商标的本质作用不符驰名商标只在商标权争议中有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除此以外不应具有任何其他的作用另外在司法认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作为全国高度知名的商标地方法院很难掌握某商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很少征询有关国家机关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其局限性很难避免而且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商誉的商标是一个全国性的概念本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机构来予以认定然而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那么出现认定门槛过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是意料之中这就为一些商标权人滥用诉讼权提供便利而蓄意制造商标侵权以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的行为便会频频发生三对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建议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将会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利益的平衡针对其主要成因应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并引入相关的竞争法律制度来共同解决这些问题第一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理念首先应当明确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近年来市场对驰名商标意义的理解已经走入异化的怪圈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驰名商标不同于名牌驰名商标本来的功能是为了防止有人不正当利用或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办法强调个案处理被动保护从其与消费者的关系上说消费者的认可应当是促使普通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的基础而不能让驰名商标这一名称反过来诱导消费者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一次性的只在个案的事实判断中有效事实上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合法的驰名商标权防止驰名商标遭受不正当的侵害而非为经营者实现不正当的商业化利益而设其次需要平衡驰名商标保护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便是利益平衡原则知识资产具有公共性知识产权既是私权也是公权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应体现二元取向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宗旨是促进科技文化事业发展与保护创造者利益并重对于专有权利要保护与限制并重然而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被异化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必须再度明确和强调回归驰名商标只具备法律作用的本来面目逐步消除其商业影响第二禁止驰名商标的商业性广告用途需要明确的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商标侵权保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它不是商业界用来评价某商标知名度的级别称谓它是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后需要对所涉商标的知名情况进行判断以推动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时出现的法律概念为消除驰名商标的额外商业效用应当严格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产品的宣传促销禁止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其产品的包装和宣传广告上标注及使用从某种程度上说驰名商标这一特殊标志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值得探讨的驰名商标存在的正当意义在于防止商标侵权中起法律作用因此无须特别设计一个目前全国通用的标志这个标志的存在恐怕更多地是为商业宣传服务笔者认为商标应当先是具备了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享有较高声誉的特性后才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是利用驰名商标这一名声去为普通商标获得公众的认可和市场占有的潜力不能本末倒置因此有必要禁止将驰名商标作商业性广告使用并对这类行为实施适当的行政性处罚第三修正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弊端就行政认定方面而言应严格行政认定程序强调被动认定个案有效取消集中公布驰名商标名单这一环节回归驰名商标在法律救济中单纯的事实证明效用之本质不再向社会公布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结果禁止权利人利用此结果向社会进行宣传一经发现严惩不贷与此同时还应提高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滋生腐败就司法认定方面而言应当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提高司法认定的法院级别我国有学者提出作为全国性驰名的商标理应由国家级机关做最后认定应将驰名商标的最终认定权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案件要逐级上报到上一级法院审核直到最高院核准为止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对策但目前我国商标权利纠纷的案件很多而对于案件所涉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又是案件进一步审理的前提如果这些案件都交给全国唯一的最高法院审核无疑会极大增加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较折中的办法是首先应收回基层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因为地方基层法院几乎不具备认定全国性驰名商标的空间基础和审判水平很难掌握某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并很可能造成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权滥用其次可以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级别提升为高级人民法院和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来说这类法院对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具备了基本的全国性把握的能力和行政条件且审判水平也相对较高当案件具有全国性影响且较为复杂时可以借鉴上述提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做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如同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则裁定予以核准如不同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根据情况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第四运用经济法相关制度来加大规制力度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本位思想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目标然而我国目前出现的与驰名商标相关的权利滥用行为却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社会利益平衡这与经济法的基本宗旨相冲突首先蓄意制造驰名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行为实质是试图通过合法的诉讼形式来实现非法目的是滥用商标诉讼权以阻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即有损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权威又危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其次限制他人对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行为是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权利的垄断是利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以及相关制度中的漏洞以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有违公平的竞争秩序且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任何将独占权扩展限制他人合法竞争权程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再次那些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无视他人的在先权利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果仅重视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而忽视其他商标权人的利益将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来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控制我国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第三条关于垄断行为类别的规定包括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此可以把那些利用自身优势经济地位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所实施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特别是限制他人合理使用权的行为归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范畴引入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此外在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时还应注重运用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来更有效地控制这些行为在此类纠纷的解决中一旦涉及到侵权除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外还有必要运用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制度来对这些行为实施一定的行政性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这些行为的违法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以此加大对这类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也将体现对公法领域对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问题的关注以期更好地对这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参考文献张军卫聪玲马筱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334335张礼洪论在先权利和商标专有权的冲突法律科学199436366王瑜驰名商标概要httpwwwshuizhongyoucnshuizhongyoub1html20070522王正发中国驰名商标的异化及规制知识产权2008340史新章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程序机制电子知识产权2009835郭虎驰名商标适度保护刍议商场现代化20061262牟鹏驰名商标异化成因探析中国商界20088161黄松奚莉梅论商标反淡化中的权利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54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