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法学理论论文一行政救济途径缺乏程序上的支持依照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权利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手段主管机关所做出的认定的效力仅仅相对于本案对于任何第三事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前面已经有所论述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当遇到驰名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他人企业名称登记时工商局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驰名商标保护必须以认定为前提而工商局无权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在商标驰名被认定之前就无法撤销他人的企业名称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规定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移送案件的程序使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名称禁用权在行政救济这条路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二该权利一旦被侵犯也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