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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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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如深海 上传于:2024-08-26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OnPeopleAssessorSystemsImprovement内容摘要虽然我国目前对关于是否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争论但由于此项制度具有有利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及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等价值因此我国仍应保留这项制度并且应在此基础上对该项制度进行完善基于对人民陪审制度应予保留的理由的分析本文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参审制人民陪审制度制度完善AbstractSomescholarsthinkthatpeopleassessorsystemshouldbecalledoffButmorepeoplebelievethatweshouldreservethissystembecauseofitssoimportantvalueThisarticleagreesthelatteropinionandalsogivessomeadviceonhowweshouldimprovethissystemKeywordsJurysystemmixedbenchsystempeopleassessorsystemtheimprovementofsystem一陪审制度概述陪审制在当今世界上通过两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二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参审制二者分别属于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的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前者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等后者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参审制的特点是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不同源于最初采用该制度时的理念的不同英美两国实行陪审制主要是为了强化司法民主而此种强化是建立在对法官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纳陪审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民众对司法独立的企盼及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诚如德国学者曼海姆所言英国的陪审制系基于对陪审及法的信赖而欧洲大陆的陪审制则基于相互的不信任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而且在实际制度构建上也互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陪审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因为二者在操作上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陪审的人员不论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陪审员还是德国法国诉讼法中的陪审员他们都并非是专职的法官他们都来自于社会公众从而在理论上他们都应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和价值观并能对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约一般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参审制二我国应保留人民陪审制度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以及若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应如何对其完善已成为不仅是理论而且也是实践所关注的焦点而所有的争论几乎都是围绕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中外陪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分析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等而展开的而对其中很多相同的问题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对人民陪审制存废的态度的鲜明对立是其表现之一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制度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陪审制度在我国缺少宪法依据同时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意义上是象征性的2通过陪审员来实现审判组织内部的制约与配合在日渐专业化的诉讼过程中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也愈显微弱3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裁断不免会使费用增多而且必然拖延时间造成诉讼不经济4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高即使上岗前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也难以胜任审判工作5我国的陪审实践表明它是一项形同虚设的法律制度或者陪审制度适用较少或者陪而不审6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难以吸收陪审制度陪审制是浸润着英美法系的基本精神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而大陆法系的诉讼文化与诉讼模式与陪审制格格不入大陆法系国家在追求民主的激情支配下引进充满英美特色的陪审制不可避免地出现异体排斥的现象虽经二百余年的吸收仍无法融合起来事实证明大陆法系采用陪审制度是一次典型的南橘北枳的法律移植大陆法系完全可以放弃混合式陪审制mixedbenchsystem即参审制作者按这一畸形的混血儿找到适合自己诉讼模式的司法民主形式还有的学者提出早在50年代就曾有人对人民陪审制的必要性提出过质疑主要的疑问有二一是陪审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这种付出是否必要二是陪审员的工作质量如果陪审员只是一种摆设实质性作用并没有多少那么设置人民陪审制的意义究竟有多大就很值得怀疑了并认为自80年代中期以来人民陪审制可以说是每况愈下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另一种观点主张保留人民陪审制度大多数学者主要还是从人民陪审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出发来加以阐述理由大致如下1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体现是保证审判质量的一项有力措施2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3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代表一定社会力量的陪审员的参与使职业法官更加约束自己的行为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且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官在审案时受上级领导和法院内部的干涉而由平民担任的陪审员则不会担心丢掉乌纱帽从而可以拒绝干预进而保证司法廉洁4实行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意其参加庭审活动以及所受到的教育和影响会在周围群众中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从而广泛地宣传法制树立法律的权威5实行陪审制度还可以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充实审判队伍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顺利完成审判任务我们认为我国仍然应当保留人民陪审制但应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使其在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发挥最大的效能虽然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各种问题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的不完善而不在于这项制度本身没有价值可以说人民陪审制是一块没有经过精雕细琢的玉而不是一块不可雕的朽木若只因这种规定上的不完善就轻而易举的将其抛弃无疑是对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已经形成了制度完善的基础这种基础表现在人民的心理认同因素各地方对这种制度所作的改革和完善多年来理论工作者对其作出的理论分析及提出的各种优秀的立法建议等废除人民陪审制无异于将这种深厚的基础抛弃而去寻找幽远的救助这无疑是一种舍近求远的作法所以宁改勿废应是我们对待人民陪审制存废的正确态度对人民陪审制度所起的作用前面已经述及但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作用就在于其监督作用这种司法制度的理念在于使一般的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司法活动并且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