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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圈兜圈 上传于:2024-06-20
从《物权法(草案)》看中国不动产登记机构未来走向 《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范围、机构统一到怎样的地步,这里没有明确,实际上本部分涉及国家机构改革等重大问题,很多方面还是探讨尝试性的,于是把不动产机构的定位问题交给了未来的不动产立法。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模式 目前各国登记机关所采取的审查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为实质审查主义,一为形式审查主义。采形式审查主义的国家,对于登记的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至于登记证上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则不予过问,这样的公示不具有公信力。采实质审查主义的国家的登记具有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则,只要无异议登记,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实质审查主义与形式审查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就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原因——债权关系,登记机关有无审查权限。《物权法(草案)》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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