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引言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显然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问题也没有德·索托说的那么严重。但是无论如何,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完善正规的各种权利记录制度在技术层面上值得我们加以学习借鉴,况且我国现存的各种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上也的确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需要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加以完善。本文首先论述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及其危害后果,然后提出相应的一些完善措施。
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
在我国,目前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是各类不动产的行政主管机关,但是现在却存在对不同的不动产在不同的机关办理权利登记,甚至同一不动产的权利登记也存在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例如,依据现行《担保法》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现行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