形成对职业司法者的有效监督从而能够实现司法的各项重要的价值如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等有人民陪审员和没有人民陪审员对主审法官的影响是不同的中国古来就有慎独的诫条一个正常的人在独处的时候常常会有为恶或为不善的念头和欲望若有他人在便可能将这种恶念压制下去在权力的运作中这种慎独的要求尤为重要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发展为暴政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法官并没有达到慎独的道德高尚程度并且在制度上对其权力没有设置强有效的监督所以法官循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便产生了在审判过程中增设监督力量的必要而人民陪审员则应该而且可以发挥这种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代表除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起到监督作用之外并能代表一般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就此十八世纪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此外法官的知识毕竟非常有限而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必会对此作出有效的弥补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那里也得到了肯定笔者对此会在下文有所述及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保留还是废除人民陪审制的激烈争论但在实际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如何完善和改进人民陪审制更成为问题的中心在立法层面早在1998年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在谈到司法改革的时候就提出要加强人民陪审制2000年10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交审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对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指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对审判工作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与审判员的思维可以形成互补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该草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全国各地方法院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武汉市在1991年制定了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制定了关于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的若干意见等在理论层面众多的学者或司法人员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对策这些对策中有很多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如海南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提出了建立新型人民陪审制度评审团人民陪审制度其大体的制度设计是首先法院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在普通公民当中和专业技术人士中确定出一定数量的评审员分为普通评审员组群和专业技术评审员组群形成评审员数据库评审员应由有公民资格的非公务员人员组成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或当事人提出陪审请求的案件时确定使用评审团并启动评审团程序由法院在评审员数据库名单中随机抽出一定数量713名的评审员组成案件评审团其中以普通评审员为评审团组成的主体专业技术评审员可根据案件相关特点确定当事人对评审员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重新更换评审员三是评审团旁听观察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他们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始终处于冷静旁观者的地位他们不参与审判也不干预审判活动而仅仅是通过冷静观察和了解情况经过评议提出监督意见评审团人民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其既保证了审判机关及其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不受破坏保证了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又可以对法官审案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并且专家型的评审员的参加能够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有的学者认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应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一完善陪审制度的立法重新确立其宪法地位二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三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四统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五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建立错案追究制度王利明先生则认为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完善第一在完善程序方面对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法律中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关于陪审员的选择认为陪审员应由法院进行挑选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候选人名单最后获得人大常委会批准方能成为正式的陪审员第三应当赋予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第四为了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信心树立公正裁判的权威性应当尽可能扩大当事人针对陪审员的名单而选择陪审员的权力第五适当提高陪审员待遇第六也可以考虑增加合议庭中陪审员的人数有的学者则提出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使陪审团制参审制以及职业法官审判制并存让实践来做出正确的选择11我们认为以上诸种建议中曾浩荣先生的建议最具有创新性而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其他诸种建议虽然也很有价值但没有摆脱现行陪审制度的窠臼只是对现行陪审制度进行修补而非创新性的改革我们认为应当承认法官这种职业是神圣的但是神圣的是这种职业而非处于这种职位的作为法官的具体个人所以在制度设置上就不能不充分考虑到法官作为人所具有的人的本性弱点人的本性之中即存在善恶两粒种子他们会分别在不同的环境下滋长最好的制度就是能使人的善的因素得到充分发挥恶的因素得到充分遏制的制度而人民陪审制既是能有效遏制法官恶的因素发挥的制度同时这种制度的设计不仅要注意到对法官恶的因素所起的抵制作用还应注意到对法官善的因素的升华和彰显前者主要体现为对法官的监督后者主要体现为对法官的促进与弥补前者同法官的某些意旨是相逆的后者同法官的某些意旨是相向的这一切都对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是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就应当是我们在改革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的过程中所最应注重的下面我们仅就此谈几点粗浅的设想一关于制度建构的总原则1应兼采参审制与陪审制的长处2对人民陪审组织的权限划分一定要明确对其组成人员的分类选任权利义务责任报酬等应作出详细规定3归定要详尽具体而不可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二应对其作单独立法因为在陪审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在各诉讼法之外另有单独的关于陪审制度的立法比如在美国除了宪法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对陪审团制度有所规定外还另有陪审团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等单独的陪审团制度立法此外法官还可以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以判例的形式立法在香港也有专门的陪审团条例对有关陪审的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并无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而在这些法律中对人民陪审制的规定也是多有冲突极不协调这就使其很难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将其单独立法集中具体地对其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三关于立法目的及名称应当在法条中将设立人民陪审制的目的和理由阐明这是使本法得以宣示其价值的一种规定比如在民法通则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应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