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在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契约的做成和不动产的登记之间常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发生的诸如一物二卖、一物设两权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例如甲先与乙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甲收受价金或定金后,甲再卖予丙,并办理移转登记。
在此情形,乙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甲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乙甚为不利。我国现行法除了违约救济,对于保护债权人实现所期待的权利是无能为力,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的实际履行。鉴于此,在法律利益的选择和衡量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予以保全,以防范交易目的的落空。
一、预告登记制度理论概述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①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