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分析
内容摘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是两个同源而又不同质的制度,二者各有其不同的适应性:预告登记可以保全债权请求权,并保全其顺位,还有破产保护的效力;而异议登记则没有这些效力,而且它自身也没有公信力,但它能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及公信力。和本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二者的成本收益比都较高,因而较为有效率。在着手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同时设立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具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必要性;效率
一、讨论范畴的说明
异议登记制度在德国法中又称异议抗辩登记制度,是因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之物的请求权(或因登记人员的过失而为错误登记的场合)而提起登记、涂销或回复之诉时,对于既有物权所为之异议登记,有阻止公信力之效力。[6]亦即德国学者沃尔夫认为的,对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但若异议登记在权利取得之前已经进行,即使该权利已经取得了登记申请,异议也可阻却权利的善意取得。[7]如前所述,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异议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统称为预备登记制度而与本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