及理论探讨的成果定位在加强司法监督与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上对其名称为体现我国的特色可将其命名为人民陪审员法以别于法国德国的参审制及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四关于陪审组织此应为立法的核心部分1可对陪审组织作几种分类这些种类可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型法律专业型其他专业知识型1一般社会公众型对此可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作法其功能及操作方式为A代表社会公众从一般的社会价值观出发作出对此事的反映B由法官认定案件的法律部分由此陪审组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2法律专业型其由如高等法律院校的教师教授或除法官外的其他高级法律人才构成对此种类型的陪审者可借鉴德国法国的参审制度的作法其意见具有同法官意见相同的效力3其他专业知识型对这一类陪审组其除了起咨询的作用外其意见应与法官的意见共同作为对案件作出裁断的基础具体的方式可为由此种陪审组决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而这种事实部分同英美法系陪审团制中陪审团所决定的事实部分不同它只限于属于特殊专业领域内的事实他对这部分事实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如何适用法律及最终应作出何种裁断则由法官来完成这可将现行的有关法官咨询制的一些做法吸收进来1290年代初期上海等地方法院曾经尝试吸收高级知识分子充任人民陪审员以更妥贴地解决某些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例如处理医疗纠纷时请医学专家担任陪审员从而使法院的决定具有更坚实的专业基础对当事人具有更大的说服力然而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形成制度推广开来作出这样的分类的目的在于兼采陪审团制与参审制之长避二者之短二者的共同弊端在于不根据陪审者的不同情况作出变通性的规定而是对其一并规定这样就不易发挥各种类型人才的长处所以现在实行参审制的国家也在进行改革如俄罗斯其原来实行参审制而现在又引入了陪审团制度据称效果还不错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也存在各种问题在现实中适用陪审团情形越来越少对第一种类型即一般社会公众型的陪审员若赋予其同参审制下陪审员相同的权力即赋予其同于职业法官的权力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本身缺乏法律的素养并不能在实际审判中对法律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也被我国多年来的人民陪审制的实践所证实但英美陪审团制度对一般社会公众的态度是将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吸收进来从而形成对法官仅靠狭窄的专业法律知识来判决案件的弥补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不强一般社会公众所难而只采其所长从而能够达到法官与社会公众的优势互补对第二种类型即法律专业型的陪审员应赋予其同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这一点是对我国现行的陪审制中的参审制因素的保留他所起的作用是作为社会力量他能够形成对职业法官有效的监督作为具有同法官相同裁判权的编外法官他又可以作为法官力量的补充增强审判力度对第三种类型即其他专业知识型的陪审员他们的长处就是对某一特殊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权威因此对此种类型的陪审员的功能就应定位在对特殊专业领域事实的认定上2对在何种情况下应适用何种陪审组织类型在何种情况下必须适用陪审组织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享有决定是否适用陪审组织的权力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某种类型或某些陪审员的权利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比如在不涉及特殊专业知识的案件中可赋予当事人两种权利1选用或不选用陪审组的权利2选择何种陪审组的权利对第一种及第二种类型的陪审组当事人可享有全部上述二种权利对第三种类型的陪审组即其他专业知识型的陪审组织当事人不具有上述的二种权利这些权利应该归法院享有但可以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必须采用此种陪审组织3关于陪审组织成员的选任及其任期与报酬问题应作具体详尽的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在陪审员的选任上可以借鉴英美的做法一案一选一案一任随机挑选也就是说陪审员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案后将不再担任陪审员这样可以避免陪审员与法官亲近以确保断案的公正13笔者认为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陪审员是否固定而在于明确陪审的目的并依此目的选用陪审员使其真正起到既陪又审的监督作用或真正起到对法官知识的弥补作用在这里曾浩荣先生提出的建立评审员数据库的设想是可取的只不过在这里是要设立陪审员数据库将各种类型的陪审员的资料编号入库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何种类型的陪审员后可以在相应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而这种做法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做法是有区别的因为在这种做法中陪审员虽然不是绝对固定但是相对固定的而在英美法系中则是绝对的不固定4最后应明确陪审组织的责任即明确由谁来监督作为监督者的陪审组织的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如果陪审组织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循私枉法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这在当前及此前的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所起作用甚微的重要因素而在将来的人民陪审员法中由于明确和加强了陪审组织的权力因此对由于其权力的不正当运用所带来的后果亦应规定由陪审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应该注意到在中国的人情社会下总会出现这样的怪圈即若将权力过分集中权利滥用司法腐败司法专断的现象便难免发生但是若将权力不适当划分增加权力行使者无疑又会增加腐败因素侵入的可能性因为我们都知道多一个环节就多一分产生意外枝节的危险但也应看到必要的环节若有缺损制度的功能便难以发挥人民陪审制便属于整套司法制度中的这样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对这个环节的完善必将会给整个司法制度带来效率和公平而不会带来拖累和负担注释台林永谋德国陪审参审采行之理念上观察载法令月刊第46卷第1期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75页持废除论者著述详见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之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申君贵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否定性思考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张建东关于人民陪审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年第4期刘艺工李拥军关于人民陪审制度难以执行根源的探讨载甘肃政法学报1998年第1期房宝国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原载中国律师网络版转载于法律之星网站网址httplawstarcomclassnewsfzlt2001030907htm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3期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持保留论者著述详见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王利明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等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朱金华中国陪审制度改革保留与完善载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七章转引自熊秋红人民陪审制度应废除吗关于人民陪审制度能否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争论载北京日报2001年3月26日曾浩荣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新构想载httpwwwhngfgovcnxsrddefaulthtm朱金华中国陪审制度改革保留与完善载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七章王利明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11龙宗智中国陪审制出路何在载南方周末2001年2月26日12对此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专家也存在行业利益不如让这些专家充任专家证人他们同样要受到律师的当庭质询他们的意见可以为法官所参考文见贺卫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载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13何家弘语见人民陪审员是摆设吗载法制日报200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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