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立法当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摘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审议当中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多种意见和设想,本文拟就物权法立法当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于参与立法者有所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构 登记审查
制定物权法是为了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一、完善,是落实新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精神的具体措施。物权法如果没有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尽合理和完善,那就不能算是一部好的物权法,公民、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的物权就不能得到妥善保护。尽管专家学者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论述颇多,笔者还是不赘浅陋,就物权法起草当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谈谈自己的见解。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
专家学者对于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异议,全国主管房地产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对于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必要性也不能否认。但是,目前除了青岛、上海、重庆、深圳、大连、厦门等城市的房屋和土地由同一个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外,绝大部分省、市、区的房屋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